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環境侵權具有與以往傳統侵權截然不同特性,集中反映了環境侵權當事人之間的不對等性,并使得環境侵權的受害人具備了弱者身份。環境侵權的弱者保護不僅是環境侵權自身要求,同時具有深厚的人權基礎和實質公平的本質。弱者保護理念的引入和運用,對于環境侵權理論的構建和制度的創新將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關鍵詞:環境侵權的弱者保護;人權;實質公平20世紀中期以來,伴隨著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問題的日益嚴重,環境危機”成為威脅人類生存、制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決定因素,環境問題”也驟然成為全球性課題。就我國而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大規模展開,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環境侵權現象及其救濟將成為今后我國的一大社會問題。然而,當前我國的環境法學研究是注釋法學或者說偽注釋法學一統天下的局面,這對環境法的發展是百弊無一利的,使得環境法學的研究長期處于低水平重復研究狀態。[1]環境法學研究需要理論,我國的環境法的理論研究和探索卻存在著相對滯后的情況。現實對環境法的迫切要求與理論研究落后之間的矛盾,影響著我國環境法制的建設與發展,并最終制約環境問題的解決,影響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的實現。因而,加強環境法的理論與現實問題的研究是擺在法學家面前的重要任務。[2]相對于傳統的一般侵權行為而言,環境侵權作為現代工業社會的一種新型侵權行為,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環境侵權表現出不平等性、不確定性、技術性、潛伏性與復雜性等本質特性,使得無論立法界還是學界對環境侵權在歸責原則、因果關系推定、舉證責任分擔、起訴資格等方面都無一例外的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舉動。進一步比較,我們不難發現,這是現代新型侵權行為所共有的現象。這不僅是法律之公平正義價值的再現,也是現代社會所倡導的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的體現,而在筆者看來,更為準確的說是弱者保護理念在侵權領域的反映和運用,是通過賦予環境侵權的受害人以弱者地位,通過立法給予受害人特殊保護,補救其弱者地位,維持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弱者保護理念貫穿于環境侵權的全過程,對環境侵權制度的構建發揮著基礎性作用,對于環境侵權的立法、司法等具有指導意義。將弱者保護理論切實運用到我國環境侵權領域,是對我國環境侵權法學研究的理論貢獻。環境侵權中的弱者保護問題的研究,我國尚未展開深入、系統研究,有關的立法也未直接涉及。誠于有學者所言,環境法學需要理論,沒有理論的環境法學研究就像沒有靈魂的軀體,而我國現在最缺乏的也就是理論。[3]一、弱者保護是環境侵權的自身要求弱者是相對于強者而言的,離開這對范疇,弱者保護也就無從談起,而弱者與強者之間,本質區別在于兩者具有某種不平等性或者不對等性。環境侵權受害人如果想獲得弱者身份,換言之,要想將弱者保護理念植入環境侵權領域,就必須要求環境侵權本身具有這種不平等性或者不對等性。環境侵權作為新型的特殊侵權,與傳統的一般侵權具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是否具有不平等性就是他們之間的最大區別之一。一方面,加害人往往是在經濟、技術和信息上都處于明顯優勢的大企業、大公司,而受害人大都是弱小的一般民眾。另一方面,環境侵權是以環境為媒介發生的財產、人身或環境損害,具有緩慢性、潛伏性和連續性、損害原因的查究往往需要相當科技知識背景的支撐。以上狀況的存在造成環境民事糾紛中存在明顯的當事人特性上的不對等、法院活動上的不對等、程序上之利益與實體上利益不對等、敗訴危險分派上的不對等等諸多對受害人不利的問題或情形。[4]環境侵權的不平等性不僅表現在行為主體地位的事實上的不平等,還表現在環境侵權的當事人的不特定性、環境侵權的價值性、侵權行為的繼續性和后發行、侵權行為的地域性和國際性等特征上。
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是《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中提出的。該辦法第三條規定,企業能夠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的,依照本辦法關于普通清算的規定辦理。企業不能自行組織清算委員會進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規定進行清算出現嚴重障礙的,企業董事會或者聯...
日常生活中商標、字體、版式、圖形、肖像、著作權、軟件等知識產權的身影無處不在。銀行柜面銷售的金融產品種類繁復,在產品對外營銷宣傳、廣告設計、商標冠名、代銷管理中時刻面臨著產品圖形商標、字體及肖像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本文筆者以某知名...
W近年來,有關觸電人身損害的案件不斷增多,而且索賠額呈逐年上升趨勢。由于對觸電人身損害事故賠償案件如何處理的相關立法過于原則,案件事實真相不易查明,法律關系復雜,專業技術性強,在法律實踐中,如何處理此類案件難度較大。在此,筆者以本單位一起案...
一、我國環境侵權法律救濟的完善 侵權救濟制度是法律保護權利以達公平正義的本質功能之一。環境侵權的特點決定了對環境侵權必須采取特殊的救濟措施。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立法經驗,立足我國國情,對我國的環境侵權救濟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環境污染侵權的民法依據 民法在環境保護中有其獨特的作用。主要表現為: ①在環境保護方面,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關系,解決一部分人污染環境導致另一部分受到損害這一社會問題,通過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責任,實現社會公正。 ②通過...
【摘要】環境侵權屬于侵權法范疇,其歸責原則應該是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相結合。在環境侵權行為歸責的適用上,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時,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的違法性要件,即為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別規定,該違法性...
一、緒論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之一是人與自然的和諧。然而,經濟發展帶來社會繁榮的同時,對環境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環境問題所引發的社會糾紛日益增多,越發成為和諧社會構建當中的不和諧因素。尤其近年來,許多公司為了免于承擔環境責任,常常通...
環境污染侵權的民事責任 環境侵權民事責任是指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由于污染環境、生態破壞或者其他環境方面的民事侵權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利益,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因環境污染而侵犯他人財產權、人身權等其...
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讀:根據《民法通則》第124條的規定,因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而造成的損害,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本條中取消了因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這一限定,無論有無違反國...
環境侵權的舉證責任分擔 環境侵權訴訟中,應適用嚴格責任。污染者的加害行為應當排除違法性的適用,但在環境保護單行法有特別規定時,從其規定?!董h境保護法》第41條第1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