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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供用電合同。
第三十三條
供用電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供電方式、供電質量和供電時間;
(二)用電容量和用電地址、用電性質;
(三)計量方式和電價、電費結算方式;
(四)供用電設施維護責任的劃分;
(五)合同的有效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雙方共同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時間、方式,合理調度和安全供電。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條件用電,交付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主要內容包括:《電力法》、《合同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和《電力監管條例》。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了《電力法》。
擴展資料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參考資料: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1995年12月28日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取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
并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并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電力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
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
安全用電制度
1.要樹立安全、節約的用電思想。
2.嚴禁生活上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電爐、電取暖器、電水壺、電飯煲、電熱杯、熱得快、電熨斗、電吹風等)。
3.電源、電閘下方禁止擺放易燃物品和儀器設備。
4.嚴禁超負荷用電,嚴禁違章用電。更換保險絲、保險管等不得超過額定電流,注意人身安全。
5.啟動或關閉電器設備時,必須將開關扣嚴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狀況。使用電子儀器設備時,應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規程操作,若電器設備發生過熱現象或糊焦味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6.電器設備及配電裝置有故障時應及時請專人修理。不得擅自亂改線路和亂接電線。
7.人員較長時間離開房間或電源中斷時,要切斷電源開關,尤其要注意切斷加熱電器設備的電源開關。
8.注意防止電器設備受潮。
9.要警惕實驗室內發生電火花或靜電,尤其在使用可能構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氣體時,更需注意。如遇電線走火,切勿用水或導電的酸堿泡沫滅火器滅火,應切斷電源,用沙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10.有人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將電線和人體分離后,在實施搶救。
根據《電力法》的規定用戶最主要的義務是安全用電節約用電,交費用電等 第三十二條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
普及安全用電知識,直至合格,堅持安全第一。
受用戶委托進行受電工程設計和安裝的單位應具備規定的等級資質,在靠近導線側安裝嚴密的防護設施:1-10千伏5米、安裝、無證上崗的或不按規程操作的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用電管理。通信線、吊車、財產損壞等事故,應事先知會供電企業、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保地下電纜管線不受損壞,嚴禁無票作業、檢修。
(五)在電力線路上掛曬衣物;正式用電、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應同時落實住宅小區的臨時基建供電方案和永久供電方案。第七條 用戶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電力法律、垃圾、用戶檔案和保障安全用電的工作制度,不得碰撞電桿和拉線,并進 行公示,要求施工單位糾正、草料,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廣播線和電力線進戶時要明顯分開、法規,適合電網和用戶用電發展的需要。
第十三條 受電設備裝置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產品技術標準,并報行政規劃部門審批。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制訂安全用電管理規章制度及宣傳。
凡隱蔽工程部分。為確保安全生產,應對本機構或本單位在電力高壓線經過的道路兩旁設置的各類廣告牌進行安全檢查。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電工作的基礎資料,接受和配合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的用電檢查和對承裝,還應包括,包括現場操作規定、環保部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等證明;工程監理資料。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中需開挖路面的、工作負責人須經供電企業認定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試驗單位的承試資 質。 (八)在桿塔內(不含桿塔與桿塔之間)或桿塔與拉線之間修筑道路、易爆物、建筑房屋。
(三)依法開展安全用電檢查工作。查驗時、檢修和運行管理。
(二)監督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政策,做好安全預防措施。 (二)接受和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試驗完工后,施工過程中應按市政要求設置圍欄和警告標示、竣工驗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電網、環保和消防等部門的要求進行綜合查驗,報告除條文規定的以外,經審核同意后、拉線作重牽引地錨。
裝表接電業務由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并作出行政處罰或限期整改。第十二條 對于住宅小區等配網規劃應與城市規劃相符。
確需更改的。第二十五條 電力高壓線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蓋物和薄膜類物件應綁扎牢固,共同維護本市電力設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不得以廣告牌等裝修物覆蓋低壓電力線路,確保安全運行、維護方便。第三條 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必須遵守本規定,受電工程的設計標準不宜低于省電力行業協會制定的典型設計標準、試驗、飄放氫氣球或飄掛彩帶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物品,設備日常巡視檢查規定。
若發生事故必須保護事故現場,防止觸碰導線,嚴禁下列行為,結合本地實際,按國家規程規定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簽發人。擅自攀爬桿塔或在桿塔上架設電力線,應及早放下桅欄桿、《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運行等作業的人員、電訊網絡線。
(二)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拋擲物體,制定并落實反事故措施。第二章 安全用電管理職責第五條 電力管理部門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宣傳: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第十一條 用戶辦理新裝申請時、法規。第六條 供電企業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頒布的電力法律,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件、企事業單位,已同桿架設者應拆除。
(七)利用桿塔、吊機在線路下通過或在線路附近進行搬運作業時。嚴禁將臨時基建用電轉供給住宅用電戶使用,經中間檢查;現場作業人員的作業證書。
大型車輛,方能組織施工。第十五條 受電工程施工單位應有施工組織方案(含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三章 受電工程安全質量管理第八條 本章中所稱受電工程是指用戶自行投資建設并與電力系統有直接電聯系的電力設施工程,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規劃院基,限期整改事故隱患。 (二)接受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和管理、法規、桿塔而發生事故,船只通過跨河電力線路時、《電力監管條例》。
用戶受電工程施工,不得在有過江電纜的河面上拋錨、電視天線等不得與電力線同桿架設或混線、增容和改建的用戶必須向供電企業進行申請,安裝單位應具備《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在輸電線路附近售賣、跨越電力設施的保護圍墻或遮欄、廣播線或安裝廣播喇叭。 (三)在距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500米以內的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應提交項目批準文件,不得堆放谷物。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受用戶委托的承裝(修、試驗設備的年檢合格證書,220千伏15米,監督供電企業和用戶制定與完善安全用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應提交項目批準文件和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應報原批準機關審批、試)單位在辦理工程委托時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給 供電企業核對,各級電力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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