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解讀
解讀一:用人單位不簽
勞動合同將面臨更為嚴厲的罰則
關聯條款: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解讀:
形成勞動關系而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上稱之為“事實勞動關系”。這些條款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以及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應當說,其中制定的處罰規則是非常嚴厲的。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將來考慮的重點應轉向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種強化措施,建立單位內部嚴格的勞動合同簽訂紀律,禁止或防范出現員工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避免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解讀二:引導訂立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聯條款: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解讀:
本條主要規定的是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長期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被認為是構建和諧勞資關系的重要基礎。因此,立法者試圖通過這些條款引導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推動長期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國內的“落地生根”。
盡管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及該條款存有恐懼之心,但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勞動合同。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說,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事實上是一樣的。從用人單位長遠發展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運用得當,能給用人單位帶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勵員工、提升團隊凝聚力等效力。因此可以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利益大于風險。
解讀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總體成本增加
關聯條款: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解讀:
本條主要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工齡經濟補償金問題。從總體上看,增加了用人單位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成本。
另外,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上,第四十七條區分了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對高收入者進行了兩個高額限定,一個是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限定,另一個是經濟補償金總額的限定。把高端勞動者和一般勞動者區分開,進行兩種經濟補償,體現出《勞動合同法》對于一般勞動者的傾斜保護,避免在經濟補償金標準上出現過分懸殊,同時也對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成本作了適當平衡。
解讀四:對勞務派遣的規范與限制
關聯條款: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解讀: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目前規范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極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第五章中用了第二節共十一個條款來規范勞務派遣。
有關勞務派遣的條款,一直是《勞動合同法》立法過程中爭議的焦點之一。此次勞務派遣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
從這些規定上看,用人單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的預期利益與以前相比,將大為降低。
解讀五:有十大亮點可關注
一是民辦非企業職工有法可依。《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二是違法不簽合同單位須付雙薪。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外,還應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是續訂“無固定合同”勞動者有權做主。根據規定,在“連續工作滿10年”等三種法定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予簽訂。
四是1年期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同時,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五是“違約金”有“上限”。根據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除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可以約定勞動者違約金之外,其余任何名義的違約金都屬違法。
六是單位未依法繳社保費,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七是勞務派遣員工的勞動合同最短須簽2年。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八是非全日制員工工資不能按月結算。其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九是收取“押金”最高可罰2000元。根據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等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標準處罰。
十是惡意欠薪將加付等額賠償金。賠償金的具體標準為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相關誤讀事件
在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前夜,于是無論外資、國企、私企,還是事業單位,很多都在在變相規避法律責任 ,普遍的做法是不再直接和員工簽定勞動合同,而改由勞務派遣公司派遣;花錢買斷老員工工齡,以避免和他們簽定無固定期限合同;或者干脆裁員
7月,韓國LG電子裁掉11%的中國員工。
10月,沃爾瑪全球采購中心在上海、深圳、東莞相繼裁員近200人。
大裁員隨著中國最大的電信設備制造商華為一場耗資10億的運動而到達喧嘩的頂峰。在這場“7000員工先辭職再競崗”運動中,包括總裁任正非在內的所有工齡8年以上的老員工一律辭職清斷工齡,再重新上崗。
在廣東番禺,一家消防企業也相繼讓兩百多名員工先填離職協議,再重填入職申請。這家企業成立僅僅兩年,員工工齡最長的也不過兩年。職工的激烈反應引發當地勞動部門迅速介入,企業被直斥為不懂法。
焦慮的并不只是這些完全市場化的企業,以往被貼上“穩定”標簽的國有企業與事業單位很快加入了或者等待著加入這場聲勢浩大的裁員行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不受勞動法管理的教科文衛等事業單位將首次和企業一樣同被勞動合同法覆蓋。中國事業單位約有員工3000萬名。8月,中央電視臺解聘1800名編外人員,占全臺總人數的20%。
10月,湖北省政府發出通知,要求在全省機關事業單位清理臨時人員用工,推行臨時聘用人員“人事派遣制度”。
11月,中國銀行四川省分行向數千代辦員——銀行除正式員工外的臨時工作人員——宣布,必須解除合同,要么領辭退金回家,要么成為勞務用工——與勞務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后再由后者派遣到中國銀行上班。
同樣的故事在山東濰坊也同時上演,中石化山東濰坊分公司以類似的方式將數百人變成了勞務公司員工。
受折騰的并不只是底層勞工,還有長工齡員工中不少已“官”至中層甚至高層的,比如華為總裁任正非。“裁員并不只限于底層員工,高管職位現在也并不安全。”達能(樂百氏)公司的一名高管對本報記者說。該公司這兩年都在裁員。
1.企業聯絡員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
員工自動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主動辭職的情況,用人單位是不用賠償經濟補償金的。
擴展資料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
2022年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職業教育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從法律層面確定“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同等重要”,旨在促進深化全面依法治教,推動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此前,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八部門修訂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結合公司管理實際和發展,對《職業教育法》中將對公司產生影響的內容解讀、提示如下: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