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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取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
并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并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
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
安全用電制度
1.要樹立安全、節約的用電思想。
2.嚴禁生活上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飯煲、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
3.電源、電閘下方禁止擺放易燃物品和儀器設備。
4.嚴禁超負荷用電,嚴禁違章用電。更換保險絲、保險管等不得超過額定電流,注意人身安全。
5.啟動或關閉電器設備時,必須將開關扣嚴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狀況。使用電子儀器設備時,應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規程操作,若電器設備發生過熱現象或糊焦味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6.電器設備及配電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請專人修理。不得擅自亂改線路和亂接電線。
7.人員較長時間離開房間或電源中斷時,要切斷電源開關,尤其要注意切斷加熱電器設備的電源開關。
8.注意防止電器設備受潮。
9.要警惕實驗室內發生電火花或靜電,尤其在使用可能構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氣體時,更需注意。如遇電線走火,切勿用水或導電的酸堿泡沫滅火器滅火,應切斷電源,用沙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10.有人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將電線和人體分離后,在實施搶救。
這些居民樓頂上的電線都是11萬伏的高壓電線,會產生較強輻射,對人體有危害。另外,由于電壓高達11萬伏,而且電線設備可能發生故障,因此建筑物高壓線“有害論”與“無害論”的來源
國外專家從流行病調查的角度得出“有害”的結論;
國內專家從電學的角度得出“無害”的結論。
2、高壓線對誰的影響最大
對少年兒童的影響大,對成年人的影響小。
3、高壓線的影響到底有多大?
英國流行病調查人員的結論:居住在有電磁輻射下的兒童其白血病發病率為700分之一,比居住在無電磁輻射的兒童發病率(1400分之一)高出一倍。
瑞典國家工業與技術發展委員會的結論:1、15歲以下兒童如果暴露在平均磁感應強度大于0.2微特斯拉的環境中,則患白血病為一般兒童的2.7倍以上;2、若磁感應度大于0.3微特斯拉為3.8倍。
美國加州健康科學評價機構的結論:“電磁場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罹患兒童白血病、成人惡性腦瘤、肌萎縮側索硬化癥、流產等的危險性的增加,可能引起自殺和成人白血病。”
4、高壓線是如何對人產生影響的? 其安全指標值?
高壓線中傳輸大電流,大電流產生的磁場對人的健康有影響。
英國專家認為:高壓線產生的磁場安全值為0.4微特斯拉(μt),高于該值,兒童將面臨患病風險。
5、高壓線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220千伏的高壓線在百米范圍內的電磁輻射強度超過0.4微特斯拉;
132千伏的高壓線在數十米范圍內的電磁輻射強度超過0.4微特斯拉;
11-66千伏的高壓線在十數米范圍內的電磁輻射強度超過0.4微特斯拉;
埋藏在地下的高壓線只在數米范圍內的電磁輻射強度超過0.4微特斯拉。
6、我國的高壓線建設標準遠不能滿足安全要求
我國的標準規定:磁感應強度低于100微特斯拉就滿足高壓線建設標準。
7、高壓線對房地產的影響已經顯現
業主們發現高壓線對房產的影響已經開始了,1、高壓線附近的房屋租金價格下降;2、高壓線旁的二手房的買賣也受到影響,高壓線使得辛苦奮斗了一輩子才換來的房子面臨貶值;
開發商也發現高壓線附近的房屋銷售不順。距其的安全距離室外不得低于8米,
已發布的電力法律法規如下:電網百調度管理條例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度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回性文件以及對于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答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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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力法規的目錄 第1章電力法總論1.1電力法的概念1.2電力法體系1.3《電力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意義1.4電力法律責任1.5電力法的實施與修訂第2章《電力法》簡介2.1總則2.2電力建設法律制度2.3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法律制度2.4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