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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獻血法》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制定用 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 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份,針對 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 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運、運輸, 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 改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 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 于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 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 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 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 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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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凡患者血紅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壓積低于 30%的屬輸血適應癥。患者病情需要輸血 治療時,經治醫師應當根據醫院規定履行 申報手續,由上級醫師核準簽字后報輸血 科(血庫)。 臨床輸血一次用血、備血量超過2000毫升時 要履行報批手續,需經輸血科(血庫)醫 師會診,由科室主任簽名后報醫務處(科) 批準(急診用血除外)。 急診用血事后應當按照以上要求補辦手續。
第十二條 經治醫師給患者實行輸血治 療前,應當向患者或其家屬告之輸血目的、可能發生的輸血反應和經血液途徑感染疾 病的可能性,由醫患雙方共同簽署用血志 愿書或輸血治療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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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對臨床用血管理提出具體的規范性要求。
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核查。做好核查是醫療機構保證輸血安全的不可缺少、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第十四條規定,無償獻血者或配偶、直系親屬用血時實行費用優惠,減免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為保證急救用血,防止發生血液供應不上的問題,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分別對醫療機構開源節流責任做出了規定。
第十五條規定,提倡擇期手術、患者自身儲血、親友、單位互助獻血。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要制訂用血計劃,合理用血,科學用血,推行成份輸血,開展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
此外,衛生部1999年下發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對臨床用血管理工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對臨床用血管理提出具體的規范性要求。
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核查。做好核查是醫療機構保證輸血安全的不可缺少、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第十四條規定,無償獻血者或配偶、直系親屬用血時實行費用優惠,減免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為保證急救用血,防止發生血液供應不上的問題,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分別對醫療機構開源節流責任做出了規定。
第十五條規定,提倡擇期手術、患者自身儲血、親友、單位互助獻血。第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要制訂用血計劃,合理用血,科學用血,推行成份輸血,開展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
此外,衛生部1999年下發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對臨床用血管理工作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
衛生部成立臨床用血專家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制訂國家臨床用血相關制度、技術規范和標準;
(二)協助指導全國臨床用血管理和質量評價工作,促進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協助臨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四)承擔衛生部交辦的有關臨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務。
衛生部建立協調機制,做好臨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證輸血治療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組織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健全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為臨床用血管理第一責任人。 二級以上醫院和婦幼保健院應當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機構臨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員由院長或者分管醫療的副院長擔任,成員由醫務部門、輸血科、麻醉科、開展輸血治療的主要臨床科室、護理部門、手術室等部門負責人組成。醫務、輸血部門共同負責臨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醫療機構應當設立臨床用血管理工作組,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臨床用血管理委員會或者臨床用血管理工作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認真貫徹臨床用血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和標準,制訂本機構臨床用血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評估確定臨床用血的重點科室、關鍵環節和流程;
(三)定期監測、分析和評估臨床用血情況,開展臨床用血質量評價工作,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臨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處理和改進措施;
(五)指導并推動開展自體輸血等血液保護及輸血新技術;
(六)承擔醫療機構交辦的有關臨床用血的其他任務。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臨床用血需求設置輸血科或者血庫,并根據自身功能、任務、規模,配備與輸血工作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
不具備條件設置輸血科或者血庫的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專(兼)職人員負責臨床用血工作。 輸血科及血庫的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臨床用血質量管理體系,推動臨床合理用血;
(二)負責制訂臨床用血儲備計劃,根據血站供血的預警信息和醫院的血液庫存情況協調臨床用血;
(三)負責血液預訂、入庫、儲存、發放工作;
(四)負責輸血相關免疫血液學檢測;
(五)參與推動自體輸血等血液保護及輸血新技術;
(六)參與特殊輸血治療病例的會診,為臨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詢;
(七)參與臨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調查;
(八)根據臨床治療需要,參與開展血液治療相關技術;
(九)承擔醫療機構交辦的有關臨床用血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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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輸血科應統一使用本地區中心血站供應的血液制品,所有血液均使用輸血管理系統軟件統一管理。及時通過網絡系統或電話與血站聯系預定血液,保證常規用血與特殊用血的需求。 2根據以往臨床用血統計數字,醫院床位的增減度,合理制定周、月和年貯血計劃。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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