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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我國婦女的法律權利有以下幾種:一、政治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九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第十二條 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四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評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二、文化教育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第十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政府、社會、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貧困、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教育規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城鎮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三、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四、財產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三十一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全國各族各界婦女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而聯合起來的社會群眾團體,具有廣泛的代表性、群眾性和社會性。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之一。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任務是:1、團結、動員婦女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2、教育、引導廣大婦女,增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質,促進婦女人才成長;3、代表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4、為婦女兒服務。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直轄市和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辦實事、辦好事。5、鞏固和擴大各族各界婦女的大團結,加強同港澳臺地區及華僑婦女的聯誼,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的友好交往,增進了解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
全國婦聯機關的主要工作任務:根據黨的中心任務,指導各級婦聯依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和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開展婦女兒童工作;聯系團體會員,并給予業務指導。調查研究全國不同地區婦女和兒童的情況、問題,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提出建議。指導和推動全國農村婦女的“雙學雙比”活動及城鎮婦女的“巾幗建功”活動。組織、動員婦女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指導地方各級婦聯的宣傳輿論工作。教育、引導廣大婦女,開展婦女職業技術培訓和多層次的婦女干部培訓,全面提高素質,促進婦女人才成長。代表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婦女參政,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為婦女兒童辦實事、辦好事。建立與各族各界婦女的聯系,鞏固婦女的大團結。積極開展同港澳臺地區及華僑婦女的聯誼,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的友好交往,增進友誼,加強合作。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有關事項。根據上述主要工作任務,全國婦聯機關設7個職能部門和機關黨委。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作為婦聯機關內設機構,不定規格,不配專職領導職數。
1、團結、動員婦女投身改革,參與經濟建設,促進社會發展。
2、教育、引導廣大婦女,增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全面提高素質,促進婦女人才成長。
3、代表婦女參加社會協商對話,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條例的制訂,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4、為婦女兒童服務。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辦實事、辦好事。
5、鞏固和擴大各族各界婦女的大團結,促進四個現代化建設和祖國統一大業。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的友好交往,增進了解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
家庭暴力問題可以找當地的婦聯幫助解決。
擴展資料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討論、決定全國婦女運動的方針、任務;審議和批準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修改婦女聯合會的章程;選舉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大會確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五年期間的主要任務和工作計劃,修改章程并選舉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選舉常務委員會并選舉、決定全國領導機構成員。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下設書記處,由常務委員會推選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主持日常工作。
全國婦聯機關的主要工作任務:根據黨的中心任務,指導各級婦聯依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和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開展婦女兒童工作;聯系團體會員,并給予業務指導。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婦聯
你好:婦聯工作職責有:2113 1、認真貫5261徹執行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4102關婦女政策的法1653律、法規。
2、制定街道婦女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促進社區內法制教育,依法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4、加強社區婦女組織建設,認真聽取各級組織對婦聯工作的建議和要求,完善婦女工作。 5、認真接待和受理婦女群眾的來信、來訪案件。
6、加強對婦女群眾思想教育,提倡“四自精神”。 7、完成好街道婦聯工作,組織檢查、考核社區婦聯工作。
8、普及家庭教育知識,開展“文明家庭”創建活動。關于家庭暴力這個問題,婦聯會幫忙解決,但常常是無能為力。
重在于受傷的本人能夠勇敢地走出家庭的陰影。在家庭暴力中也常常是愛恨交加,參雜著太多的感情因素,雙方都應多接受一些心理輔導,需要心理醫生的幫助。
心理的健康才是最重要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 對于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律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可根據具體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對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的;(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錄用而拒絕錄用婦女或者對婦女提高錄用條件的;(三)在分配住房和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四)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的;(五)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六)在入學、升學、畢業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 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雇用、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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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為爭取婦女解放而聯合起來的中國各族各界婦女的群眾組織。它的基本職能是:團結、動員廣大婦女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任務:
1、團結、動員婦女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2、教育、引導廣大婦女,增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質,促進婦女人才成長;
3、代表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4、為婦女兒童服務。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協調和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辦實事、辦好事。
5、鞏固和擴大各族各界婦女的大團結,加強同港澳臺地區及華僑婦女的聯誼,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的友好交往,增進了解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全國婦女運動方針、任務及重大事項;
(二)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婦女聯合會的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
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地區的婦女工作任務
(二)審議和批準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同級婦女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
婦女聯合會的基本社會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1、婦聯工作方針是:團結教育廣大婦女,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在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發揮積極作用,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推進婦女解放事業。2、婦聯基本任務是:(1)團結、動員婦女投身改革,參與經濟建設,促進社會發展。
(2)教育、引導廣大婦女,增強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精神,全面提高素質,促進婦女人才成長。(3)代表婦女參加社會協商對話,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條例的制訂,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4)為婦女兒童服務。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系,推動社會各界為婦女兒童辦實事、辦好事。
(5)鞏固和擴大各族各界婦女的大團結,促進四個現代化建設和祖國統一大業。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的友好交往,增進了解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
3、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1)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是1949年3月由中國共產黨成立的婦女組織,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衛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亦同時維護少年兒童權益,以及在全國女性中組織對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政策的支持。(2)從1995年開始,全國婦聯被定性為非政府組織。
在中國的政治體制中,各級婦聯與工會、共青團都屬于群眾組織,接受各級黨委的領導,黨委設有“黨群副書記”(現在叫做專職副書記)是這三大群眾組織的直接上級領導。(3)各級婦聯的人事任免權限在各級黨委常委會。
上一級婦聯對下一級婦聯僅有業務指導關系,并無直接領導權力。婦聯自身設有黨組,作為實際領導決策機構。
擴展資料全國婦聯機關的主要工作任務:1、根據黨的中心任務,指導各級婦聯依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和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開展婦女兒童工作;2、聯系團體會員,并給予業務指導。調查研究全國不同地區婦女和兒童的情況、問題,及時向黨和政府反映,提出建議。
3、指導和推動全國農村婦女的“雙學雙比”活動及城鎮婦女的“巾幗建功”活動。4、組織、動員婦女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指導地方各級婦聯的宣傳輿論工作。5、教育、引導廣大婦女,開展婦女職業技術培訓和多層次的婦女干部培訓,全面提高素質,促進婦女人才成長。
6、代表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婦女參政,參與有關婦女兒童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婦聯。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如:公安、社會保障等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可以向婦聯等婦女組織投訴和尋求幫助。
一、被侵害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例如:對于正在進行侵害婦女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制止和處理;
對于侵犯其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為,可以要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處理;
對于侵犯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于通過大眾傳媒或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行為,婦女可以要求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等。
二、被侵害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侵害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可以申請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三、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投訴
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同時可以向婦聯等婦女組織請求進行訴訟需要的幫助。
擴展資料
有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有經濟困難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條,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
第五十四條,婦女組織對于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應當給予支持。
婦女聯合會或者相關婦女組織對侵害特定婦女群體利益的行為,可以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揭露、批評,并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參考資料來源:雞西市恒山區法院-婦女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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