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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工培訓考核方式:
1、技能考試。采用理論與實操分別考核的方式,檢驗所掌握技能知識。
2、安全技術考核。(理論電腦考試+實踐電氣裝置安全規程考核)
(1)低壓電工:
1.電工安全作業概述。
2.電工基礎知識。
3.常用電工儀表。
4.電氣安全基本知識。
5.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6.電氣安全防護技術。
7.電氣防火、防爆與撲救。
8.接地與防雷。
9.常用低壓電器。
10.異步電動機。
11.并聯電容器。
12.其他電氣設備。
13.電氣照明和室內布線。
14.電氣線路。
(2)高壓電工:
1.電力系統與電力網。
2.電工學的基本定律和關系式。
3.電工儀表與測量。
4.配電變壓器。
5.儀用互感器。
6.高壓電器及成套裝置。
7.繼電保護裝置與二次回路。
8. 防雷保護與接地接零。
9.架空線路和電纜線路。
10.并聯電容器和無功率補償。
11.變配電所運行、管理。
12.電氣安全技術。
13.備用電源的運行操作。
電工培訓報名材料:
1:一寸彩照4張;
2: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2張;
3:經考試合格后頒發電工證書
主要內容包括:《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電力監管條例》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了《電力法》。
《電力法》中規定: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取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安全用電制度
1.要樹立安全、節約的用電思想。
2.嚴禁生活上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飯煲、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
3.電源、電閘下方禁止擺放易燃物品和儀器設備。
4.嚴禁超負荷用電,嚴禁違章用電。更換保險絲、保險管等不得超過額定電流,注意人身安全。
5.啟動或關閉電器設備時,必須將開關扣嚴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狀況。使用電子儀器設備時,應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規程操作,若電器設備發生過熱現象或糊焦味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6.電器設備及配電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請專人修理。不得擅自亂改線路和亂接電線。
7.人員較長時間離開房間或電源中斷時,要切斷電源開關,尤其要注意切斷加熱電器設備的電源開關。
8.注意防止電器設備受潮。
9.要警惕實驗室內發生電火花或靜電,尤其在使用可能構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氣體時,更需注意。如遇電線走火,切勿用水或導電的酸堿泡沫滅火器滅火,應切斷電源,用沙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10.有人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將電線和人體分離后,在實施搶救。
電力行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的目的在于使電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了解電力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概念,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掌握電力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具備較強的電力生產事故應急和處置能力,全面提高電網企業安全管理水平。電力行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培訓一般可以從安全管理理論、常用法律法規及標準、安全生產管理、并網安全性評價和標準化創建、安全生產技術、應急管理及事故處理等六個方面來進行培訓內容的規劃。
但是,發電企業和供電企業的具體培訓內容會有所不同,而且風電、水電、火電等也要做細分。所以,如果你想做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的話,最好先找相應的公司(比如:中電方大)咨詢,做一個全面的了解后再開展工作。
認真做好合同法律知識培訓,這是依法加強供用電合同管理的前提。
電力企業的合同管理人員不僅要精通《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以及配套的規章,而且還要學好弄懂《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知識。通過培訓,使他們成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復合型人才,會依據法律法規簽訂《供用電合同》,會運用法律法規保護電力企業的正當權益,會根據法律法規協商處理供用電糾紛。
特別對合同的簽約人員,還必須學會正確理解和使用《供用電合同》文本,能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同內容和條款。各電管局、各?。ㄗ灾螀^、直轄市)電力局應在1997年年底前完成合同法律知識培訓和簽約人員的資格認可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取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
并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并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
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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