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醫療機構如何保管病歷
病歷屬于醫藥衛生科技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藥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中對于檔案、病歷的保管均作出了規定。醫療機構要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設置專門部門、配備專程人員負責病歷資料的收集、整理、分類、質量檢查、統計分析、檢索、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設備、設施等支持條件;建立病歷保管、統計、借閱等相關管理制度,鼓勵病歷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
2、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哪些病歷資料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自己的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門診病歷包括門診和急診的各種記錄及有關檢查報告單。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時的記錄,主要有姓名、性別、年齡等一般項目,有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體格檢查等記錄,有初步診斷和治療意見等。體溫單指患者住院期間的體溫、脈搏、血壓及呼吸等的測量記錄。醫囑單位是指醫師對患者進行診查后,根據患者的病情、診斷所下達的治療和護理意見,分為長期醫囑單、臨時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是指記錄患者所接受的各種實驗室檢驗結果的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是指患者接受的X光、CT、MRI等醫學影像檢查的影像資料和結果報告單。特殊檢查同意書是指由于病情需要必須進行某些特殊的檢查項目,尤其是有創性或較大風險的檢查項目時,經醫務人員介紹檢查的必要性和風險后,由患者或近親屬簽字的文書資料,包括檢查項目、檢查目的、風險、并發癥說明和患者或其近親屬簽字等。手術同意書是指患者因病情需要行手術治療前,醫療機構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手術名稱、適應癥、手術內容、風險及并發癥等,并由患者或近親屬簽字。手術及麻醉記錄單是指記錄麻醉、手術過程及相關情況的文書資料。病理資料是指穿刺活檢標本、手術標本等的病理檢查報告。護理記錄是指記錄護理過程的有關文書資料。
3、患者要求復印復制病歷時應按什么程序進行
在實踐中,當患者提出要求復印或復制病歷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患者向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有關人員提出復印或復制的的要求;
2.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有關人員應在規定時限內受理患者提出的要求復印或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3.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負責人主持進行復印或復制病歷;
4.復印或復制完成后,由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的有關人員進行核對;
5.在核對無誤后,醫療機構應在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的每一頁上加蓋醫療機構印章。
4、在發生醫療事故,哪些病歷資料必須醫患雙方在場時進行封存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5、如何進行現場實物的封存
當懷疑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人身損害后果時,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應立即對輸液器、注射器、殘存的藥液、血液、藥物以及服藥使用的器皿等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封存時應嚴格按照無菌技術規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需要同時封存的還有同批同類物品,以使檢驗時做對照檢驗。
由于血液的特殊性,不能像藥品一樣批量生產,而且血液的質量涉及到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中的多個環節,包括:血液采集、檢驗、分離、包裝、貯存、運輸、使用等,而輸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個環節引起。因此,為了保證結論的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利于明確責任,對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對血液等標本進行封存時,醫療機構還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如短時間不能到達現場的,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對血液和輸血器具進行密封,并在適宜條件下暫存,待采供血機構人員到場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實物應包括:血樣標本、標簽、剩余血液、輸血器具、稀釋液體等(受血者接受輸血前后血標本、輸血后尿標本以及供血者進行交叉配血的標本、輸血袋整套裝置等)。
封存物品送檢啟封時,也要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在場的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均保證在二人以上。為了保持封存物品的初始狀態,保證檢驗結果的客觀、真實、公正,封存物品的保存需要具備一定條件,如無菌、冷藏等,因此條例規定了由醫療機構保管封存物品。
6、封存的現場實物應當由誰進行檢驗
對封存的藥品進行檢驗的法定機構是藥品檢驗所。對封存的物品進行檢驗的檢驗機構應由醫患雙方共同指定,而且其指定的檢驗機構必須是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否則,出具的檢驗報告無效。當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或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檢驗費用由責任方支付。
醫療事故鑒定是否當然成為訴訟的證據?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并不是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當然證據。是否成為醫療賠償訴訟的證據還取決于法院對該結論的審查以及對全案證據的判斷。司法實踐中,尤其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往往并不據此判決不賠償,而...
醫療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及專家鑒定結論之外,還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幾方面的書證或物證: 1、門診及住院病歷。門診病歷是患者來醫院就診時最原始的證據材料,上面記載了病人的主訴、醫生的查體、診斷及最后的處理意見等。住院病...
交通事故認定書性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
一、出現醫療事故需要哪些證據 證據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就診資料(包括門、急診、住院病史,各種檢驗報告單,醫藥費清單,注射單,外配處方)、護理證明、誤工及收入證明、交通費單據、住宿費單據、死亡證明、喪葬費單據、撫養、贍養、扶養證明、傷殘用具證明、...
事故認定書對方不簽字保險理賠嗎不影響對方的理賠。可以由事故處理機關依法向交通事故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如果保險公司拒不理賠,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訟。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后法院審判是否會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用和性質,其具體內容如下: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為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車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
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確定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的規定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予以澄清,雖然還要對當事人的責任進行認定,并在認定書中予以載明,但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已明確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目的在...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
醫療訴訟中患者應提供哪些證據(一)爭取盡早封存病歷(二)及時要求尸檢以查明死因(三)注意收集證人證言(四)其他證據的收集若懷疑病人的不良情況可能是由于輸液、輸血、注射或服藥等所致時,病人及家屬可要求立即對現場的有關實物進行封存保留,以備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