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哪些好處?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好處1:勞動者遇到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用人單位應當優先留用;
好處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好處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間,勞動者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也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勞動者就有權在用人單位一直工作下去,這是勞動者獲得的職業穩定與保障的權利。所以,只要公司還活著,勞動關系就持續有效,顯然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老員工更有保障。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就可能面臨失業。 3 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支付經濟補償嗎?勞動者先提出能拿到經濟補償嗎?
只要勞動者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也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由勞動者自愿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負有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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