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登記車主應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觀點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連環購車未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手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分別進行處理:如果機動車已實際交付買受人并已交付相關登記資料,登記所有人不享有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而負有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法定義務的買受人怠于辦理登記手續的,機動車登記所有人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登記所有人未依法辦理該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的,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交通事故責任人(現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無過錯連帶賠償責任。”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5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摘自《指導性案例:》一文,P155—161。
二、“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觀點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駕駛者應當對好意同乘者承擔責任。好意同乘者無償搭乘的行為并不意味著其甘愿冒一切風險。駕駛者對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義務并不因為有償和無償而加以區分。對于駕駛者駕駛者同樣適用無過錯責任。搭乘者有過錯的,應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搭乘者無過錯的,可以適當酌情減輕駕駛者的民事責任,但是對于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6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導性案例:“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一文,P114—120。
三、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傷亡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觀點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未參加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應當如何承擔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我們傾向于認為,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但應排除對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乘員傷亡的情形的適用。”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7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導性案例: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上人員傷亡應當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一文,P155—162。
四、交警部門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現場勘驗筆錄等相關證據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觀點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定事故發生的事實、原因并認定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對于交警部門認為事實不清,雙方的過錯無法判明,也無法確定事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現場勘驗筆錄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關證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各方當事人有無過錯進行判斷并作出認定,以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7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導性案例:交警部門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現場勘驗筆錄等相關證據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一文,P149—154。
五、以合同之訴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支持
【觀點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當事人以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時,法官應行使釋明權。對于當事人仍堅持提起違約之訴,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8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導性案例:以合同之訴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是否支持》一文,P194—201。
六、訴訟期間受害人由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并已在城鎮居住生活,應如何計算殘疾賠償金
【觀點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第30條之規定,在二審終結前,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并已在城鎮居住生活的,應當適用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確定殘疾賠償金數額。”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8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導性案例:訴訟期間受害人由農業戶口轉為城鎮戶口并已在城鎮居住生活,應任何計算殘疾賠償金》一文,P176—179。
七、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存時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的次序
【觀點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既包括財產損害也包括精神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進行選擇。請求權人如果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并不超出各保險人預期的合同義務范圍,也沒有增加保險公司的負擔,人民法院對此應當予以準許。”
【觀點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36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奚曉明主編,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摘自《指導性案例: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存時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的次序》一文,P121—126。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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