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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醫療機構臨床采血必須符合哪些條件?醫療救治時常需要輸血,為保證有充足的血液應急,有關部門指出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隨時隨地征集血漿用品,但具體實施步驟應當以獻血法的規定為依據,確保血液采集對象和供給對象的生命安全以及采血供血過程的科學規范安全。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相關單位因急用血必須符合以下情況:(一)病人生命處于緊急危險狀況,不對其進行輸血無法挽救其生命,而其他醫療措施無法替代;(二)偏僻、邊遠地區的相關單位和所在地沒有血站(或中心血庫);(三)可能出現交叉配血或診斷時檢驗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體、艾滋病病毒抗體等情況。臨時采集血液后,醫療機構應在十日內將情況向當地縣級以上相關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匯報。
在患者實行輸血治療前,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應當向患者或其家屬告知輸血目的、輸血時可能出現的不適狀況或不良反應,以及可能會因血液途徑感染疾病等情況,并由患者或其家屬配合醫療方共同在用血志愿書或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2、血站在采血過程中應如何進行管理?血站必須按照注冊登記的項目、內容、范圍進行采供血業務,且嚴格遵守各項技術操作規定和制度,與此同時,血站須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另外,血站負責采血的技術人員必須經過輸血業務知識技術考試,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否則不得上崗。血站必須按照《獻血者健康檢查標準》,在采血前對獻血者免費進行嚴格的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不合格的,血站不得采集其血液。
血站嚴禁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每次采血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得少于6個月。血站不得采集冒名頂替者的血液。
血站采集血液后,發給獻血者《無償獻血證》,并建立獻血檔案。血站對所采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驗,確保血液的質量。
在對采集來的檢驗標本、血液以及成分血進行分離時,必須選用有生產單位名稱、生產批準文號和在有效期內的一次性注射器及采血器材,避免交叉感染。對于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或采血器材,血站必須在血液管理監督員監督下按規定及時銷毀并作記錄。
根據醫療機構的用血計劃,血站應當積極開展成分血的制備工作,并指導臨床成分血的應用。血站不得單采原料血漿,原料血漿要由專門指定的單位血漿站進行采集。
在臨床應用實踐中,需要從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調配特殊血型的血液時,應由供需雙方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協商后實施,實施過程中由需方血站對血液進行再次檢驗,以確保血液的質量。3、血站在供血過程中應如何進行管理?血站應保證向醫療機構提供的血液的質量、品種、規格、數量準確無誤。
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血液。血站發出血液的包裝、儲存、運輸等也都必須符合《血站基本標準》的要求,如果血液包裝袋上沒有明確地標明血站的名稱以及許可證號、獻血者姓名、血型、血液品種、采血日期及時間、有效期及時間、血袋編號、儲存條件等,也不得供出。
為保證血液及時提供,血站應制定重大災害事故的應急采供血預案,預案需從血源、管理制度、技術能力和設備條件上做出明確規定,滿足應急用血的需要。同時,血站應注意傳染病的傳播,嚴格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疫情報告制度。
我國《血站管理辦法》規定,血站管理要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區域,實施三個統一的原則,即統一規劃設置血站、統一管理采供血和統一管理臨床用血。4、國家對處罰違反獻血法的行為有哪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如非法采集血液;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者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其行為構成犯罪,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血站采集血液時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對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有關部門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血站為臨床提供的用血包裝、儲存、運輸等,如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血站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因血站因素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情節嚴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如果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相關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給患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指的是:《血站質量管理規范》、《血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比如《血站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內容為:一、總則1、為確保醫療和應急用血的質量,保證供血者的身體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須進行體格檢查。
2、供血者體檢及化驗應以采供血單位的結果為準,有效期為兩周。3、供血者與供血漿者應嚴格區分。
二、供血者體檢標準1、年齡:18~55周歲。2、體重:男≥50kg,女≥45kg.3、血壓:12~20/8~12KPa,脈壓差:4~5KPa(千帕)。
或:90~140/60~90mmHg,脈壓差:30~40mmHg.4、脈搏: 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運動員≥50次/分。5、體溫正常。
6、發育正常,營養中等以上。7、皮膚無黃染,無創面感染,無大面積皮膚病,淺表淋巴結無明顯腫大。
8、五官無嚴重疾病,鞏膜無黃染,甲狀腺不腫大(輕度單純性甲狀腺腫大者可合格)。9、四肢無嚴重殘疾,關節無紅腫及功能障礙。
10、胸部:心肺正常(包括心臟生理性雜音和肺結核鈣化二年以上),必要時作胸部透視。11、腹部:正常,無腫塊,無壓痛,肝脾不腫大。
三、供血者化驗標準:1、血比重篩選:硫酸銅法 男≥1.052, 女≥1.050.2、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Rho(D)血型,在有條件的地區以及Rh陰性率高的地區應作測定。
3、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初 篩 酮體粉法陰性血液 檢測 賴式法:≤25單位。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陰性(試劑靈敏度≤lug/ml)。
5、丙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陰性。6、艾滋病病毒(HIV抗體):陰性(高危人群)。
7、梅毒試驗(RPR法或TRUST法):陰性。8、采出的血液要進行化驗全項檢查。
四、供血者接受免疫后供血的規定1、接受麻疹、腮腺炎、黃熱病、脊髓灰質炎活疫苗免疫者最后一次免疫后二周,或風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后四周,或被狂犬咬傷后經狂犬病疫苗免疫者應于最后一次免疫后一年方可供血。2、接受動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后4周方可供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免疫不需推遲供血。五、有下列情況者暫不能供血 具體:1、半月內拔牙或其他小手術者。
2、婦女月經前后三天及月經失調、妊娠期、流產后未滿六個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滿一年者。3、感冒、急性胃腸病愈未滿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滿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滿三個月者。
4、某些傳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滿半年者,傷寒病愈未滿一年者,布氏桿菌病愈未滿二年者,瘧疾病愈未滿三年者。5、與傳染病有密切接觸史,自接觸日起延長到該病最長潛伏期。
6、輸注全血及血液成分一年內者。7、較大手術后未滿半年者,闌尾切除、疝修補術、扁桃體手術未滿三個月者。
8、皮膚局限性炎癥愈合后未滿一周者;廣泛性炎癥愈合后未滿兩周者。六、有下列情況及病史者不能供血1、有美尼爾氏綜合癥者。
2、有性病、麻風病和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3、有肝炎病史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者,丙型肝炎抗體陽性者。
但甲型肝炎(轉氨酶連續三次化驗正常)一年后可參加供血。4、有過敏性疾病及反復發作過敏史者,如經常性蕁麻疹、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者(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供血)。
5、有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腎結核,淋巴腺結核及骨結核。6、有心血管疾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高血脂、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靜脈炎等。
7、有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氣管炎、肺氣腫以及支氣管擴張肺功能不全者。8、有消化系統和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較重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胃腸炎、急慢性腎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腎病綜合癥、慢性胰腺炎等患者。
9、有各種血液病患者:如貧血、白血病、真性紅細胞增多癥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者。10、有內分泌疾病或代謝障礙性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癥、尿崩癥及糖尿病等。
11、有器質性神經系統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腦炎、腦外傷后遺癥、顛癇、精神分裂癥、癔病、嚴重神經衰弱等。12、有寄生蟲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熱病、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囊蟲病及肺吸蟲病、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13、有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14、有做過切除胃、腎、膽囊、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手術者。
15、有慢性皮膚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癥性全身皮膚疾病 如黃癬、廣泛性濕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16、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視神經炎和眼底有變化的高度近視。
17、有不能供血的其它疾病患者。七、供血量及供血間隔1、凡符合體檢標準的供血者,一次可供血200~400毫升。
2、供全血間隔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44號 《血站管理辦法》已經衛生部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高強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血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單位,設立血站必須依法取得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 血站采血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為獻血者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檢查前,應當核對獻血者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于六個月。 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于臨床,不得買賣。
獻血法律法規問答 為了保障輸血的安全,我國頒布了有關的法律、法規。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四川省公民獻血條例》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了我國現行的無償獻血制度。 1、我國為什么要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獻血法》第二條: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1998年實施《獻血法》前,我國醫療用血靠少數人賣血獲取,血液質量得不到保證,造成了一些地方輸血相關疾病的傳播。無償獻血是健康人出于高尚目的捐獻出來的,不但質量高,傳染病也大大降低。
所以無償獻血可解除他人的病痛甚至挽救生命,其價值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2、無償獻血有哪些規定? 《獻血法》第二條:國家提倡18周歲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
《獻血法》第九條: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每次采血量不超過400毫升,二次采集間隔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嚴禁血站違反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血。
3、為什么說無償獻血是全社會的工作? 《獻血法》第三條至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組織、規劃本地區的獻血工作,各單位要組織、宣傳、動員適齡公民參加獻血。新聞媒介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無償獻血工作需要在各級政府統一規劃、組織協調下,加強宣傳和教育,號召全社會的公民積極參與,所以,單靠衛生部門是不能完成的。 它要靠政府的支持,各部門的配合,全社會的參與。
4、無償獻血的血液及采血器材有哪些規定? 《獻血法》第十、十一條: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于臨床,不得買賣。
因此,敬請廣大市民放心,血站所用的采血器材都是一次性,都是從國家指定的正規廠家購買的,獻血不可能傳染任何疾病。 5、血站是什么性質的單位? 《獻血法》、《血站管理辦法》均規定: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衛生機構。
《血站管理辦法》第二條:血站管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區域,實行統一規劃設置血站、統一管理采供血和統一管理臨床用血的原則。 國家規定一個地區只能成立一家采供血機構,一家醫院不能使用二家或二家以上采供血機構的血液。
這是為了對采供血機構的監督,保證獻血者的身體健康和臨床用血的安全。 6、無償獻血者及其家屬時可享有哪些權利? ⑴無償用血的權利 《獻血法》第十四條規定: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可以免交或少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⑵無償獻血者受表彰的權利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規定:無償獻血獎項分為“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
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分為金、銀、銅獎,分別獎勵自愿無償獻血達40次、30次、20次者。 國家“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捐贈采血車、采血設備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捐款或捐采血設備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個人;長年為無償獻血事業提供公益性服務和宣傳的單位及個人。
7、對非法采供血者的處罰有哪些? 《獻血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非法采集血液的;②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③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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