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
3.離婚協議對于房屋產權的約定能否對抗申請執行人
4.法院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權過程中,針對特定標的物實施強制執行,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決、調解書為依據,要求對該標的物停止執行的,應當如何處理?
5.執行異議之訴中,被執行人對案外人的權利主張表示承認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舉證責任?
6.案外人在發生糾紛時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而是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就執行標的物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給付之訴,如何處理?
實踐中,案外人在發生糾紛時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而是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就執行標的物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給付之訴的情形十分普遍。我們認為,在法院針對執行標的物的強制執行過程中,該標的物即處于非正常狀態,此時就該標的物發生的爭議,應當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案外人異議之訴制度尋求救濟,而不應允許案外人另行提起確權之訴,并且,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在非執行法院提起確權之訴,由于申請執行人并非該案的當事人,極易出現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對抗執行的情形出現。因此,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就執行標的物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其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張權利。案外人以被執行人為被告另行提起給付之訴,要求轉移執行標的物所有權,該標的物已處于強制執行狀態的,法院應當向案外人釋明,告知其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主張損害賠償,經釋明其仍堅持不變更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在判決理由中寫明案外人可待執行標的物解除強制執行狀態后再行主張。對于審判中未發現并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調解書,應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撤銷。
文章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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