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舉證規則是怎么樣的
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這一規則的含義主要是:
第一,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二,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勘驗的證據。
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余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調查收集。
常見民商事案件舉證規則
1.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醫療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戶口卡、當地派出所證明等)。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門診、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
三、證明損害的事實發生的證據。
1、醫生診斷證明或傷殘證明;
2、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報告或相關的醫學文獻資料、醫療專家意見。
四、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2.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應當提交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不予受理通知書等證明具體訴訟請求已經仲裁,非經過仲裁處理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以交警部門已經向當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認定書為前提。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道路交通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提交肇事車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其相互關系的證明(行駛證、駕駛證等)。
6、提交肇事車輛、受損車輛購買當年第三者強制責任險的證明。
三、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2、提供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認定書。
四、要求賠償事項的證據
1、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鑒定部門出具的法醫報告、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包括傷者與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護理人員有單位的提供單位勞動合同、工資單、扣發工資證明,沒有單位的如個體工商戶等提供收入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供養人的基本情況證明、交通費住宿發票等等。
2、財物受損的,提交財物損失的評估報告,維修發票。
3、提供訴訟請求中具體金額的計算方法和清單。
以上就是律聊網小編為你介紹的法律知識,一般奉行,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來源/ 法信 實踐中,存在許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與公司財產無法分清的事實,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東以此逃避債務,《公司法》第63條專門針對一人公司因財產混同而導致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作了規定。司法實務中對一人公司是否構成財產...
(一)審查民商事案件的起訴,在收到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后七日內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二)立案同時由計算機自動分案到合議庭審判長,由審判長在二日內確定案件承辦法官。(三)立案后五日內向原告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通知書、訴訟須知等訴...
在實踐中,仲裁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Westacre案的仲裁庭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在其陳述的事實中沒有提出,仲裁庭就不必進行調查,仲裁庭的調查方向將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陳述。本案中的仲裁庭視自己為一個裁判者而非檢察官,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供證據的...
編者按:原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
一.審理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原則 人民法院在審理委托理財案件中,應主要遵循以下四個指導原則: 1、權益平衡的原則。委托理財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商事法律行為,在案件審理中應始終貫徹民法的公平原則,確保程序公正和實質公正,避免出現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借款人抗辯已還款且能提供證據證明的,出借人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證明責任 閱讀提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前,對于民間借貸訴訟中借款人抗辯其已經償還借款,舉證責任如何...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號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2018年1月18日施行以來,審判實踐中...
民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裁判規則是怎樣的?最高院法官詳盡告訴你!《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二手房買賣中,普遍存在連環買賣的情形,買賣的中間環節是為改善居住環境而賣出原有房屋、購進新房的一方當事人,其在連環買賣中既作為賣方,又作為買方,往往需要以下家的購房款,向其上家支付購房款,一旦其下家違約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極有可能導致其...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憑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適應的隨機性,裁決執行的有效性,被廣泛應用。本文從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數量地域分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