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北京7月16日訊 記者從國家發改委獲悉,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方案》指出,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完善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倡導積極重建的破產重整理念,切實解決企業破產污名化問題,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促進企業重組重生。
并且,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有媒體報道,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獨家獲悉,個人破產制度將試點先行,下半年有望在個別地區啟動試點。
消息一傳開,政策就被網友稱為“居民去杠桿和個人供給側”改革,但有人歡喜有人擔憂。有人直言,以后不能借錢了,萬一借錢的破產了,自己勤苦賺來的錢不打水漂了?也有人目光高遠,說這是為樓市擠泡沫做準備了。
1什么是個人破產?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并對其財產進行債務調整,對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僅有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還未正式列入。這意味著,企業資不抵債了,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個人負債累累無法償還,卻不能通過同樣的方式,解決困難,期待“東山再起”。這樣的現狀既困擾著法院,也困擾著部分本無意成為“老賴”的欠債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建議完善執行立法,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2
個人破產等于不用還債?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徐陽光指出,不要以為只要申請破產就可獲得免責,更不要將個人破產等同于“逃廢”個人債務。對于可免責的債務,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以償還部分債務作為免責的條件,有的則是對債務人在破產程序終結后的一段時間內(通常持續3-5年)的經濟生活進行限制,通過事先確定的債務調整方案或者清償方案來調整。
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例,破產人的破產期間為4/5年,在住房方面,破產人最長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產內12個月,期滿后破產人必須騰退后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將其變現償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破產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開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應交付給受托人用于償還債務;破產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費行為;在信貸消費超過100港幣時,應當事先向對方告知其破產人的身份。
在澳大利亞,一旦宣布破產,意味著債務人放棄了所有的財務及資產的控制權,而交給受托人。根據澳洲現行的個人財產保障法案,破產個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財產保護清單中。換言之,破產將很有可能導致家庭住房被用于變賣以沖抵貸款。此外,宣布破產后,如果要出境,債務人必須得到受托人的批準。
一位律師向記者強調,從國際經驗來看,個人破產制度本質上兼顧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而不是惡意的債務人。同時,由于個人破產制度對破產者采取一定的懲戒措施,會對個人在信譽、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個方面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所以一般人除非是萬不得已,是不會輕易申請破產的。
換句話說,對破產者的消費限制與有關部門對“老賴”的限制存在相似之處,但不同的是,“老賴”基于失信受到種種限制后,債務不會減少一分錢;個人破產制度中,破產人受到各種限制后,因部分債務會獲得豁免,還有“東山再起”的可能。
3今年浙江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全國首個專門針對個人債務清理的工作規程——《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
5月8日,該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發布了探索個人債務清理機制,創新執行退出路徑的相關情況。
《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簡要內容如下:
1、明確個人債務清理程序適用條件
當債務人出現不能清償債務原因,且債務違約時間在一年以上并已進入執行程序,或經法院強制執行措施后,財產不足或無財產清償全部債務的,可適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但如果被執行人存在因賭博、揮霍消費等不良負債、欺詐等規避執行等不誠信行為的,將不能適用債務清理程序。
2、創設個人債務清理執轉銜接程序
對于執行部門移送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破產審判業務庭經審查債務人能遵守強制執行相關要求,如實申報財產的,參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對該債務人啟動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立破字號審理,并進行公告。
3、規范管理人債務清理職責
依法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在執行程序查找財產的基礎上,對債務人一定時期內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管理人債務清算后,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提請法院裁定終結債務清理程序。
4、擬定兩種債務清理方式
一為債務清理程序,即債務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且未來沒有預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償還;
二為債務整理程序,即目前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但未來有預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對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予以調整并達成還債計劃,債務人按照還債計劃執行。
5、建立債務人宣誓和行為保全制度
債務清理終結后,債務人要完成執行退出宣誓。法院可對債務人作出行為保全令,對債務人在債務清理結束后一定期限內的相關行為和身份資格進行限制,債務人在誠信考驗期內遵守保全令規定的,期滿可回歸正常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
6、對債務人不誠信行為加強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為了防止債務人在債務清理期間逃避債務清理,規程規定對債務人下列行為加強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
①擅離住所地、不配合債務清理的,予以訓誡、罰款、拘留;
②不提供相關財產資料、偽造債權債務材料或作虛假陳述的,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和債務清理,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同時,法院終結對債務人的債務清理程序,并對其恢復強制執行措施,防止債務人借債務清理程序逃避債務。
來源 | 煙雨法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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