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程序是破產程序的一個重要環節,這一程序的主體,英美法一般稱之為“破產信托人”,大陸法一般稱這之為“破產管理人”,日本法則稱之為“破產管財人”,我國破產法稱之為“清算組”。這些不同的稱謂反映了立法者對破產管理人法律地位、性質的不同考慮,但各國設立該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對破產財產接管,進行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筆者試從清算組的組建時間、人員構成及監督機制幾個方面,談談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一)清算組的組建時間清算組的作用就是有效地控制破產企業的財產,因此其組建時間的確定應考慮有利于其作用充分發揮。英美國家實行的是破產程序受理開始主義,在破產程序受理后至作出宣告破產裁定并成立清算組之前這一階段,設立“臨時接管人”,也就是說對破產財產進行分階段的管理。這種制度充分避免了破產企業財產外流的危險,有利于保護債權人利益。相比之下,我國的破產財產管理機制在立法上卻不完善。我國從法院受理破產時,破產程序就開始了,但清算組要在法院作出豐產宣告裁定后15日內成立并接管破產企業。從破產案件受理至作出破產宣告裁定這段時間內,破產財產實質上仍完全掌握在破產企業手中,破產企業可以隨意處置其財產,這樣,不利于對債權人合法利益的保護,而且從我國破產法的規定看,這段時間少則三個月(為公告期),多則兩年(整頓期)。即便有法院和債權人會議進行監督,也難以避免破產財產的流失。以上論述可見,清算組提前介入破產企業,即是現實可行的,更是非常必要的。但應注意到,破產宣告前,企業并未喪失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仍具有法人資格,介入破產企業的破產管理人只享有監督權、了解企業狀況權,同時還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義務。英美國家先設立“臨時接管人”,再設立“清算組”的制度,雖能有效的控制破產財產,卻無形中增加了破產程序的復雜性,“臨時接管人”向“清算組”交接的過程,也十分麻煩,使破產工作不能持續地高效地展開,鑒于此,我們不能照搬英美國家的臨時接管人制度。筆者建議,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的同時應指定2-5人,作為清算組的前身,介入破產企業的權力機構和管理機構。該前身清算組享有以下幾種權利:⑴在破產企業的決議有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情況下享有否決權。⑵有了解破產企業財產狀況的權利,可以查閱企業的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⑶其一切活動受法律保障。前身清算組雖不是法院的職能機構,但卻是法院指定并授權的執行機構,其合法活動若受破產企業有關人員阻礙,應按妨礙司法活動處理。前身清算組除享有上述權利,還應負以下義務:⑴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職責,其僅享有監督權和了解企業財產狀況權,不能越權。否則,法院可依破產企業負責人的申請,更換其人員。⑵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及其他合理秘密。對在前期工作中了解到的企業內部商業秘密和其他關于企業善的信息,不得向其他人泄漏,不得到處散播。否則應承擔相應的刑、民事責任。⑶對法院和債權人會議負責。不得和破產企業串通起來,損害債權人利益,前身清算組是獨立于破產企業和債權人會議以外的機構,雙方的利益都要兼顧,同時還要對法院負責,定期向法院報告工作。(二)清算組的組成我國《破產法》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破產法意見》中解釋為:成立清算組以前,人民法院商同同級人民政府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工商行政管理、計委、審計、財會、金融、拍賣、資產評估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例如會計師、經濟師、審計師等)。上述被指定人員參加清算組是以個人身份參加清算組的,以他們的工作經驗、專業知識和技術等來處理企業清算工作。
關于審計報告的內容審計報告是由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應該是法院審查一個企業是否具備破產條件最可靠的證據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但是,對于審計報告應該完成的審計項目...
關鍵詞:破產重整管理人法律地位規制完善內容提要: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決定著管理人的法定職權與職責,以及他在整個重整程序中所能發揮的作用。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響著債務企業能否走出困境,重整成功。我國《破產法》的重整...
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一種特殊代謝手段的破產,在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清償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給社會帶來了消極影響。為減少或抑制破產所帶來的消極影響并使債權得到更充分的滿足,破產和解制度應運而生。所謂破產和解制度,就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后,債務人和債權人...
一我國現行破產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一)適用范圍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新破產法中適用范圍調整為企業法人,即適用于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法人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新的破產法擴大...
一部法律如果沒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責任制度是不可能得到正確實施的,破產法更是如此。目前,破產欺詐逃債等違法行為十分嚴重,就是因為現行破產立法中未能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法律責任制度,這也是我國新破產立法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法律責任以法律義務的存...
關鍵詞:破產撤銷權/破產無效行為/欺詐行為/偏袒性清償行為內容提要:撤銷權作為體現破產法公平原則的一項關鍵制度,在保障破產立法宗旨實現、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糾正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各國破產立法所重視。我國...
一、企業破產過程中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表現 破產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然而實踐中,一旦企業破產,其債權人往往處于被動不利的境地,這種債權人權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現有: (一)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權利并未切實得以行使。依據我...
前言北京7月16日訊 記者從國家發改委獲悉,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指出,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倡導積極重建的破...
我國重整制度相關規定的不足與完善 我國《企業破產法》顯然意識到了普通債權人在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也采取了一系列保護措施。比如,為了搜集和增加可分配財產,規定了撤銷權制度、無效行為制度;為了便于普通債權人參與程序,規定了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來源:人民法院報轉自:人民法院報作者:郁琳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8】53號,以下簡稱《紀要》)第六部分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首次就關聯企業破產的問題作出規定,共計8條,內容涉及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的適用原則與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