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人對破產債權的審查
《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這一規定確立了管理人是接受債權申報的主體,管理人對破產債權的審查權,但管理人在審查中對如何收取申報材料、如何審查做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對管理人審查債權進行規范。
一、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破產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由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并予以公告,在實踐中由于人民法院人員緊缺,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都是委托破產管理人以法院名義通知已知債權人。管理人將《債權申報表》、《債權申報所需提供材料》一并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給已知債權人,債權人根據法律文書、《債權申報表》等材料,對如何提交申報資料一目了然,管理人的工作就能事半功倍。同時管理人應將送達憑證妥善裝訂保管,對送達或退函情況一一登記。
由于該項工作屬于人民法院職責范圍,無論是人民法院自行通知,還是委托管理人代為履行通知職責,有關通知材料均應由人民法院裝訂入卷。
二、管理人接受債權人申報資料
債權人依據人民法院的《已知債權人申報通知書》,填寫《債權申報表》并附證據材料提交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債權人申報,收取債權人申報材料時,應當向債權人收取申報材料原件,并向債權人出具收條。
債權的審查確認程序中,管理人審查程序僅僅是債權確認的開始,債權人會議的核查、法院的裁定確認都需要對債權原始證明的審查,因此,在收取債權人申報資料時應當收取債權證明原件。對確實不能提供的原件亦應與原件核對,確認與原件無誤的情況下收取復印件。在破產案件終結時,申報債權受償情況也會通過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確認,從這點上看,債權人也沒有必要保留證明原件。
由于破產債權最終由法院裁定確認,所以管理人所收取的債權申報資料亦應交人民法院法院,由人民法院裝訂入卷。
三、管理人對申報債權的審查
《破產法》明確了管理人審查債權的職責,但對于如何審查無操作規范,有的管理人僅憑對申報材料審查就逕行登記;有的管理人直接將申報資料與債務人賬務核對,債務人賬務上記載了就予以的登記,否則就不予登記;甚至,對證據不足、缺乏證據而不予確認的,管理人就不予登記。
管理人審查破產債權屬于形式審查還是實質審查,在《破產法》頒布后仍然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破產法》規定破產債權應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得到確認。因此,管理人對破產債權的審查應是形式審查;一種觀點認為,《破產法》與《破產法(試行)》主要區別在于管理人具有對所申報債權享有實質審查的職權,這與《破產法》的立法原意是相符,也有利于破產程序中公正、公平和高效價值的體現。
從《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可以看出,管理人具有兩個職責:1、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登記造冊;2、編制債權表。所謂債權的登記造冊,就是管理按照債權人的申報材料登記所申報的債權情況,在此管理人對申報的債權無需進行任何實質審查,債權人提交什么材料就登記什么,管理人還可以根據申報債權所需材料,要求債權人補充材料。而管理人編制債權表,則不能純粹地按照債權人申報材料編制,它要求管理人對登記造冊的申報材料進行調查、分析和判斷,將審查的判斷結論編入債權表中。所以,管理人對所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不是完全的程序上的形式審查,還應包括對部分實體內容的實質審查。
在對申報債權實質性審查上,管理人往往不能做認真細致的工作,在債權人會議核查、法院裁定確認時不能提供債權確認的詳細資料。比如,破產財產分配順序中第二順序的社保費用債權,有的管理人還不能對社保費用如何計算、因何拖欠弄明白,當債權人提出異議時,也不能作出明確答復。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登記僅僅是債權人的申報材料的歸納,無法反映出其經過審查、分析和判斷的過程。管理人對申報材料程序上的形式審查,結果是在債權人會議上不能準確的回答其他債權人所提出的異議,有的甚至于無法向債權人說明債權權利義務關系形成的事實,致使債權人對管理人工作不予認可,法院也無法從管理人收集的材料中作出正確的裁決,甚至引發出更多矛盾,增加訟累,降低工作效率。
《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至五十六條對債權申報類別、如何申報以及補充申報債權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那么,管理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應如何審查呢?
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往往要通過庭審才能對法律事實作出判斷,而對法律事實的判斷是通過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陳述、舉證和質證,庭審的過程實質上就是認定法律事實的過程。《破產法》賦予了管理人對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實質審查權,其雖不能象訴訟案件能通過庭審的形式進行審查,但管理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申報資料的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與欠款事實有無關聯性等。那么,管理人應以何種方式審查?筆者認為,管理人應以調查筆錄的形式將審查情況做詳細記載,必要時也可以向債務人相關人員通過調查方式進行核實。
有些管理人在債權的審查程序中不做認真細致的審查,而是簡單的與債務人財務帳核對欠款金額,申報欠款金額與財務賬相符的則予以確認。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我國民事法律規定誰主張權利誰舉證,債權人申報債權就應當向管理人提供證據材料,其不能舉證或者舉證不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對債權申報的審查只能就債權人自身提供的證據進行。在破產清算中,管理人所代表的立場應該是全體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破產人,管理人的這種行為勢必會損害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
四、管理人編制債權表
管理人對申報債權進行形式和實質的審查后,應當編制債權表,債權表可分應予確認的債權和不予確認的債權兩類。債權表作為將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確認的依據,其內容應當完整、具體,應當包括申報債權是否可予確認、可確認的金額、性質以及有無擔保等事項。
管理人對破產債權的審查是整個破產債權審查確認程序的初始階段,所以管理人對破產債權的審查權不是絕對的。債權表記載的事項還要經債權人會議核查及人民法院最終確認。《破產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管理人編制債權表,應當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進行核查。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由人民法院最終通過裁定的形式予以確認,債權人、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可以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之訴。所以,管理人編制債權表登記債權情況不是確權行為,只有人民法院裁定的確認行為才是最終的確權行為,或人民法院對確認債權作出裁判的行為才是確權行為。
在對于企業的破產審查中,管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正確行使審查權利,不能應個人利益而濫用職權。若在審查中,破產人員發現管理員行為有誤的可以提出相關疑問。從而獲得正確審查結果。如果您在生活中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聊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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