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場酒局后王丹不幸猝死,因認為同飲者沒有盡到必要的照管義務,王丹的親屬將當天與王丹一起飲酒的劉元等11人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2萬余元。甘肅定西臨洮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王丹親屬的訴求。宣判后,王丹的家屬提起上訴。12月28日記者獲悉,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丹的親屬稱,王丹與劉元等11人均屬某水電站員工。2016年11月7日19時許,劉元等6人在宿舍開始喝酒,而后邀請王丹參與喝酒。21時許,王丹又被邀請到陳東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時許,醉酒的王丹被送至5樓職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時,單位工作人員發現王丹身體出現異常后,立即將王丹送往醫院救治,經醫生檢查發現王丹已死亡。后經甘肅某司法鑒定所鑒定:王丹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平均含量為365.11mg/100ml。王丹親屬認為,劉元等人與王丹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該11人應連帶賠償王丹家屬死亡賠償金、撫養費、醫療費等費用的80%,即62萬余元。
臨洮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后果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在聚會喝酒過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飲酒,導致過量飲酒而發生死亡的悲劇。聚會過程中,飲酒者與王丹之間僅僅是情誼關系,彼此之間沒有法律關系,且在飲酒過程中,并無證據證明同飲者對其惡意灌酒,導致受害人陷入危險境地,因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且在王丹醉酒后,其他飲酒人將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此外,王丹死亡后,家屬始終未對其死亡原因進行鑒定,沒有證據顯示王丹的死亡與劉元等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綜上,法院依法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釋法:
宴請與接受宴請在社會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會交往中,相互之間無論關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間就有了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這顯然有悖社會常識,也違背了《侵權責任法》責任自負的精神。在該案中如果單純地認定共飲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將會導致認定自然人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泛化,其判決結果必將與社會的正常交往活動相抵觸。
(來源: 蘭州晚報)
年底了,節假日又漸漸多起來了,節假日的聚會,喝酒助興自然少不了。在這里先給大家提個醒,聚會喝酒有4種行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全國多地法院就辦理過多起因聚會飲酒引發的賠償案件,快來了解一下吧!
酒后墜崖身亡,酒友擔責
林剛和吳輝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剛在吳輝家喝酒。當時夜已深,吳輝打電話約朋友方強來接他和林剛。隨后,林剛幾人乘車出行,當行經一段山崖路時,林剛下車方便時不慎滑落山崖掉進水里,溺水身亡。
事發后,林剛家人要求吳輝和方強承擔死亡賠償金等共計十萬余元。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在法官調解下,方強和吳輝與死者家屬和解,共同給付死者家屬賠償款6萬元。
男子醉酒死亡,同飲者賠償
一家職業培訓學校負責人陳某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某飯店設飯局,宴請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勝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
周某家人隨后將該培訓學校及參加飯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賠償周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1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定,周某作為成年人,對酒精中毒死亡負主要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的70%。組織飯局者陳某承擔20%的責任,其余6名參與人共同承擔剩余10%的責任,共計賠償周某各項費用3.5萬余元。
聚會喝酒4種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參加宴請中,如果飲酒出事,有4種行為同桌飲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 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 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 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 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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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民法典的頒布適用,同飲者民事責任更是進一步得到完善與細化,也為糾偏勸酒行為,擯棄過度飲酒惡習提供了法律保障。 那么啥叫同飲者責任? 宴請并共同飲酒是一種正常的、普通的社會交往活動,其目的在于增進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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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筆者在大律師網那邊看到的相關案例律師給出的解釋如下: 1、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于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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