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 法發〔2018〕9號
8.審判部門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
相關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加坡佳資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甘肅匯利源通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其他民事民事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佳資公司就案涉股權提起確權之訴,請求“確認佳資公司通過增資已經增持飛天大酒店17%的股權”,而該訴爭的飛天工貿公司持有的飛天大酒店40%比例的股權已于2001年被XXX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法發〔2018〕9號第8條規定:“審判部門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原裁定依據該規定,裁定駁回佳資公司的起訴,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韋某3、韋某2、楊某某物權確認糾紛二審民事案
本院認為,上訴人以其獨自出資購買位于柳州市柳江區宗地[不動產證號:桂]為由,要求確認該宗地使用權為其單獨所有而提起本案訴訟。本案庭審已查明的事實顯示,桂,座落于柳州市柳江區,權利人為韋某2、韋某3。因韋某3販賣毒品被依法判處刑罰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現該案涉位于柳州市柳江區拉堡鎮柳西路80號之十四宗地[不動產證號:桂]已被XXXXXX中級人民法院查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8條“審判部門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規定,本案中,上訴人訴請需要確權的涉案宗地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一審法院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依法裁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且告知上訴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張某與毛某、王某合伙協議糾紛二審民事案
張某某認為二審判決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法發〔2018〕9號)第8條“審判部門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規定,但并未裁定駁回起訴,而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且二審法院明知案涉房屋被查封后張某某已提起執行異議,卻沒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項規定中止審理本案,存在錯誤。對此,本院認為,張某某在本案一審中提出確認合同無效和確權兩個訴訟請求,對于確權的訴訟請求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而對于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二審法院依其認定予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最終二審法院在一份判決書中同時處理上述兩個訴訟請求。二審判決引用了上述規定,明確闡述了確權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并未對確權請求進行實體審查,亦未對是否應當確權進行評判,故二審判決的處理并無不當。此外,張某某就案涉房屋提起執行異議屬于執行救濟程序,其對異議結論不服的還可以通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來主張實體權利,對本案而言,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五項規定中止審理的理由。
夏某2與丁某某、夏某1等所有權確認糾紛再審民事案
本院認為:審判部門在審理確權訴訟時,應當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本案中,案涉房屋在2016年已經被法院查封,民事判決書系在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后作出確權判決,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撤銷。據此,一審再審裁定撤銷原生效民事判決,駁回夏某2的起訴并無不當,夏某2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審理此類案件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程序問題,即房屋買受人未對查封的房屋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能否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實體問題,即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能否進行確權?關于程序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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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3.離婚協議對于房屋產權的約定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 4.法院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權過程中,針對特定標的物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決、調解書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