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勞動法不能對員工違紀進行處罰嗎
相關勞動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現金罰款,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確實對員工進行了現金罰款,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罰款是一種經濟處罰,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什么行為該被罰款,應該由誰來進行罰款,這些只能由法律來規定。
換言之,罰款是一種法律處罰措施,既然如此,它便只能針對違法行為,而不能針對違紀違規行為。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雖固然有錯,但只能采取批評、檢討、處分、取消評優資格等處罰措施,單位沒有權力對他們進行罰款。
單位可以依據績效考核制度,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質量不達標的員工扣發獎金,這不屬于罰款.
同時法律有規定,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給予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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