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1月,家住杭州蕭山的小張(男)和小趙登記結婚。婚前,小張父母已為小張在城區購買了一套近150㎡的房子,付清了全款并登記在小張個人名下。婚后不久,小趙提出想在這套房子上加上自己的名字,雖然不是很情愿,但考慮到雙方已經結婚,小張和父母便答應了這一要求,并將該房子的產權變更為小張和小趙共同共有。
然而,小夫妻雙方婚后因性格不合而感情變淡。前不久,小趙竟提出了離婚,還要求分割房產——房子歸小張所有,但要補償給她房產價值的一半金額。
小張非常憤怒,認為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錢買的,是他的婚前個人財產,即使加了小趙的名字,也不能改變該房產是個人財產的性質。
于是小張和父母一起前來咨詢律師,那么小趙真的有權分走這套房產價值的一半嗎?
律師解讀:
第一,“婚后加名”屬于贈與行為,該房產屬于小張和小趙共同共有。
這套房產雖然是小張的父母全額出資的,但在未加名前,產權登記在小張的個人名下,屬于小張的個人財產。該房產的權屬性質,不會隨著小張與小趙的婚姻結合而發生變化。
小張給小趙在房產證上加名的行為,則屬于小張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其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給小趙的行為,并且在產權登記變更之后,小張便不可撤銷該贈與行為。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產證上已明確載明小趙為共同共有人后,該房產便屬于小張和小趙共同共有。
第二,小趙有權分割案涉房產,但并非就是簡單地對半劃分。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形式。
所謂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比如,小張和小趙可以約定對該房產分別享有50%和50%的產權。
而所謂共同共有,則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上述案例中,小張和小趙對該房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在沒有分割前都是所有權人。當然,因小張和小趙解除婚姻關系,意味著雙方的共有基礎已喪失,可對該房產進行分割。
但要說明的是,共同共有的房產的分割并非就是簡單的兩人各占二分之一。共有財產的分割,會優先尊重雙方的協議約定,但如無法達成協議,則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在該案中,考慮到房產全部由小張的父母出資,雙方結婚僅僅九個月后便離婚,時間很短。此外,小張在婚姻中無原則性的過錯。
律師認為,房產的大部分價值應歸小張所有,但小趙仍有權享有小部分的房產價值。
小天與小美都是新塘街道人,經朋友介紹兩人在2016年結為夫妻,小天在婚前個人全款在蕭山城區購買房屋一套,因為是期房,產權證要在婚后才能辦理下來。
在小天與小美結婚后,一次因為家庭矛盾,雙方吵了起來,小天一時沖動還打了小美,并且說,“這房子是我的房子”。小美內心非常委屈,立馬收拾行李回了娘家。
過了幾天,小天也冷靜下來,想想自己跟小美之間還是有感情的,知道自己打人不對,也不應該說房子是他一個人而不讓小美住的話,仍然想要挽回這段感情。于是,他跟女方說,你回來吧,我給你在房產證上加上你的名字,這樣房子就不是我一個人的了。小美也同意了。
兩個人就跑到房管局去加名了,房管局問倆人,你們要不要分份額。男方表現得很大方,說沒事,全給女方好了。小美說不用全給我,你給我99%就可以了,給你1%。雙方在房管局就該分割內容簽訂了由房管局提供的格式協議一份,房管局也給他們做了詢問筆錄。最后,完成了房屋的加名手續。沒過多久小天又有對小美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小美到法院起訴離婚。
對于案涉房屋的分割問題,小美認為,小天自愿把房產的99%給自己,又不是自己逼迫他給的,就應該按照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而小天提出,自己當時是為了讓女方回心轉意才這么說的,而且當時認為反正是登記在兩個人名下的,總是夫妻共同財產,并且該房屋本就是我的婚前個人財產,給小美一半就不錯了,只給我1%也太不公平了,因此,該房屋應當平均分割。
那么該房產到底應該怎么分呢?
法院認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份額進行分割,而因為女方享有99%的份額,因此,將該房屋所有權判歸女方所有為宜,女方向男方支付房產現值的1%作為補償。
法律依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號
七、夫妻一方于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全部價款,房屋產權于婚后登記在該方名下,房屋性質如何認定?
答:夫妻一方于婚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全部價款,產權于婚后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律師點評:
本案中,男方于婚前全款購房,即使房產證于婚后辦理下來,也是屬于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是本案中男方在婚內對房產進行了處分,實質上是婚內的房產贈與行為,并且完成了登記手續,已經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夫妻雙方對該房產未約定份額的,那么在離婚時雙方一般是等額分割。而雙方又對該房產的所有權約定了份額,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的份額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來源 |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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