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法律規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意味著政府承擔環境安全保障義務。政府違反這一義務不僅應承擔行政責任,而且應承擔民事責任,民事責任類型包括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直接由于政府決策失誤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導致環境污染或破壞發生或加劇時,政府應該直接對受害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若政府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污染者造成公民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政府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即當污染者無力承擔或者找不到責任人時由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爾后政府對污染者享有追償權。【英文摘要】Thegovernmentshouldberesponsiblefortheenvironmentalquality,asthelawprescribes,andthatmeansthegovernmentshoulduseallpracticablemeanstoassurethesafetyofenvironment.Whenviolatingtheobligation,thegovernmentshouldnotonlybearadministrativeliabilitybutalsocivilliabilitywhichincludesdirectliabilityandsupplementaryliability.Iftheenvironmentalpollutionordamageiscausedoraggravateddirectlybythegovernment‘spolicyblundersorimproperadministrativeactions,thegovernmentshouldbearcivilliabilitydirectly.Ifthegovernmentdoesn’tfulfillthesafetyassuringobligationsandpolluterscausepersonalorpropertydamage,thegovernmentshouldbearthesupplementaryliability,namelythatthegovernmentshouldbeartheliabilitywhenpolluterscannotaffordorcannotbefound,andthenobtainstherecoursetowardspolluters.【關鍵詞】環境污染;安全保障義務;政府民事責任;補充責任【英文關鍵詞】Environmentalpollution;Safetyassuringobligations;Civilliabilityofgovernment;Supplementaryliability引言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環境污染發生后,侵權人是當然的責任主體。但是,由于環境污染的復雜性、復合性、侵害范圍廣泛、損失巨大等特點,常常會出現侵權人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甚至根本找不到侵權人的情況。此時,除了行政責任以外,政府是否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呢?發生污染事故后,政府是否可以僅僅讓幾個官員引咎辭職”就可以了事了?政府對污染受害者進行救濟到底是一種恩賜還是政府本身的責任?本文將就上述問題對政府環境民事責任進行探討。一、政府環境責任現狀分析關于我國環境質量的現狀,有學者用了三句話概括:環境污染問題十分嚴重;生態環境仍在不斷惡化;資源短缺呈不斷加劇之勢。[1]當環境受到污染和破壞,環境質量已經惡化的情況下,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雖然排污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以及修復義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責任主體確認困難和企業負擔能力有限等原因,污染者負擔”原則并不能完全落到實處。[2]此時環境質量惡化的后果只能由受害者默默承受嗎?我國政府環境責任現狀到底如何?是否合理?(一)我國政府環境責任現狀有學者對我國政府環境責任的總體情況進行了概括:我國過去立法往往熱衷于權限的賦予,缺少責任的規定,這是立法失衡的一個地方。此外,我國歷來缺乏責成政府或者有關領導對其領導和管轄范圍內的行政違法現象承擔法律責任的傳統。一方面是由于法律上缺乏相應的規定,即使有規定,也由于沒有落實執法機構及明確責任形式,使之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的原因是違法者的動機往往被認為是為公(或為小公)不為私,因而在追究責任時往往從輕,以黨內處分代替法律責任。追究行政部門及其有關人員工作上的法律責任主要限于刑事責任中的瀆職罪、玩忽職守罪、徇私舞弊和貪污受賄罪等,而就他們對國家法律、法規的執行消極抵抗、陽奉陰違、另搞一套等行為則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起不到法律威懾作用。
【摘要】2008年3月,我國進行了大部制改革,在此次大部制改革中,原國家環保總局升格為環境保護部。此次改革明顯擴大了環境行政權力的權威,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各項行政權力進行了重新配置。但目前我國在理論領域對作為公共權力的環境行政權的專項研究還很...
【摘要】在資源環境問題已經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問題的情況下,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如何為解決這個瓶頸問題做出貢獻?本文基于對我國資源環境管理現狀的分析,運用經濟學和法學相關政府失靈問題的基本原理,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指出我國...
【摘要】環境知情權是一項新興的環境法律權利,并隨著社會的發展得到不斷的完善,我國環境知情權雖然也有了很大的發展但還存在具體的缺陷,本文對環境知情權存在的問題做出分析后,借鑒國外的經驗和教訓,提出完善我國環境知情權應做出的努力。針對目前環境知...
三、如何進一步完善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制建設社會快速發展與污染加劇、自然資源減少相伴隨,現有法律沒有很好的協調經濟與環境的關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第六次全國環保大會上提出,環境保護要從主要用行政辦法保護環境轉變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
【摘要】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導致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公司應當承擔環境責任。而在中國目前背景下,要公司主動去承擔環境責任,或者用剛性的法律設計來促使公司承擔環境責任都存在著障礙。本文試圖從柔性的——經濟刺激制度,來探討公司環境責任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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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境權是一項特殊的人權,受害者往往具有人數眾多、不特定、潛伏時間長等特點,其所面對的又往往是作為企業的強勢群體,因此在環境權保護的過程中,尤其要強調政府的義務,也就是說,要首先確保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對相關信息的知情權,才能夠進而有效維...
一部良好的環境資源法律應是一張人與自然關系的關系網,應是一幅反映、描繪人與自然和諧共處關系的藍圖。關于環境資源法調整對象的理論是當代環境資源法學的基本理論。由于原蘇聯法學帶到我國的傳統的法學觀的影響,我國法學界對環境資源法調整人與人的關系少...
【摘要】環境標志的實施有利于環境友好產品的銷售,也有成為發達國家新的貿易壁壘的趨勢。入世后,我國環境標志制度的不足已影響了對外貿易的發展。為應對WTO中關于環境標志議題的挑戰,本文通過分析環境標志的特點和我國環境標志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
【摘要】公眾參與對環境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公眾參與的概念出發,站在目前世界環境情勢和我國國情的角度,論述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的必要性,著重就如何建立完善的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機制提出對策建議,以期完善我國環境立法。【英文摘要】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