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具體來說,買賣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又應當如何進行防范呢?
一、買賣合同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貿易來往中,經常出現的合同風險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說的皮包公司利用出賣人的輕信,騙取出賣人的貨物,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
2、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
3、買賣合同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質量約定不明確、履行地點不明確、付款方式或日期約定不明確等。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的文字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4、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一般有: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出賣人工作人員收貨后以工作人員非本企業員工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5、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 二、買賣合同法律風險如何防范?
對于買賣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及欺詐行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防范:
1、訂立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相關信息。尤其在訂立重大合同前,應對對方的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考察,如當事人通過自身難以調查,可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也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或最好委托律師作盡職調查。
2、與被委托人簽訂的合同,應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進行了解。對于對方業務員或經營管理人員代表其單位簽訂的合同,應注意了解對方的授權情況,如授權范圍、授權期限、介紹信的真實性等,對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如副董事長、副總經理等,應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權。
3、合同訂立時應采取書面形式,最好采用針對交易情況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而制定保護己方利益的合同。對于他人發送的訂單,如訂單上有不合理條款,在雙方無事先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已按訂單交了貨,則己方受訂單條款的約束。即便另有合同,若訂單內容在合同內容以外,仍受訂單約束。所以收到訂單時應全面審核,發現不合理條款,盡快與對方溝通,在達成一致并修改對應條款后再發貨。
4、提高具體業務人員及領導人的素質,加強相關培訓,使其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實反映和保護自身利益。如作為出賣方根據約定將貨物送達時,應盡量要求買受人收貨時在送貨單上蓋章,如較難實現,則建議讓收貨方的負責人簽名,或在多次送貨時,盡量保持讓同一人簽收確認。
5、對惡意履行的防范。如對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或履行能力有所質疑,應盡可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并積極行使訴權保護自身合法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
6、簽訂還款協議時應注意:在協議中已應當寫明對方承認的欠款數額、還款的具體時間、盡量回避雙方還有爭議的其他事項;約定如果首次還款期滿仍不依約還款,則視為全部到期;約定如果對方不依約付款,則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必須加蓋欠款單位的公章。
7、對于使用支票支付應按規定程序檢查,以防被套走標的物。
有關買賣合同存在的法律風險問題的防范,希望通過以上的介紹能夠幫助您解決遇到的問題。實踐中,如果您需要與他人簽訂買賣合同,尤其是標的額較大的買賣合同時,應重視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否則,一旦發生爭議,將很有可能給您造成較大的損失。為了避免此類情況出現,建議您聘請合同糾紛方面的專業律師為您把關,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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