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一是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準?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準?是否進行了招標等。二是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己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偽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改造莫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事房產開發的企業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經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其次還應對發包方的履約信用進行審查。
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資質情況是否符合項目建設的要求、施工能力是否能按期順利地完成工程建設工作、社會信譽、財務情況等。
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的分析和判斷。
二、合同文本涉及法律法規問題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規定。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三、明確工程承包范圍許多工程在這一條款中容易寫成“施工圖所包含的內容”,這樣表面看上去似乎沒有什么,仔細分析一下,細心者會發現其中隱藏著很大的風險。例如房建的施工圖包含了很多的內容:土建、安裝、消防、綠化、室外道路等,而房建工程招標范圍一般是房屋主體結構的土建、安裝工程,樁基礎另行招標,室外的綠化工程、消防工程也需要對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招標,施工圖上也有這些工程內容,如果在工程承包范圍這一項寫成“施工圖所包含的內容,”就增加了風險,施工內容就由施工圖中的一部分變成全部內容,在施工和結算過程中就會引起糾紛。如果在填寫工程承包范圍的時候,把“具體工程內容以招標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所包含的項目及招標答疑補遺所包含的內容為準”加入進去,投標報價是按照工程量清單編制的,那么工程內容自然也只包含工程量清單中的內容,就不會出現雙方扯皮的現象,及時規避了風險。
四、工期、質量、造價“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題,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哪種,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并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哪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進免設計變更、現場身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材料價格的簽發、確認作出明確規定。由于現在投標項目大多采取清單計價方式,招標時業主已經提供了工程量,投標人按照給定的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報單價,合同價款一般都是固定單價合同。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價的調整方法是這個條款的關鍵,一般要說明幾個方面情況:一是當工程量發生改變,而工程內容沒有發生變化的,可以用投標時的單價,這個甲乙雙方不會有太多的爭議;二是當有新增項目,有可參考的單價的,參考已有項目的單價,如果沒有可參考的項目時,就要重新組價,在這里就一定要寫明新編制單價的編制原則,材料價格如何計取;三是結算時,如果材料價格漲幅比較大,施工企業會承擔太大風險,因此需要約定主材價格的漲幅調整比例(一般在士10%)以內包干,超出部分應予以調整。
五、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領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六、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簽認權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七、明確“不可抗力”范疇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后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為詳細規定,發包人和承包人都認為不可杭力的內容只包括通用條款陳列的項目。于是,在《專用條款》上打“√”或填上“無約定”比比皆是。然而,國內工程在施工周期中發生戰爭、運籌、空中飛行物體墜落等現象的可能性很少,較常見的是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達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災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杭力,《通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形成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程度應予以量化,如幾級以上的大風、幾級以上的地震、持續多少天達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才可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此外,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經常出現一些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政策文件。特別是一些地方性的文件,一定要積極地收集,并認真閱讀其中的內容,在合同談判中才能爭取到更大的空間,如國家、地方有造價方面的政策、規定出臺,要寫明按照新規定執行。
八、除此以外,還要注意以下法律風險的防控(一)加強工程合同欠款利息的重要性認識并加強針對性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6、17、18條規定針對解決拖欠工程款包括墊資款的利息。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政部、建設部369號)的有關規定,工程價款的組成包括直接費、間接費、稅金和利潤四部分,工程價款的支付包括五種不同款項,即預付款、進度款、簽證款、結算款、保修金以及各種費用不同的利息起算日期;加強月工程量報表確認以及對發包人拖欠進度款催收管理。
(二)承包人提起工程款訴訟時應設定“訴訟防護墻”
順延工期是行駛履約抗辯權的主要目標。確保工期是承包人的法定義務,也是一旦涉訴發包人提出反訴的主要主張和依據。
及時辦理工期順延或停工手續是項目部加強工期簽證管理的主要內容。施工企業加強工期管理首先要加強開、竣工證據的管理,《司法解釋》第14條對認定實際竣工日期的相關規定以及施工企業應注重的針對性管控。承包人提起工程款訴訟時應設定“訴訟防火墻”(對賬、承諾、時效、聲明等方式)以及抗辯發包人反訴承包人工期延誤的對策。
(三)按《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企業要切實解決工程價款的及時結算問題
《司法解釋》解決發包人拖延結算的處理辦法是發包人途期不結算依法將被視為已確認送審價。適用該條規定的三個要件:(1)必須有證據證明發包人己收到竣工結算文件,竣工結算文件主要應包括結算報告、竣工圖和全部應提交城建檔案館的竣工資料,承包人提交竣工資料的處理技巧;(2)雙方的合同對結算的期限有明確的約定;(3)合同還應特別約定如發包人逾期不確認結算視為認可承包人的送審價。
承包人應加強分階段預決算,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送達工程結算書;合同內容應明確約定發包人途期不確認結算視為確認送審價以及合同簽約時無法達成此約定設法在履約過程中補充約定的對策。明確約定按《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執行。
(四)加強時欠款風險的預防、及時行使優先受償權的管理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6日也下發過相應的司法解釋。
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法定條件: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有建設工程的承發包合同;建設工程已經竣工或已過合同約定的竣工時間;工程價款已經約定的或以法定的方式得到確認;施工企業已經以書面方式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行使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前提是承包人已留置工程,按《合同法》第264條、第287條規定,承包人有權留置工程。承包人依法留置工程的前提,是竣工通過驗收后承包人在約定期限內已經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和全部竣工資料。《司法解釋》規定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竣工后六個月。
(五)深入研究工程合同固定價格的風險范圍及措施并強化相應管理
合同約定固定價格的種類以及具體操作方式,根據《司法解釋》第22條規定可知除合同無效以外不論以何種方式固定造價,當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鑒定;固定范圍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變更簽證的價款確認的具體處理方法。
(六)預防表見代理是施工企業加強合同管理、防范風險的重點
國家提倡建筑施工企業推行各種形式的內部承包負責制。加強施工企業對項目經理內部承包的有效管理,預防企業承擔項目經理個人責任可采取的對策:
首先,對借用或“掛靠”人員要加強考察,對人品不好、不守信用的要拒絕借用或“掛靠”,要防止因用人不當引起的風險。因為按《民法通則》第43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對外部人員的內部承包應與借出單位簽訂人員借用協議;與借用人員本人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協議還應明確:如,發生爭議通過法院訴訟解決;授予其項目經理職務的,應簽發授權委托書明確其職權范圍并經有關機關(工商、建設等)作企業內部負責人備案。
此外,應對內部承包的項目經理限制其權利,與發包人的承發包合同中應明確工程款必須通過銀行支付到承包人賬戶,項目經理無權以個人簽名方式取款或收取現金。此外,授予項目公章的,可把公章刻制得大一些,在章上明確刻明“本公章僅用于工程內部聯系用,不得用于對外發生合同關系”。
來源:法言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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