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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為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分類清單:
(一)綜合類:
《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高法院、高檢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對外貿易法》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商標權類: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三)專利權類: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高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國防專利條例》。
(四)著作權類: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五)商業秘密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六)植物新品種權類: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林業部分)。
高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特殊標志類: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八)地理標志類:
《商標法》。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于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十)其他類: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時期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我國知識產權法主要包括《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基礎法律制度,以及《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 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相關法律規范。
其中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法保護的對象是商標,商標是識別某商品、服務或與其相關具體個人或企業的顯著標志。
著作權保護的是具備獨創性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1. 知識產權法律,如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知識產權行政法規。其主要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 4.知識產權行政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規定。
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中國內地主要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1、商標法(1982年8月3日通過、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修改、1993年7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12月1日施行) 商標法實施細則(1983年3月10日頒發、施行,1988年1月3日修訂,1993年7月15日第二次修訂,1995年4月23日第三次修訂,2002年8月3日第四次修訂,更名為《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2、專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過、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9月4日修改、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改、2001年7月1日施行) 專利法實施細則(1985年1月19日批準、公布,1985年4月1日施行,1992年12月12日修訂,1993年1月1日施行,2001年6月15日第二次修訂,2001年7月1日施行,2002年12月28日通過對第101條和第108條的修改,2003年2月1日施行) 3、民法通則(1986年4月12日通過,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第94條-97條,第88條第3、4款) 4、技術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通過、1987年11月1日施行)經修改并入1999年3月15日通過的合同法(第18章技術合同),1999年10月1日施行 5、藥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12日批準、1992年12月19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藥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30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2000年7月14日修改) 6、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1992年12月25日批準、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農業化學物質產品行政保護條例實施細則(1992年12月26日發布、1993年1月1日施行) 7、著作權法(1990年9月7日通過、1991年6月1日施行,2001年10月27日修改并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1991年5月24日批準,1991年5月30日發布,1991年6月1日施行,2002年8月2日修訂,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8、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6與4日發布、1991年10月1日施行,2001年12月20日修改后重新公布,2002年1月1日施行) 9、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9月25日發布、1992年9月30日施行) 10、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通過、1993年12月1日施行) 11、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1995年7月5日發布、1995年10月1日施行;2003年11月26日通過修改,12月2日公布,2004年3月1日施行) 海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2004年4月22日通過,2004年5月25日發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2、特殊標志管理條例(1996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13、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3章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第213條-第220條)及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第221條-第225條) 1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3月20日發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1999年4月27日通過、1999年6月16日發布、施行)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1999年8月10日發布、施行) 15、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5月20日發布、施行) 1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2001年3月28日通過,2001年4月2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1年9月18日公布,2001年10月1日施行) 17、《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2001年10月31日通過,2001年12月10日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8、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2年1月30日通過,2月4日公布,2002年4月1日施行) 19、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4年7月1日施行,2004年4月6日修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六章對外貿易秩序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12月11日通過,1998年12月17日公布,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0年12月19日公布,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3日修正,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2000年11月22日通過,2001年1月2日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25日通過,2001年2月5日公布,自2001年2月14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5日通過,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6、《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2001年6月15日通過,2001年6月19日印發)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19日通過,2001年6月22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8、。
《憲法》《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刑法》、《民訴》、《刑訴》、《行政訴訟法》的中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等。
一、我國法律
《憲法》
《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還有《刑法》、《民訴》、《刑訴》、《行政訴訟法》的中有關規定。
二、行政規章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條例等。
三、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權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侵犯商標專用權如何計算賠償額和侵權期間問題的批復》
四、我國還參加了一些國際條約:
《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巴黎公約》、《伯樂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
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我們可以這樣講,實際上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非常多。包括我國制定的商標法,實際上也是屬于為了保護知識產權而制定的一部法規,具體涉及到不同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例當中,需要參照不同的法規進行。下面我們可以大概的來了解一下,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一、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二、民法總則首次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保護客體
今年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2782票贊成的高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事法律制度從此開啟“民法典時代”。值得關注的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和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要求,民法總則在民事權利一章明確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對知識產權客體作了概括性規定,以統領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
知識產權作為民事權利的一種,是指權利人依法就知識產權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為了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國家,民法總則在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對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對比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中的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均為新增內容。
“現代技術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簡單易行、成本低廉。這種‘專有的’立法表述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意義重大,彰顯了國家對知識產權的充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堅強決心。”全國人大代表、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黨組成員丁榮余表示,由于網絡的快速發展,使侵權行為地和侵權人所在地均難以確定。大量的網絡行為都是跨地域、跨國界的,而互聯網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管轄權未有定論,這都導致知識產權監管、舉證、制裁難度很大。
有關專家表示,民法總則中對知識產權等民事權利的規定,凸顯了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加強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為民法典各分編和民商事特別法律具體規定民事權利提供了依據。
以民法總則作為領導性的法規。民法總則第123條當中就規定我國的民事主體都享有知識產權的相關權利,可以申請的知識產權的專利包括商業秘密,作品發明,植物新品種等,就比如說專利權如果被侵犯的話,實際上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權侵犯的時候,除了要遵循民法總則以外,我國制定的也有關于專利權的相關法規的。
延伸閱讀:
知識產權保護法包括哪些
知識產權共有的效力與法律適用
知識產權法包括哪些內容
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國內法、國際條約:
1,國內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包括:
(1)法律,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
(2)行政法規,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
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
(3)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行政規章。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2,國際條約中知識產權法律主要包括:
(1)世界貿易組織中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
(2)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3)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4)世界版權公約;
(5)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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