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痛心!男子酒后猝死,同行3人判賠12萬,判決生效!聚餐喝酒千萬注意!量力而行,不要隨意勸酒、灌酒,陪酒也要格外小心!跟小華一起來看這則案例↓
一行人在廈門談項目、飲酒
次日凌晨他意外猝死
為商談一個工程項目,58歲的李先生陪同公司領導段先生,以及阿洪、阿蘭、阿新3名同事先后抵達廈門,入住合作方吳先生訂的酒店。雙方商談很順利,當晚,吳先生還邀請大家吃飯。席間,李先生喝了白酒。
當天晚上9點多,回到酒店的李先生顯出醉態,不僅揮舞雙臂大喊要繼續喝,還推搡前來幫忙的酒店人員。
最終,大家把李先生帶到房間睡覺,阿新則留下來繼續喝酒。
不久后,意外發生。
次日凌晨1點左右,住在同一房間的阿洪醒來后,發現李先生有些異常,不僅沒有了打鼾聲,而且面色發黑,怎么喊也沒有回應。阿洪趕緊聯系領導和同事,還撥打120求救。
不幸的是,李先生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初步診斷為飲酒后猝死。
根據李先生的領導、同事,還有吳先生事后在派出所留下的詢問筆錄,大家一致表示:飯桌上沒有相互勸酒,喝酒都是自愿的,他們估計李先生喝了大約半斤白酒,在結束時神志還算清醒,人比較興奮,還搶著要買單。
李先生的親屬認為,組織飯局的吳先生以及同行的領導、同事,應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因賠償的金額無法協商一致,李先生的親屬向海滄區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他們是否應擔責呢?
判決:
僅僅送回酒店休息不夠
酌定連帶賠償12萬余元
海滄區法院審理認為,李先生經醫院初步診斷為飲酒后猝死,從聚餐中飲用白酒至次日凌晨被送往醫院救治無效后死亡,其間并無其他情況發生,應認定他的死亡與飲酒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李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應有足夠的認識,應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后果有足夠清醒的認知,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還認為,公安機關對五名被告所作的詢問筆錄是在事發后短時間內形成,各當事人的陳述能夠互相印證,且不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應予以采信。根據筆錄,5名被告在與李先生飲酒過程中均不存在過錯。
飲酒之后,吳先生將李先生等人送回酒店,已經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
但是,在李先生明顯出現醉酒、失去自控能力的情況下,同行人員只是將其送回酒店房間睡覺,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未作出相應的安全護理和照顧消除危險,導致了死亡后果的發生。故段先生、阿洪和阿蘭三人具有一定過錯,酌定由三人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最終,在認定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后,法院判決段先生、阿洪、阿蘭連帶承擔賠償104310.8元,另外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共計124310.8元。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市民:
親朋相聚飲酒要適量,不要相互勸酒,酒后同行人員也要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血的教訓!生命的教訓!每次都在強調:喝酒量力而行,切不可貪杯!也千萬不要勉強他人。不要勸酒,灌酒,共飲者一定要看護好醉酒者!
哪些情況酒友要擔責?
∨
1、因飲酒誘發疾病、傷殘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飲酒,在因喝酒的情況下引發心臟病、高血壓等疾病導致傷殘、死亡的情況發生;
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勸酒誘發疾病的,勸酒者無需承擔過錯責任,但給予公平責任原則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即勸酒者無論是否知道對方不能喝酒,都應承擔責任,只不過前者須承擔較大責任。
2、強迫性勸酒
在飲酒過程中有明顯的強迫性勸酒行為,如言語要挾、刺激對方、強迫灌酒等,對于造成損害結果的,勸酒者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酒后駕車、洗澡、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
在明知對方酒后駕車而不加以勸阻情況下,一旦發生損害結果,同飲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已盡到勸阻義務而醉酒人不聽勸阻,同飲人則可以減輕或免責。
但同飲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語無倫次、神志不清情況下,同飲者應勸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夠進行勸阻時卻沒有勸阻導致意外發生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4、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
如果醉酒者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此時同飲者負有一定監護義務。
如果同飲者沒有將醉酒者送到醫院或讓其到達有人照顧的場所(如家中),此時如果發生意外,則同飲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喝酒別貪杯,
別勸酒、別灌酒、量力而為!
轉發提醒你關心的人!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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