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陳是南寧某速遞服務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3月5日傍晚,在參加完朋友的生日聚會后,他搭乘同事的電動車,一起前往公司上夜班。當晚6時多,他們行車至南寧市永和大橋南靠近五一路段時(公司在五一路),因發生事故,兩人均從車上摔下受傷。
小陳頭部受傷嚴重,后被送往醫院救治。事發后,其所在公司的領導曾到醫院看望。據小陳-父親稱,公司領導對費用問題不聞不問,只稱“保險是買了,但不一定有賠付”,讓他們等待答復。
如今,事發已有多天,未見有任何答復。小陳在醫院的各種費用已花去1萬多元,目前已欠費。陳-父稱,家里只能拿出5000元,其余均是向親戚朋友借來。他打算把孩子接回縣城醫院再治療。“在縣城住院沒那么貴,但醫生又說還要觀察幾天,我實在拿不出錢了。”陳-父說。
記者見到,在小陳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有一條款這樣約定:乙方(小陳)自愿要求甲方不為乙方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要求甲方代扣代繳部分每月從工資中按時發給乙方,因甲方沒有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擔。小陳表示,不知道公司有沒有為他買過保險。
10日上午,涉事公司的一名李姓負責人稱,公司對此事“根本沒有責任”。他坦承公司沒有為小陳購買社會保險,但買了意外保險,至于能否報銷,他稱要看相關規定。此外,他認為小陳的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既不在工廠之內,也不是上班路上,小陳跑去別的地方喝酒了,還喝醉了”。對此,小陳予以否認,他稱確實喝了酒,但沒喝醉。另外,對于勞動合同問題,該負責人先是說“不知道合不合法”,但他后又改口稱“應該是合法的”。
律師說法:
3月10日,本報“南國法援”律師朱*斌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具體到本案,小陳屬于搭乘同事便車,屬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按照以上規定,如情況屬實,則依法可認定為工傷。不過,根據該條例規定,醉酒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但喝了酒與醉酒是兩回事,如單位僅以小陳喝了酒就認為不是工傷,這站不住腳。若單位認定其醉酒,則需單位舉證。
其次,《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因此,職工的社會保險費應當是由單位從職工的工資中扣出本人應負擔的部分、加上單位應繳部分后統一繳納,而不是當成工資直接支付給職工,由其本人自己繳納。對于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的繳費單位,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律師稱,即使與職工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由單位將社會保險費發給職工本人,也會因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導致該合同條款自訂立之日起自始無效。在發生勞動爭議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無效的合同不能作為用人單位免責依據,用人單位仍需承擔為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具體到本案,小陳所在單位將社保以工資形式發送給小陳,該做法違反了國家強制規定,小陳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投訴。在未交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工作的職工,當發生工傷后,仍可以按法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有沒有交納工傷保險費不影響工傷認定,只是影響最終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此外,買了意外保險,屬于商業保險,不屬于社會保險。因此,即使購買有意外保險,單位仍有承擔工傷待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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