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違法分包傷亡是否屬于工傷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因此,違法分包傷亡屬于工傷,相關解釋如下:
1、通過申請由前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者與前用工單位之間雖然不成立勞動關系,但根據人社部2013年第34號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和最高法院2014年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一款第四、五項規定,前用工單位對因工傷亡的勞動者是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
2、直接起訴由包工頭與前用工單位共同賠償
由前用工單位向因工傷亡的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是在勞動者一方向勞動主管部門提出這一申請的情況下而作出的。那么,勞動者一方是否可以不經這一程序,而以人身損害為訴因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包工頭與前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呢?
這里實際上涉及如何看待勞動者與包工頭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也即究竟屬于無效勞動關系還是民事雇傭關系?以及基于該兩法律關系的請求權是否屬于競合?
一方面,若將其作為無效勞動關系對待,則一般應走工傷認定之路徑;只有在非因自身原因未進行工傷認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根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四十八條規定,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若將其作為民事雇傭關系對待,則可以走直接起訴的路徑。
另一方面,要是基于兩者的請求權屬于競合,那么勞動者一方就有權選擇是走工傷認定路徑還是走民事訴訟路徑。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工傷認定申請時間
1、用人單位應當30日內提出申請
根據2011年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工傷,或者被鑒定為職業病時,所在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參見本法第17條)。
2、工傷職工可在1年內提出申請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提出工傷申請,或者前款規定提起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個月,個人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為一年,超過這個期限,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不過,本法中還特別規定如果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違法分包傷亡是否屬于工傷”的問題所進行的回答,可知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前用人單位提請工傷賠償,同時亦可以起訴包工頭和前用人單位共同賠償損失。如果您的情況相對較為復雜,律聊網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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