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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電制度
1.要樹立安全、節約的用電思想。
2.嚴禁生活上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飯煲、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
3.電源、電閘下方禁止擺放易燃物品和儀器設備。
4.嚴禁超負荷用電,嚴禁違章用電。更換保險絲、保險管等不得超過額定電流,注意人身安全。
5.啟動或關閉電器設備時,必須將開關扣嚴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狀況。使用電子儀器設備時,應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規程操作,若電器設備發生過熱現象或糊焦味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6.電器設備及配電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請專人修理。不得擅自亂改線路和亂接電線。
7.人員較長時間離開房間或電源中斷時,要切斷電源開關,尤其要注意切斷加熱電器設備的電源開關。
8.注意防止電器設備受潮。
9.要警惕實驗室內發生電火花或靜電,尤其在使用可能構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氣體時,更需注意。如遇電線走火,切勿用水或導電的酸堿泡沫滅火器滅火,應切斷電源,用沙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10.有人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將電線和人體分離后,在實施搶救。
主要內容包括:《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電力監管條例》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了《電力法》。
《電力法》中規定: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取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已發布的電力法律法規如下:電網百調度管理條例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度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回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答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電力法律體系:是在憲法統領下由部門法律和法規、地方性法規及部門規章構成的體系。
一、憲法。
二、部門法(含電力法、刑法、民法)等有關電力等方面法律構成的部門法。
三、行政法規,國務院關于電力保護和布置的行政法規。
四、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中關于電力保護等規定。
電力法律體系的適用法律分四個層次:
1、屬于法律體系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2、屬于行政性法規的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3、屬于部門規章的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用電檢查管理辦法》《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供電營業規則》《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4 、地方性電力法規。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電力體制也發生了很大變革,使得許多法規、規章或它們的某些方面已經不能適應改革與發展的需要。
所以,從電力事業的發展和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出發,必須加緊電力行業立法,建立更加完善的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筆者就目前我國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的現狀、不足和當前的任務作一探討。
1、我國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1 現狀我國政府歷來都很重視電力安全生產工作,在“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總體方針下,使電力安全法規與電力事業同步發展。
目前我國的安全法規遵循“三級立法”的原則,即在國家法規、政策的統一指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積極性,形成全國人大,國務院,行政部門、地方立法部門的三級立法體系。 我國的電力安全法規也是按照這一原則進行立法的。
從2002年出版的由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主編的《電力安全法規制度匯編》來看,黨和國家及地方政府陸續頒布的電力安全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安全方面的行政規范已有4大類160多項上千多條,在數量和質量上都有很大的發展,特別是1996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以下簡稱《電力法》),對加強電力安全工作有很大的指導作用。 所以在經濟發展的同時,電力安全法規體系迅速組建,法規體系初步健全,執法機構也逐步形成。
1。2 存在的問題 1。
2。1 缺乏系統性安全法規的系統性,是指在編制安全法規的過程中,要依據安全法規體系的結構,建立、健全具有各自功能的生產技術、安全技術、安全工作、安全獎懲 4種不同類型安全法規。
而我國現階段的電力安全法規,從數量上看,雖有上百部之多,枝繁葉茂,但缺乏比較清晰的主干。換句話說,對于如此繁多的電力安全法律法規,除了《電力法》外,還沒有一部充分適應實際情況的電力行業綜合性法規。
由于這一體系缺乏系統性,給安全法規的匯編、管理和查找帶來了困難,在耗費人力和財力的同時,又因不能及時獲得準確的信息而影響了安全生產與管理工作。 1。
2。2立法層次不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按法律地位及效力等同原則,安全法規可劃分為3個層次:由全國人大及專門立法會議制定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及各省人大常委會確定的一般法以及國務院下屬部委及各地方政府制訂的行政法規。
目前,電力行業的安全法規中,根本大法和一般法不多,絕大多數是由行政部門、地方政府制訂和頒布的行政法規,從立法的層次上看,僅屬于法規中的第三個層次。即使國務院頒布的某些電力安全法規,也只是某個方面的問題或某一個時期制訂的規范性文件,法律的權威性不夠。
由于缺少權威性,在實施過程中就要逐級制訂規定、辦法、細則,這就不可避免地有隨意性。 1。
2。3 覆蓋面不廣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制訂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打破獨家辦電格局,實行多家辦電,形成多元投資主體,對促進電力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電力行業仍然主要是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壟斷經營模式,在電力行業面對許多實際問題時,尤其是在市場經濟初步發展的過程中暴露出來的新問題、新情況,立法工作沒有跟上,有些方面法規還是空白,或者某些法規還停留在原有計劃經濟中,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 就拿《電力法》來說,從1986年開始起草到頒布實施前后經歷了10年,它是在計劃經濟框架內制訂,在市場經濟時期頒布實施的。
很顯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少內容已經不適應電力市場化改革要求。《電力法》在貫徹執行中遇到了法與法之間的沖突與矛盾,這些沖突與矛盾使得電力企業在許多方面無所適從,一些具體的工作難以開展。
2、建立我國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的設想 電力安全法規體系,是指以《電力法》為主體,以國家頒布的有關電力安全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電力主管機關頒發的規章為補充,形成不同等級、不同層次、內容完備、界限明確、結構合理、組織嚴密和統一協調的法規群體。 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的建立過程中,我們有必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電力安全法規體系不是單一的電力安全法典,而是不同層次,不同頒發等級的法律法規網絡。
(2)電力安全法規體系不是對法律法規的簡單匯編,而是要明確各法律法規之間調整范圍的界限,但又必須把它們相互協調起來。 (3)電力安全法規體系不是僅僅覆蓋電力安全各個方面的原則規定,而是更要注重其科學性和可行性。
鑒于上述基本思想,關于電力安全法規體系的構成,初步設想為下面3個層次: 第一層次:法律法規。這一層次的安全法規是電力安全通用法,法律效力最高,主要由全國人大、專門立法會議頒布的根本大法和一些權威性較高的一般法組成。
這些電力安全法律法規應該是比較綜合的,應該規定該法的協調關系和對象、電力安全技術法規的立法程序、執法主體、監督、實施等。以此法為基礎,其他有關部門可以發布行政法規和技術法規,譬如依據《電力法》制定的一些行政法規或依據電力安全標準制定的一些技術法規。
第二層次:規程規范。這一層次的安全法規主要根據通用基本法授權制定發布處理電力安全技術問題的技術性法規,或根據法律發布的強制性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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