
術后醫生告知病人家屬和公司,病人已經不可逆轉地腦死亡,但該公司和李某妻子吳某并未放棄繼續搶救,一直救治到2月24日上午11點多,醫院宣布死亡。
但令吳某沒想到的是,多留了丈夫40個小時,竟被拒絕認定為工傷,只因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
同年4月,廣州白云區社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李某搶救超過48小時,不符合規定。白云區政府復議同樣認為搶救超48小時,最終決定予以維持。
憤懣和不解之下,吳某將當地社保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及相關行政復議。法院認為,在搶救結束后,李某已經處于腦死亡狀態,雖然此后繼續搶救的時間超過了48小時,但依然應當視同為工傷。在等待了一年多之后,吳某終于看到了希望,她現在正在等待新的工傷認定書。
在醫學上,對于死亡標準,能否以腦死亡認定一直存在爭議。南京市第一醫院副院長陳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曾說過,大腦發生了不可逆的損傷以后,即使心臟還在跳動,其實已經可認定為處于死亡狀態,現代醫學界對死亡更為科學的判定標準是腦死亡。 為什么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從法律條文上來看,該規定源自于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而這個48小時僅僅是針對視同工傷而言,并不是針對因為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情況。之所以規定以48小時為限,是由于一般重癥疾病的有效搶救時間在48小時以內。這樣的規定既能夠保障職工的權益,也可以防止無限制地擴大工傷保險的范圍。
當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要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被送往醫院搶救; 2、在搶救的48小時內,病人已出現腦死亡、呼吸衰竭等癥狀,經過醫院診斷繼續存活的可能性極低; 3、家屬或者用人單位強烈要求繼續搶救,病人僅依靠呼吸機和藥物維持生命體征,致使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 4、臨床死亡的時間未超出合理范圍。
法律應當是有溫度的。在危急情況下,妻子從來都沒有放棄過對丈夫的治療,這種對親人不離不棄的精神,體現著我們社會道德的核心價值。只有法律弘揚人心向善,倡導家庭關愛,這樣才有利于高尚道德的社會公序良俗的構建。法律雖是最低層次的道德,但也是最高層次的風向標,對于本案,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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