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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頒布的法律中關于國家安全的法律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 【資敵罪】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擴展資料:
《國家安全法》同時指出:
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第七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第八十條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八十一條 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第八十二條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公安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我國現頒布的法律中關于國家安全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國家安全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職權第三章 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亮點:1.亮點一: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中央的決策就是為了應對國家面臨的安全挑戰,將總體國家安全觀法律化、制度化,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是制定新的國家安全法的目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國務院法制辦國防政法司司長吳浩: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需要我國制定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法律。
國家安全法涵蓋了國家安全各個領域的內容,很多都是原則性規定,重點解決國家安全各領域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和亟待立法填補空白的問題,同時為今后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預留了空間。2.亮點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此次通過法律重申經濟安全審查監管這一制度,為以后修改、完善經濟安全審查措施奠定了法律基礎。
3.亮點三:確保文化安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國際法所法治戰略研究部主任李忠:我們的文化安全既不是文化鎖國、限制言論自由,也不是我們不再對其他國家開展文化交流,我們要繼續開展平等對話,在這個過程中豐富中華文明,給全人類做貢獻。4.亮點四:維護國家網絡空間主權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這部法第一次明確了‘網絡空間主權’這一概念,這可以理解為國家主權在網絡空間的體現、延伸和反映。
5.亮點五:為太空、深海和極地等新型領域國家安全提供法律支撐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中國作為一個大國,人口占世界六分之一,批準和加入了關于這些新型領域的一些國際公約,中國有權也有義務履行公約義務,對這些領域進行探索開發,造福全人類。在這一過程中,我們也有權依法保障自身的相關活動、資產和人員的安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我國現行的安全管理法規主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鄉鎮企業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等。
1、《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第九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2、《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第八條: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規定第二條所列各類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特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第十七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十條未成年工上崗前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未成年工體檢和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辦理和承擔費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犯本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規進行處罰。 5、《鄉鎮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承接氣毒、塵毒危害嚴重的產品制作加工或高空、井下、危地作業時,必須具備有效的安全衛生工程防護措施,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
對接觸氣毒、塵毒的職工,應定期進行體檢,建立定期的輪換制度。 第三十八條 企業生產和工作用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以及存放的成品、半成品、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工業衛生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合伙人-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農業部-鄉鎮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截止2020年6月,國家安全主要包括: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極地安全、深海安全。
并不是今年新增的,而是2015年增加的。新的國家安全法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1、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8號公布施行過一部國家安全法,主要是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履行的職責特別是反間諜工作方面的職責。但隨著國家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這部法律已難以適應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的需要。
2、2014年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相應廢止了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國家安全法。
3、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國家安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義務的基本內容有:
(1) 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參加國家的經濟、政治等各項社會生活,關心國家大事,履行和監督公職人員的工作,同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2) 自尊自重自愛,盡力發揮自己的作用為社會作貢獻。
(3) 自覺遵守紀律,維護法律,規范和約束自己的言行。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 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依法服兵役、納稅;有勞動和接受教育的義務;以及贍養父母、教育子女和實行計劃生育等義務。
不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絡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并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 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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