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點提示:在被保險人于基礎法律關系中通過合同約定預先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下,如果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承諾同意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表明被保險人的棄權行為得到了保險人的同意,應當認定該條款有效。保險人在理賠后反悔進而向第三者主張代位求償權的,既有違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也不具有請求權基礎,即使被保險人單方變更意思表示同意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無法變更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合同約定,故保險人因被保險人的預先棄權行為而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
一、案情
二、裁判
三、評析
(一)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權利基礎
(二)保險人預先“同意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條款是否有效
(三)棄權原則及禁反言原則的適用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并未有明確條文規(guī)定棄權及禁反言原則,但是無論是現行適用的民法通則,還是剛剛獲得人大表決通過即將適用的民法總則,均規(guī)定有自愿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由該兩條原則可以推出棄權及禁反言原則存在適用空間。基于自愿的原則,在民法體系中允許當事人放棄自身所享有的權利,構成棄權。相對一方的當事人如果基于對行為人的信賴,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則該行為的發(fā)生是以當事人棄權為前提的。再基于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比如重大情勢變更或相對方當事人同意等等情況,允許當事人作出相反的意思表示,則會使得民事法律關系處于不穩(wěn)定的狀態(tài),而且也不利于相對方當事人權益的保護,尤其是在相對方當事人為行為人的棄權行為付出對價的情況下。
而在我國的保險法律規(guī)范體系中,卻明確規(guī)定有棄權及禁反言原則。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guī)定了禁反言原則,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guī)定了棄權原則。我國系成文法系國家,只能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審理案件,在法律適用時能依據法律條文的,應當盡量避免適用法律原則。因此,正確適用棄權及禁反言原則成為本案的關鍵。
回歸到本案當中,夏暉公司在與安得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中通過明示的方式棄權,而安得公司基于信賴認為夏暉公司會依照合同約定棄權,因此作出了履行合同行為,因此夏暉公司基于民法上的禁反言原則,在沒有與安得公司合意變更該約定的情況下,不得單方作出相反意思表示,向安得公司主張權利。至于夏暉公司為何放棄權利,屬于夏暉公司的自愿行為,并非本案應當審查的范圍,基于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則,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市場主體對于自身權利或義務的安排,既有可能雙方存在共同利益而形成關聯共同體,也有可能安得公司基于夏暉公司的棄權而支付了某種對價。總之,雙方既然達成了協議,那么基于契約精神,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夏暉公司事后出具的說明,單方表示同意美亞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違反了民法上的禁反言原則。在雙方存在有合同約定的情況下,單方變更意思表示無法推翻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安得公司以及太平洋保險公司均主張美亞保險公司違反了保險法上的棄權及禁反言原則并不準確,應當予以指正。如上文提及,因安得公司并非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因此無權依據保險合同抗辯,其抗辯權的基礎來源于其與夏暉公司簽訂的《運輸服務協議》中的約定,因此其應當主張的是民法上的棄權以及禁反言原則。
再回到美亞保險公司與夏暉公司的保險合同關系當中,本案所涉運輸合同成立在先,而所涉貨運險批單出具在后,因此美亞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明知夏暉公司已預先棄權,這一點與其在保險合同中作出同意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相互印證。美亞保險作為專業(yè)的保險機構,具有比一般商事主體更加專業(yè)的保險知識,可以通過精算方法準確計算出被保險人事先棄權致其無法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情況下所應當收取的保費。此處方才適用保險法上的棄權及禁反言原則,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六款以及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的規(guī)定,美亞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無權拒賠。
須要指出的是,本案所涉保險合同為商業(yè)財產險,美亞保險公司的行為并非無償,而是可以通過保費獲得對價。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美亞保險公司收取了足額保費就應當賠付,否則有違保險法公平及最大誠信原則。這樣一來,方才使保險精算基礎得到尊重,在符合保險對價平衡原則的前提下,滿足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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