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6月28日,原告(受托人)與被告(委托人)簽訂了看房確認書,該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下:信息服務費收取標準如下:全款收取房屋成交價2%,貸款收取房屋成交價2.5%,不足人民幣大寫貳仟元則按照人民幣大寫貳仟元收取;甲方自愿承諾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朋友及一起前來看該房產的人中,不會私下與乙方所介紹的該房產出售或出租方私下成交,也不會私下再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對該房產買賣或承租。如有上述行為,本人仍需支付該房產推薦價的中介費;若有違反上述約定由此而產生的損失,將由違約方負責賠償。(違約金相當于乙方推薦的上述房產推薦價的5%,或者相當于乙方推薦的上述房產月租金的70%);如有異議協商不成,共同到被委托方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看房時間為13點30分,看房地址為恒治新東方小區12號樓5單元501室,建筑面積87.87㎡;原被告及出售方均在該看房確認書中簽字或蓋章確認。 原告于當日向被告推薦并陪同被告實地踏勘了坐落于鞍山市鐵東區的房屋。嗣后,被告兒子私下與原房屋權利人交易,案涉房屋已過戶至被告兒子名下,房屋實際成交價600000元。 另查,2020年3月25日,原告(被委托方)與房屋權利人(委托方)簽訂案涉房屋委托出售房源登記表,載明房屋權利人將房屋委托原告出售且通過原告完成交易。原告并非該房屋的獨家代理。 原告鞍山利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32250元;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交通費100元;4、以上訴訟請求總額為3235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被告雙方是否形成中介合同法律關系。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看房確認書是否屬于格式合同及其效力。三、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如構成違約,其應承擔的違約金是多少。
一、原被告雙方是否形成中介合同法律關系的問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的工作人員帶領被告實地考察鞍山恒治新東方12號樓5單元1號,即提供了房源信息,原、被告雙方對于《看房確認書》均簽字或蓋章確認,該《看房確認書》可以視為一份中介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間已形成中介合同法律關系。 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看房確認書是否屬于格式合同及其效力的問題。房地產中介公司為了維護其權益,通常在中介合同中約定:委托人承諾其本人或者配偶、親屬、朋友及一起前來看該房產的人中,不會私下與受托人所介紹的該房產出售方私下成交,如有上述行為,仍需支付該房產推薦價的中介費。從形式上看,此類規定是房產中介機構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只要此類條款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就不屬于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就本案來看,《看房確認書》約定甲方自愿承諾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朋友及一起前來看該房產的人中,不會私下與乙方所介紹的該房產出售或出租方私下成交,也不會私下再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對該房產買賣或承租。如有上述行為,本人仍需支付該房產推薦價的中介費,該條款旨在保護中介公司作為中介人依法應享有的權益,防止當事人利用已經獲得的服務進行私下交易的背信行為。其雖為格式條款,但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不屬于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進一步而言,在中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原告也的確提供了準確的房源信息,并帶領被告實地考察房屋,因而對被告及其親屬之后的交易行為做出一定范圍的限制,也符合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雖最終成交房屋的當事方為被告的兒子和原房屋權利人,但該格式條款對被告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被告是否構成違約,如構成違約,其應承擔的違約金是多少的問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報酬。本案中,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后,其兒子私下與原房屋權利人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并完成房屋的過戶登記,違反了中介合同中關于甲方自愿承諾其本人或配偶、親屬、朋友及一起前來看該房產的人中,不會私下與乙方所介紹的該房產出售或出租方私下成交的約定,系繞開中介人直接與原房屋權利人訂立合同的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應向原告支付相應的中介費用。 被告認為簽訂《看房確認書》時,原告未提示被告注意相應的條款等理由不能免除被告支付報酬的義務。現被告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原告并非獨家委托的受托人,原告的實際損失也不可能高于中介報酬,考慮到原告僅提供信息,并未實際參與被告簽訂購房協議、更名過戶、交房等情形,違約金應適當予以調整,違約金的數額以房屋實際成交價600000元的2%即12000元為宜,對原告的過高主張不予支持。
跳轉訂單,俗稱跳轉中介,是指買賣雙方與中介(公司)簽訂預售確認書、委托購買協議或銷售協議,中介公司履行了促進交易的義務,如提供獨家資源信息,促進買賣雙方按照協議進行會面和談判。買賣雙方一方或雙方為了逃避或減少支付中介費的義務,擅自跳過中介機...
(一)因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履行不力等情況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因房屋買賣雙方主體不合格或合同標的物房屋瑕疵引起。常見情況有房屋的產權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房屋;職工不告知單位便把單位擁有產權的公房出售;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等,導致...
跳單是指買賣一方或者雙方為了減少或者免除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繞開中介公司私自訂立合同的行為。 跳單行為,違反了我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委托人在接...
作為一名公眾人物,最大的擔憂可能是受到威脅,揭露一些不光彩的過去。 最近,謝娜和張杰在上海購買了一套6000萬套的豪宅,中介透露這是一種不誠實的跳單行為。 該機構曾在直播中透露,張杰和謝娜在2019年6月21日和22日兩次在他們的領導下...
在房產交易的時候一般不完全是買賣雙方直接簽訂合同的,房產中介能夠為買家和賣家提供很多便利。而買賣雙方也需要按照約定支付中介一定的服務費用。但也有很多人為了省掉這筆費用會跳過中介。 跳中介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
引言看房確認書中跳單條款效力該如何認定呢?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案例 2011年4月20日,被告楊某通過A中介察看了由其居間介紹的幸福小區B商鋪,并與A中介簽訂了看房確認書。確認書中雙方約定:若被告楊某最終購買此房屋,同意支付成交價的1%...
近日,一位化名為H的房產經紀人在網絡上發布一篇文章,爆料張杰與謝娜買房跳單。文中提到,在2019年6月21日和22日,張杰夫婦在其引導下到現場兩次看房,只是后期兩人以不喜歡該房源的理由拒絕購買,而中介人員隨后發現,張杰與謝娜實際上跳過了...
接受房屋租賃中介公司服務后,委托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繞過中介公司直接訂立租賃合同,中介公司可以主張中介報酬嗎? 在民法典正式實施前,張三公司員工委托李四中介公司尋找符合公司辦公條件的房源,李四中...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越來越多城市的二手房交易量超過了新房交易量,樓市正逐步進入存量時代。 民法典實施后,二手房購買需注意的法律風險. 一、房屋在出售時是否存在隱性共有人? 夫妻婚后共同出資購房,卻只登記...
二手房是相對于(新房)商品房而言,指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經營用于銷售的房屋(商品房)之外的其他房產。 二手方買賣交易流程復雜,交易額巨大,且買受人信息及房源信息不對稱,故通常買賣雙方通過房產中介進行交易。由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