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所訂立的合同。財產保險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它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那么,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有哪些?
【概念】
包括: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所訂立的合同。財產保險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補償性保險,它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以各種有形的物質財產、相關的利益及其責任為保險標的所訂立的保險合同。
責任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對象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論企業、團體、家庭或個人,在進行各項生產業務活動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過失等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根據法律或契約對受害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都可以在投保有關責任保險之后,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責任保險的范圍主要有兩項:
(l)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即法律責任;(2)因賠償糾紛引起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的費用。 信用保險合同是以信用風險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保險合同。商品交易活動的債權人以其在交易活動中面臨的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債權人)因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而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保證保險是指由作為保證人的保險人為作為被保證人的被保險人向權利人提供擔保的一種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險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賠償責任。保證保險的性質屬于保險。而不是保證。在保證保險中,保險責任是保險人的主要責任,只要發生了合同約定的保險事由,保險人即應承擔保險責任,這種責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發生保險事由而消滅。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需在約定的條件和程序成就時方能獲得貼償。
保險代位求償權亦稱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依步照法律規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財產保險領域的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對此,《海商法》、《保險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均有相應的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兩個:一是來源的法定性。即保險代位求償權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屬于保險人的法定權利,當事人不得通過約定而改變;二是屬性為債權的請求權。代位求償權并非屬于債權,而只是債權的請求權,是保險人將自己置于被保險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險任行使債權的清求權,這種債權的清求權并非是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而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債權。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法律特別賦子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和義務,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享有或承擔這項權利和義務。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因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依法取得保險代位求償權,同時被保險人自然承擔依法讓渡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法律之所以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一方面是基于財產保險的補償原則;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因保險行為而產生道德風險;再一方面是避免加害第三人逃避和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就保險代位權,廣義上分為物上代位和權利代位。物上代位是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支付保險賠款的義務后,對具有殘余利益的保險標的擁有的所有權。權利代位是指保險人承保的保險標的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付被保險人保險標的全部或者部分損失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享有的向海上保險事故的責任方即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將保險代位求償權與實質為物上代位的“委付”區分對待,即我國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概念沒有包括物上代位,僅特指權利代位。
【典型形態】
在實踐中,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主要有: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以各種有形的物質財產、相關的利益及其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等產生的各種糾紛。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包括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家庭財產保險合同、運輸保險合同、貨物運輸保險合同、農業保險合同等。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責任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終止等發生的各種糾紛。包括以下幾種主要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等。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信用保險合同的成立、履行等發生的各種糾紛,包括商業信用保險、投資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保證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等產生的各種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是指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中所產生的各種糾紛。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應注意:保險事故必須是第三人造成的,且必須與第三人的過錯存在因果關系;代位權的取得須以保險人已給付保險賠償金為前提。
【用法律條文及索引】
《保險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1.保險合同的一般規定:
第十保險 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第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第十九條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
(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
第二十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2.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險標的轉i上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五十條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3.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己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六十二條 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三條 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4.責任保險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六十六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一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9〕12號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保險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適用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發生的糾紛,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認定保險合同是否成立,適用合同訂立時的法律。
第二條 對于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認定無效而適用保險法認定有效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三條 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而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等行為或事件,發生于保險法施行后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于保險法施行前,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申報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為由,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第五條 保險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間自2009年10月1日起計算:
(一)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保險法施行后,適用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險法施行后,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使解除權,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險法施行后,保險人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年的;
(四)保險法施行前,保險人收到保險標的轉讓通知,保險法施行后,以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請求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條 保險法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不適用保險法的規定。
【適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是被包含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之中的。
2、財產損失保險合同是以各種有形的物質財產、相關的利益及其責任為保險標的所訂立的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約定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協議。
3、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對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的分類是什么1、企業財產保險合同: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企業作為投保人以其自己所有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以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他人的財產為保險標的,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擔被保險財產的毀損、滅失風險責任的合同。2、家庭財產保險合同:家庭財產保險合同是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家庭財產為保險標的,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受損失時,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合同,包括家庭財產個人保險合同、家庭財產團體保險合同和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合同。3、運輸工具保險合同:運輸工具......
法律咨詢:
您好,請問,什么是企業財產保險合同?
律師解答:
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企業單位(包括事業、機關等單位)簽訂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保障的一種財產保險合同。其投保人主要有兩大類:
一是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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