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錄用通知書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錄用通知書發生法律效力需要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一)承諾的作出。勞動者在收到用人單位發出的錄用通知書后應當在該通知確定的承諾期限內作出肯定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通知的方式作出且必須在錄用通知書確定的期限內到達用人單位。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發出書面錄用通知而是在面試現場口頭告知勞動者被錄用的,勞動者應當當場立即作出承諾。
(二)特殊情況下承諾期限的起算時間。對要約的承諾期限存在一般和特別的規定。一般的規定是,如果錄用通知中明確規定了承諾期限,則以錄用通知為準。如果錄用通知中沒有明確承諾期限,若錄用通知書是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錄用通知的意思表示是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到達勞動者時開始計算。若勞動者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用人單位認可該承諾有效的以外,勞動者的超期承諾視為一個“新要約”。
(三)承諾的生效時間。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本文探討的問題,勞動者的承諾自承諾的書面意思表示到達用人單位之日生效。承諾的生效之日就是錄用通知書的生效之日。
二、錄用通知書失效的情形有哪些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發出的錄用通知書失效:
(一)勞動者在收到用人單位的錄用通知書后發出拒絕錄用通知書的通知的,該通知到達用人單位之日,錄用通知書失效。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作出承諾行為之前書面通知撤銷錄用通知書的。
(三)勞動者在錄用通知書給定的承諾期限內未作出同意錄用擇期報到的意思表示的。
(四)勞動者因對錄用通知書的條件有異議而向用人單位提出需要變更或修改錄用通知書的,該新要約到達用人單位之日,原錄用通知書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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