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中,哪個法院有管轄權,對原告的訴訟成本有很大影響。例如重慶的賣方要起訴北京的買方支付貨款,如果要到被告住所地起訴,那就要跑到北京去,極大增加了訴訟成本。依照《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一般原則,起訴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18條特別是其第2款對“合同履行地”作出的進一步定義: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由于各地、各級法院對該條款的適用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些法院認為合同貨款糾紛不適用該條,但有些法院認為是可以適用的。以筆者所在的重慶為例,我們處理買賣合同貨款糾紛,都是以“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為由,從而在原告住所地起訴,大大降低了訴訟成本,重慶法院一般都是認同的。
2017年12月28日的(2017)最高法民轄26號民事裁定書,明確了該條司法解釋的適用意見:即因貨款糾紛,賣方住所地作為貨幣接收地,具有管轄權!
附該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民轄26號
原告:鄭孟君
被告:肖愛民
原告鄭孟君與被告肖愛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
鄭孟君訴稱,2014年7月3日至10月4日,肖愛民從鄭孟君處購買云南三七牙膏,應付貨款188250.08元。扣除墊付等費用,肖愛民還應支付161817.52元,但拒不支付。故訴請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一、肖愛民立即支付貨款161817.52元;二、肖愛民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肖愛民提出管轄異議稱,肖愛民一直在云南省昆明市開辦公司經商,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應由經常居住地昆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本案。
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應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從鄭孟君的訴狀及提供的證據中,無法得知隆回縣人民法院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肖愛民提供的證據證明經常居住地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區,應由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管轄,隆回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肖愛民提出管轄異議的理由成立。2016年2月1日,隆回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隆民一初字第2149-1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裁定移送錯誤,遂逐級報請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隆回縣、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為由,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從鄭孟君起訴的情況看,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肖愛民從鄭孟君處購買了云南三七牙膏后,鄭孟君主張肖愛民未支付全部貨款,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肖愛民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故本案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合同履行地為接收貨幣一方即鄭孟君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關于“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肖愛民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對本案均有管轄權。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在先立案的情況下,將本案移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紀 力
審 判 員 李盛燁
代理審判員 沈 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 璐
來源:網絡
一、案例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
上世紀初期,法國的勒·柯布西耶及德國的格羅皮烏斯等著名的現代建筑大師開始將混凝土運用于建筑的造型設計和外墻材料,混凝土逐漸從單純的結構材料發展成為一種在建筑領域被廣泛使用的建筑材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一些大型水利工程中已經開始使...
裁判要旨非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等同于約定了合同履行地。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地點,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有書面的、明確的約定。一、基本案情(1)原告向其所在地法院江蘇省泗陽縣法院起訴2014年12月18日,原...
魯法案例【2021】434案情簡介法院審理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山東某管業有限公司從山東某縣品成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處購買光亮帶,由于雙方簽訂的《銷售合同》對糾紛解決方式約定不明確。而山東某管業有限公司主張給被告打款215197.92元,被告僅給...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及建設單位)和承包方(和施工方)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并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
看對方提供的材料,綜合考慮。欠條雖然沒寫明債權人,但是法院仍然可以根據案情及其他證據、欠條本身筆記,判定欠款存在。客戶欠貨款不還當時沒有簽訂合同有欠條問能不能在發貨地起訴客戶欠貨款不還當時沒有簽訂合同有欠條,需要到對方住所地法院起訴。 《...
來源微信公號:民商案例參閱【裁判要旨】根據《民訴法解釋》第18條規定,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為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雙方當事人雖在《買賣合同》上寫明了簽訂地點和送貨地點,但未明確將該...
【裁判要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出賣人一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交付貨物,買受人一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支付貨款。在出賣人已經向買受人交付了貨物的情況下,買受人理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開具增值稅發票并非出賣人的主要合同義務,僅是附隨義務,除非合同明...
一、主要法條 (一)《合同法》 第122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二)《民事訴訟法》 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
一、問題的提出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作為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相互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貨樣買賣是按貨物樣品確定買賣標的物的買賣。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