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產債權申報不當的法律風險
1、逾期申報的法律風險
《破產法》的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應確認債權申報期限。債權人應在法院確定的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人未申報的,雖然可以在破產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經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此外,為審查和確定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2、未申報的法律風險
《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如未按照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因而根本得不到任何清償,債權利益將化為泡影。
3、不適當申報債權
對于連帶債務,債權人可能因未能充分了解各連帶債務人的償還能力而做出錯誤或者不適當的申報,導致債權實現困難。
4、不及時提出債權確認異議
債權申報后,經破產管理人審查后召開債權人會議審核。如債權人對管理人審查結果未能在債權人會議上提出異議,則債權有可能經不列入破產債權予以清償。
二、企業破產如何進行債權申報
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未收到通知書的債權人應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如果未按期申報債權,應視為其放棄債權。
債權申報期滿后,在清算結束前,債權人申報債權,并提出其延期申報的理由,則清算組可根據其理由是否充分決定是否接受其債權申報。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在債權申報書中明確提出其債權內容、數額、債權成立的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并提出有關證明材料,如合同書等,以便清算組進行審核,為清償債務作準備。
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應在收到通知后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應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對于申報的債權,應指派專人進行登記造冊。申報的債權,須經債權人會議審查確認,方為確定。
三、破產債權申報的一般規則
破產債權是依破產程序啟動前原因成立的,經依法申報確認,并得由破產財產中獲得清償的可強制執行的財產請求權。《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1)根據破產法的一般規定,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只有在依法申報債權并得到確認后,才能行使破產參與、受償等權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但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等,不必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也可以申報其債權。
(4)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5)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此外,補充申報的債權人對其申報債權前已經進行完畢的各項破產活動,不得再提出異議。需注意的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有些產生于破產案件受理后的債權也屬于破產債權,如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權后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破產債權申報不當可能會造成債權不能登記、超過申請期限等風險,造成債權沒辦法實現。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聊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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