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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在公司中處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圍內被授予了監督或者管理的公司事務等職權,他們同樣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權力,而其也負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嚴格的義務。公司監事的法律職責:
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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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
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監事會或監事的主要職責有以下幾點: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對其提起訴訟。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是公司的監督機關,設置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董事會以及高管濫用職權,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如果監事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股東也可以對監事提起訴訟,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監事的法律責任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拓展資料:公司監事的法律職責:1.檢查公司財務。
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在公司中處于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范圍內被授予了監督或者管理的公司事務等職權,他們同樣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權力,而其也負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嚴格的義務。
監事首先負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監事的忠實和勤勉義務是對公司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對單個或者部分股東所承擔的義務。
監事作為公司財產的監督管理者,應當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為單個或者部分股東的利益,經營管理公司財產,監督公司財產的運營,保證公司財產的安全,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新《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
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監事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公司受到損害的事實存在;二是損害行為必須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因本法明確規定公司的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所以,監事不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也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必須有過錯,也就是必須有過失或者故意。
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根據受侵害的公司權益的性質、具體情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辦法,主要是賠償公司財產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設立要體現在《公司章程》中,具體的范本詳見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52條-57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做了規定,第118條到120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做了規定 。下面詳見說明:折疊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或者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公司董事會除兩個以上國有股東外,可以有職工董事,監事會一定要有職工監事)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四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六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五十七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折疊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
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本法第五十三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
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果他以后跑路,你作為公司名義上的監事,同時未參與公司的實際管理,一般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來避免這些問題最好辦法是:不要從公司獲得股份,同時不要從公司里獲得相關薪酬。
這樣的話以后公司萬一出現問題,也好證明自己沒有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同時避免自己承擔責任。
擴展資料:監事會制度相關規定我國《公司法》不僅規定了監事會制度,而且給予監事會很高的地位,將監事會定位為代表股東監督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經營行為的一個公司內部權力組織。我國《公司法》52條和124條規定,經營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設立監事會(1999年底全國人大修訂《公司法》時,特別修改了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規定,《公司法》第67條修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監事會由國務院派出或者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派出。”
2000年3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目前國家已向國有獨資公司和部分國有重點企業中派出監事會),監事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54條和126條規定,監事會或監事行使的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在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過程中,應該發揮監事會在監督董事、經理上的重要作用。
監事會和董事、經理之間的關系將類似于全國人大和政府之間的權力制衡關系。為了實現這種權力的制衡,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首先,擴充監事會的權力,重塑公司的監督權力中心。
我國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建立的監事會機構制度在具體條文上進行了改變,如在德國公司法中,監事會有權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經理、有權監督董事會的業務經營等等。我國公司法并沒有賦予監事會上述權力,而主要賦予了對董事、經理違法違章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監督權,這些都是從消極方面的監督權,而缺少從積極方面的職權賦予。
因此,為重塑監事會在公司中的監督權力中心地位,可從以下方面嘗試擴充監事會的權力:將部分監事的提名權交給監事會;監事會可代表公司起訴違法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財務報告由董事會編制后交監事會審核并由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等等。其次,擴大和提升監事會的成員構成。
除了股東代表(股東監事)和職工代表(職工監事)之外,應加上債權人代表(銀行監事),債權人代表進入監事會,既可以保護債權人利益,又可以充分發揮銀行在財務監管方面的專業優勢。早在1996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就聯合發布了《關于銀行向企業監事會派出監事任職資格的審查辦法》。
依照該辦法,企業監事會內銀行方面的監事由被監督企業設立有基本帳戶的銀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時擔任若干個企業的監事。這項措施的實行改變了銀行消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局面,也改善了銀企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
另外,將公司財務主管(總會計師、財務總監)設置為監事,加強財務監督力量。(最近已有數家上市公司公告將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任董事,更改為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任監事。)
另外,可以考慮建立監事社會人才庫,讓符合條件的財務、會計、法律等專業人士(即獨立監事)加入監事會行使實質性的監督權。第三,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確保監事的知情權。由于監事(除職工監事外)并不直接介入經營活動,因此,公司應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以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包括會議制度、企業文件和資料送達制度、企業財務報表報送制度、監事會咨詢回應制度等。
公司主要經營、財務、統計報表、重大經營活動的法律文本等資料、文件在報送董事會的同時,必須報送監事會,公司董事會、經營班子有責任和義務向監事會提供必要和真實的信息。第五,提高監事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一是推行監事任職資格制度。要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有關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規定,選配好監事,杜絕榮譽性任職、養老性任職、不善經營管理易位性任職等現象。
二是監事應具有較強的業務能力和政策水平。監事應熟悉公司運行程序和規章制度,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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