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保人趙*偉與被保險人趙某系父女關系。2012年9月2日,投保人趙*偉為被保險人趙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2013年5月,被保險人趙某出現神志不清,胡言亂語等癥狀,經淮安市第三人民醫院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喪失社會能力,并入院治療兩周。現被保險人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重大疾病保險金2萬元。某保險公司則辯稱,其在重大疾病保險條款釋義部分對重大疾病進行了列舉,趙某所患精神分裂癥不在重大疾病釋義條款所列舉的8種疾病范圍之內,因此,趙某所患疾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分歧】
對于趙某所患疾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疇,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某保險公司已經在保險條款中將重大疾病的定義通過方式列舉予以解釋,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的簽字確認其已經詳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原告趙某所患疾病不在保險條款中重大疾病列舉范圍之內,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重大疾病屬于非確定概念,某保險公司將重大疾病通過釋義的方式列舉在保險條款中,旨在免除或減輕其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屬于免責條款范疇,因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而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評析】
小編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分析如下:
一、如何認定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旨在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均屬于免責條款范疇。因此,在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以外的其他保險條款,如按比例賠付、免賠率等亦屬于免責條款范疇。因此,判斷保險合同文本中的條款是否屬于免責條款的標準是該條款是否免除或減輕保險人的責任,而非該條款是否屬于合同文本的“責任免除”內容。
二、重大疾病釋義條款屬于免責條款
1、何謂“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并非明確的醫學概念,相對于“一般疾病”而言,治療困難、花費巨大、后果嚴重的疾病均屬于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
2、重大疾病釋義條款的性質。保險人依據相關規范擬定的保險合同中對重大疾病采取列舉方式對其承保的重大疾病的進行限定,符合保險行業的慣例。但是,保險人對重大疾病進行了列舉式限定,免除或減輕了保險人對其所列舉的重大疾病種類以外的保險責任;保險人通過列舉式限定重大疾病含義的行為,與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含義發生了沖突。因此,即使保險合同文本中的“釋義”部分對重大疾病進行列舉的條款,亦屬于責任免除條款范疇,對此,保險人負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其所承保的重大疾病種類的義務。
三、基于投保人合理期待的解釋原則
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險的目的在于其期待發生一般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得相應的賠償以彌補或減輕被保險人因重大疾病治療所產生的損失。但是,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中,保險人通過列舉式“釋義”的方式對重大疾病內涵進行了限定,投保人對其合理期待的重大疾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并非明確知曉。換言之,投保人投保重大疾病險的真實意思是其基于一般人對重大疾病的理解以獲得合理期待,但投保人并非明白無誤的知道其合理期待內容已經為保險人所作的重大疾病釋義所限制。如果在保險人對其承包的重大疾病范圍作出明確說明的情況下,投保人對保險人所列舉的重大疾病情形之外的其他疾病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后果已經明知,而投保人仍在保險人處投保重大疾病險,當然可以解釋為投保人僅對保險人列舉的重大疾病發生時承擔保險責任存在合理期待。據此,苛以保險人對重大疾病釋義條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義務,其實質是要體現投保人在投保之際對其所能獲得保險責任的合理期待。
四、保險人是否作出明確說明義務的審查
保險人負有舉證證明其就重大疾病的釋義已經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的義務。實踐中,保險人多以投保人簽字確認的投保人證明其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義務。然而,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化保險合同文本中均未將重大疾病釋義內容置于“責任免除”之列,亦未將重大疾病釋義內容區別于一般保險條款以醒目的方式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在保險人不能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已經通過口頭或書面等方式就重大疾病釋義內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說明時,僅依據投保人簽字確認的投保單,不足以證明保險人對重大疾病釋義內容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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