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調解民間糾紛。這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首要任務。所謂“民間”,是指公民之間,如夫妻、父子、兄弟等家庭成員之間,職工、居民、村民等社會成員之間。所謂“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法律關系、社會道德關系為內容的爭議或爭執。公民之間發生了糾紛,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通過調解工作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調解哪一類糾紛就宣傳哪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到以案釋法,以事議法,通過宣傳,既能調解糾紛、化解矛盾,又能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提高群眾的道德水平,從根本上減少和預防糾紛的發生。
(3)向村(居)民委員會、基層人民政府反映民間糾紛和調解工作的情況及建議。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村(居)民委員會領導下,在基層人民政府指導下進行工作的群眾性組織,為此,應及時將轄區內民間糾紛發生、發展情況和調解工作情況及建議向村(居)民委員會和基層人民政府匯報,以便于取得村(居)民委員會和基層人民政府對調解工作的重視和支持。如有的鄉政府根據調解委員會提供的信息,發現建房糾紛上升,便依據法律和政策及時作出建房的規范性規定,使這類糾紛大幅度下降。在調解工作中,還應及時反映群眾對現行法律、政策及糾紛調解等方面的意見和要求,以便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
解組織了解糾紛信息,掌握糾紛情況,有的放矢地開展調解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措施之一。
開展民間糾紛排查工作必須接受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民間糾紛排查工作既是人民調解組織的一項經常性工作,也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需要工、青、婦、公、檢、法等部門的密切合作,互相配合。排查前,司法行政機關要擬制排查工作計劃,對排查工作的目的、意義,排查的時間、范圍、方法進行說明。印制下發排查糾紛統計表,內容包括:糾紛總數,各項糾紛分類,糾紛重點戶、重點人、重點事,發現的犯罪線索,落實的調解人員等等。排查中要充分利用“十戶調解員”、“糾紛信息員”地方熟、人情熟、情況熟的特點,在所轄范圍內逐戶、逐人進行摸底排隊;能馬上解決的糾紛應及時疏導化解。排查后司法行政機關要認真分析排查統計表,對摸出的糾紛線索進行分類、排隊,對排查出的糾紛重點戶、重點人,落實調解人員和調解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疏導調解,防止糾紛激化;同時,要針對重點糾紛、多發性糾紛以及易激化糾紛情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管理,搞好專項治理,以杜絕、減少這類糾紛的發生;對排查中發現的犯罪線索,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什么是人民調解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是人們從客觀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帶有規律性而又普遍適用的工作步驟。人民調解工作從長期的客觀實踐中摸索了一套比較規范、科學的工作程序。堅持這些工作程序,就能使人民調解工作既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又方便群眾,保證調解質量。人民調解工作一般應堅持以下工作程序:
(1)受理糾紛。受理糾紛是調解糾紛的第一步,一般有兩種途徑,一是糾紛當事人找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糾紛,即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申請時,當事人既可口頭申請,也可書面申請。二是調解委員發現糾紛后,及時主動前去調解,特別是那些容易激化的糾紛更應該聞風而至,避免可能出現的惡果。受理糾紛時應注意,無論通過哪種途徑,都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和他們的訴訟權利,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堅持要求到人民法院解決,調解組織或調解人員不得干涉或阻攔,不得強行調解。受理糾紛后,如發現糾紛的性質或嚴重程度已超出調解委員會的職責范圍,應動員糾紛當事人去人民法院(庭)或有關部門解決,也可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時,要做好糾紛登記。在糾紛較多的情況下,應區分輕重緩急,優先調解那些瀕臨激化的糾紛。
(2)調查分析糾紛情況。受理糾紛后,要深入進行調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糾紛情況,判明糾紛性質和是非曲直。這是正確、圓滿調解糾紛的前提。
調查的內容,主要是糾紛性質,發生原因,發展過程,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矛盾的主要方面等有關情況。調查的途徑主要有:一是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了解糾紛過程和他們的真實思想和要求。二是向糾紛關系人、知情人和周圍的群眾做調查,進一步掌握其他有關情況,并印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三是到當事人所在單位了解情況,必要時,可求得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支持,四是有些糾紛還需到現場調查,有些疑難的傷害糾紛,還須請有關部門進行傷情檢查鑒定,查明傷害程度。
在廣泛調查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通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抓住糾紛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對癥下藥,這樣才能有效、順利地調解糾紛。
(3)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工作。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是人民調解工作中的重要步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依據社會公德。不能搞無原則的“和稀泥”。同時,要有不怕麻煩,不怕反復的精神,熱情耐心,循循善誘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說服勸導中,應根據糾紛性質、難易程度以及當事人的思想、性格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簡單的糾紛,涉及當事人隱私或其他不宜公開的糾紛,應個別調解。對比較復雜、影響面大的糾紛,可邀請周圍群眾代表,當事人單位的領導和親戚朋友參與調解。
(4)促成當事人和解并達成調解協議。經過充分說理和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工作,如果雙方當事人已互諒互讓,具備了達成調解協議的思想基礎,調解人員就應該抓住時機,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調解人員就應該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議性解決方案,使他們經過協商,在新的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達成調解協議后,可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請求,制作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或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發給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也應留存一份備查。
(5)調解協議的履行。調解委員會是國家法律規定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因此,在調解委員會主持下,依據法律、政策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在履行調解協議過程中,如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調解人員應當再次調解,同時也要檢查調解協議是否存在問題。如有問題,應當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予以糾正。如再次說服勸導無效,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要求基層政府處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調解委員會不得干涉或阻攔。調解委員會對難度大又無力調解的糾紛,可以報告司法助理員,請其協助調解。在調解協議履行過程中,調解委員會對那些容易反復和履行內容比較復雜的糾紛,應當進行回訪,以鞏固調解工作成果。
上述調解工作的程序是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的,不可機械的照搬套用或把各個程序割裂開來。在調解具體糾紛時,要具體分析。確定步驟和方法時,要簡便易行,講究實效。
調解工作的原則有哪些?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對調解工作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作了具體規定:
①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②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③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法原則的內容是什么?
所謂依法原則,廣義上講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時,不論是在程序上、依據上還是在調解范圍上,都不得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在調解糾紛的程序上,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得強行調解和限制糾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調解糾紛的依據上,要把國家法律作為調解糾紛的主要依據,在國家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依照現行政策,在既無法律又無政策可循的情況下,則應該依照社會公德來進行調解,不得“和稀泥”;在調解糾紛的范圍上,要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超出法定的范圍,更不能對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進行調解;再就是糾紛經調解后達成的協議也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違反法律規定的調解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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