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7月,王某向李某借款10萬元買車,李某以轉賬的方式將10萬元打到王某男友小王的銀行卡上。后李某向王某催還借款無果。今年7月,李某將王某和其男友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其本金和利息。法庭上,李某出具了打款憑證和其與王某交涉時的微信語音,其中語音內容是王某于2014年底承諾“給款”的單方微信語音。
微信語音可否作證據使用?
微信語音能否成為證據,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證據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證據的合法性是按照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證據形式符合法律規定
2.證據的收集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3.證據必須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的陳述
(6)鑒定結論
(7)勘驗筆錄
微信語音是錄音證據,屬于證據類別中視聽資料這一類,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強調了證據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為證據的先決條件。
非法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納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于這種證據的限制主要有二: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亦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
二是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采取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騙、威脅等方法獲取的言詞證據應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錄的形式取得證據是否構成對他人權益的侵犯卻是有爭議的。現行實務做法是,。在不構成對他人隱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錄制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微信語音是訴訟雙方對錄音這一事實知情的情況下所錄,不屬于偷拍、偷錄和侵犯隱私的范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隨著網絡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聊天記錄等可作“呈堂證供”也成為了一種不可避免的趨勢。 有道是“東西可以亂吃,話卻不能亂說”,過去這句俗語常常被...
一、什么情況下夫債不用妻還(《婚姻法》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丈夫個人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跨境電商貿易中,物流公司有時會碰到顧客以“跨境電商貿易需要”為名,要求購買空白快遞單的情況。 雖然物流公司在低價出售快遞單之后也沒有獲得任何走私分成,但仍然會被海關認為是在故意幫助...
2020年10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下稱“決定”),修改后的《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
案情 2011年8月9日,原告譚某駕駛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滬A72116、滬C9115掛重型半掛車到江西省**鎮市電廠拖運煤灰。當日22時10分許,在電廠內排隊等待裝運煤灰過程中,因車輛出現故障,無法啟動,在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押車人的建...
7月10日起,由市場監管總局起草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網店刷好評、刪差評被行政處罰等36種情形擬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此次修訂,是對自2016年4月起實施...
當前,為有效控制新冠疫情的進一步蔓延,各國家、地區間實行了諸多出入境限制,企業亦實施了不同程度的遠程辦公、居家辦公政策。 基于出行的限制,為提高交易效率,當事人可能會通過互聯網等遠程通信方式簽署合同...
一、目前法律方面的空白 微信朋友圈的主要作用在于分享和關注朋友的生活點滴,從而加強聯系,是一個由熟人關系鏈組成的私密圈,是一個交流平臺,而不是一個電商平臺。而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的規定:本辦法所稱網絡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各位一定不陌生,先不說這句話的法理邏輯,從社會日常邏輯角度思考。 當甲乙雙方的糾紛無法調解進入司法救濟程序時,居中裁判的法官屬于完全陌生的第三方,既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85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奠定了我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石,為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保護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