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代位求償權為貫徹所有保險的核心原則-損害補償原則的一種方式,即意味著損失補償為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之保險的基本原則,而財產(chǎn)保險是貫徹損失補償原則最典型最完備的領域,“無損害即無保險”是財產(chǎn)保險的基本準則。這項原則對防止或避免被保險人利用財產(chǎn)保險獲得超出其保險財產(chǎn)實際價值的額外利益,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保險人只對被保險人所受的實際損失負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以保險標的在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的實際價值為限,即使投保人善意重復保險或超額保險,被保險人也不能獲得超出其實際財產(chǎn)價值的保險賠償金。因第三種不法行為致保險事故發(fā)生,被保險人因此所受的損害,已向第三人追索并獲得賠償?shù)模瑢ΡkU人而言,此時被保險人的損失已被彌補,被保險人等于無損害發(fā)生,保險人不再負保險金給付責任。故保險代位求償權適用于財產(chǎn)保險領域,已為保險理論界和實務界所普遍認同,在各類專著、教材中,也往往將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論述置于財產(chǎn)保險之章節(jié)中,以表明保險代位求償權乃財產(chǎn)保險領域所普遍適用的一項制度。
但由此產(chǎn)生的問題是,對一些具有補償性質(zhì)的人身保險,如健康保險(疾病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可否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理論界對此存在著激烈爭議。以英國學者jefferyw.stempel為代表的“贊同說”認為,健康、意外傷害保險的性質(zhì)與特點介于人身和財產(chǎn)保險之間,保險金的給付同樣具有補償損失的性質(zhì)。既然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意在于填補損失,那么亦可適用于健康和意外傷害保險。尤其是在第三人過錯行為傷害了被保險人并伴有醫(yī)療費支出的情況下,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更具有現(xiàn)實意義。因為以醫(yī)療費等費用的既定數(shù)額即可推斷出被保險人的損失程度,亦可以此確定第三人的賠償金額。以美國學者kennethh.york為代表的另一派學者則持相反的觀點。他們認為,雖然疾病和傷害領域的保險具有一定的補償性,但此種補償與純粹財產(chǎn)性質(zhì)的補償是不同的。醫(yī)療費用雖有固定標準,但它不能涵蓋事故所引發(fā)的全部后果,也不能據(jù)此判斷受害者得到的補償是否足夠或過多。因此他們不贊成在健康和傷害保險方面適用代位求償權。
除上述兩種迥異的觀點外,學者江*國的觀點也頗具特色。他認為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從其承保內(nèi)容來看,均非純粹的定額保險,因此能否適用代位求償權應作具體分析:如果因第三者的責任致保險事故發(fā)生,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殘廢,則保險人或保險受益人有權兼收保險金與第三人的賠償金額,因為生命或身體的損害,無法以金錢計算其損害程度,無從比較所得利益是否大于受損利益,因此沒有所謂不當?shù)美膯栴};反之,如果被保險人所受損失為醫(yī)療費或其它費用之支出,則其所受損害,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應僅局限于該醫(yī)療費用之范圍,保險人超出該范圍的得利可構成不當?shù)美?,因此在此情況下存在著適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可能。從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看出,江*國的論述并無新穎之處,僅是以上英國學者stempel和美國學者york等人兩派觀點的簡單折衷。其實保險事故在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或死亡的同時,亦可能伴隨著醫(yī)療費用的支出,而即便是在一般傷患的情況下,被保險人亦存在無法以金錢利益衡量的損失(如精神痛苦),江*國所列的兩種情況難以全然界分。顯然,江*國對兩種情況的界分過于絕對,難免有“和稀泥”的嫌疑。當實踐中出現(xiàn)兩種情況混同的實例時,究竟以哪一種處理方法為準,江說無法自圓其說,實踐中亦難以操作,故筆者認為此說殊不足取。
律聊網(wǎng)對此持否定觀點,其理由有四:
第一,人身損失的補償與物質(zhì)損失的補償不可同日而語。物質(zhì)財產(chǎn)的補償有一既定的衡量標準,即補償至事故發(fā)生前的狀態(tài)即可,并可以金錢價值度量,但人身的補償是不確定也不可能確定的,因為被保險人也許因疾病、傷害而造成精神損害和預期收益的減損等,不能僅因為二者兼具補償性質(zhì)便將保險代位求償權肆意套用。
第二,上文論述過,代位求償權的一個基本要求是禁止不當?shù)美珜θ松頁p害的受償者而言,并不存在不當?shù)美膯栴}。他既可以從保險人處獲得保險金,又可向侵害人索賠,這是因為人身損害是難以度量的,即使受害者獲得雙重賠償,也無從判明其是否“得利”,更無法探究這種受償是否“不當”。
第三,在代位求償權中,保險人所代位取得的是“被保險人基于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和賠償請求權”。但保險人給付給被保險人的保險金一般僅補償醫(yī)療費,但“被保險人基于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及賠償請求權”則不僅包括醫(yī)療費請求權,還包括誤工收入、精神損害、傷殘救濟金等請求權。如此,保險人代位求償所取得的賠償額勢必大于其補償給被保險人的保險金,反倒構成了“不當?shù)美薄?/p>
第四,在由第三人造成人身侵權保險事故時,由此而生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行使具有人身上的專屬性,不宜移轉(zhuǎn)由保險人行使。因此,筆者不贊成在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方面適用代位求償權,保險人在支付醫(yī)療費用保險金后也無權分享被保險人從侵權行為人處獲得的賠償金。我國在健康保險和傷害保險方面也采取不適用代位求償權的立法例。《保險法》第67條規(guī)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shù)臋嗬薄?/p>
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從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理賠完成之日與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必然存在時間差,有可能造成代位求償訴訟時效的喪失,因此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履行一定的追償義務,以保障訴訟時效的延續(xù)(國外有紅線保險條款,保險人在保險單...
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究竟應以保險人自己的名義,還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使理論界歷來對此存有爭議,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 1、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行使。該觀點認為,保險人行使的代位求償權是建立在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
你好: 代位求償權是在保險法中規(guī)定,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nèi),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
保險代位權訴訟時效 保險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短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律規(guī)定 保險法規(guī)定,因第三...
保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條款是否有效,往往是保證保險合同糾紛的爭議焦點,也是法院裁判的難點。保證保險合同中,違約條款主要約定了兩方面內(nèi)容:一是關于投保人未如期歸還被保險人貸款,保險人理賠后取得相應債權的約定,即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二是關于投保...
要點提示:在被保險人于基礎法律關系中通過合同約定預先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那闆r下,如果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承諾同意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表明被保險人的棄權行為得到了保險人的同意,應當認定該條款有效。保險人在理賠后反悔進而向第三者主張...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1、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具體而言:發(fā)生的事故必須是海上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
引言一、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定性問題的意義所在二、合作協(xié)議與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的關系 三、投保人惡意欺詐時,保險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四、投保人涉嫌犯罪時,刑民交叉問題 五、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保證保險條款中一般都會約定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shù)耐瑫r...
財產(chǎn)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chǎn)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所訂立的合同。財產(chǎn)保險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chǎn)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它包括財產(chǎn)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nóng)業(yè)保險等。那么,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有哪些? 【概念】 包括: (1...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依據(jù)《保險法》第60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弧 “盖楹喗?012年2月7日,被告鞠慧與第三人中國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