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跳中介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署了預售確認書、委托求購協議或出賣協議,中介公司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獨家資源信息并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案情:
小王夫婦有意購買街面房,二人通過房產中介了解到某地的一處街面房正在出售。中介便帶二人前往看房,由于房東給出的報價遠高于小王夫婦的心理價位,買房一事便不了了之。之后某天小王和好友聊天時,偶然提起了此事。好友表示,自己和房東是老相識了,如果由他出面講價,價格可以便宜很多。通過好友的磋商,雙方敲定了合適的價格,小王夫婦與房東簽訂了購房合同并辦理過戶手續。
中介知曉此情況后,向法院起訴小王夫婦。中介認為,小王夫婦是通過中介公司知曉了該街面房信息,也享受了看房服務,最后房子成交了,理應支付報酬。
而小王夫婦則表示,他們和中介之間并無合同,雙方之間的中介法律關系不成立。再者二人購買該房產是好友的功勞,全程中介并沒有參與,因此要求駁回中介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小王夫婦與中介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其接受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看房服務,雙方已實際形成中介合同。其中中介合同義務包括提供有用的房源信息、帶買方看房、協助雙方商談價格、協助辦理貸款、協助辦理產權過戶等。本案中,原告僅向被告提供了房源信息以及帶看房,故要求按照市場慣例全額支付報酬,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決小王夫婦需支付中介報酬2萬元。 舉證責任
中介人須對委托人是否存在跳單的違約行為進行舉證,中介人需舉證說明,委托人在接受其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或相關關鍵信息的一定時間內,脫離其服務而獲取締約利益的基本事實存在。委托人主張并未利用中介人所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介服務而訂立合同的,應就未實質性接受或利用中介人的信息、機會或服務等進行舉證,或者就與促成締約之關鍵事實與中介人無關等進行舉證;同時亦應證明基于何種原因促成締約,以排除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或服務的可能性。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該條明確規定了跳單行為的后果,首次將禁止跳單行為上升到法律層面,對違背契約精神的行為進行了嚴格限制,有利于弘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向。
跳單是指買賣一方或者雙方為了減少或者免除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費,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繞開中介公司私自訂立合同的行為。 跳單行為,違反了我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委托人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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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目前,城市二手房交易行為日漸活躍。房屋中介機構在城市的陌生人社會,具有信息集散的資源優勢,因此委托房屋中介購房售房,成為人們在房屋買賣時的普遍選擇。 房產中介機構在買賣雙方達成初步交易意向后,一般會要求買賣雙方簽訂由其提供的房屋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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