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仲裁協議內容的審查是仲裁協議司法審查的一部分,不涉及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性以及形式合法性等方面的考慮。綜合《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指導與研究》(2001年第1卷)《涉外仲裁協議的司法審查》一文的觀點以及現行《中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151條建議的總結,以及國內的實踐經驗,可以按以下的原則和順序確定審查內容合法性的準據法:
1、當事人選擇適用的法律。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選擇的解決爭議所適用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對仲裁協議本身也適用,即適用于仲裁協議的內容,法院可以據此對仲裁協議是否有效作出判定。除非所選法律規定與仲裁地法的強制性規定或不可排除的規定相抵觸,則適用仲裁地法。
2、仲裁地法或裁決作出地法。當事人未選擇仲裁協議準據法的,應直接適用或推定適用仲裁地法或裁作出地法。仲裁協議的內容不應與仲裁地法或裁決作出國強制性規定以及法律所屬國的公共程序相抵觸,否則協議無效。
3、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適用法律。如果當事人未選擇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仲裁地或裁決作出是也未確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各方面有實際聯系的連接點,以確定最終的準據法。一般而言,締約地法和仲裁事項的準據法與仲裁協議的聯系比較密切。
需要強調的是,在確定準據法的過程中,司法審查法院國的公共秩序保留是法院必須予以注意及重視的問題。一般而言,法院“在解釋仲裁條款時,唯一的限制只能是基于公共秩序的要求?!?/p>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法律適用相對簡單,無例外地適用法院地的程序法與沖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沖突規范確定所應適用的實體法。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律適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當事人可以自主地選擇程序法、沖突法與實體法。一起國際商事仲裁通常面臨...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就協議標的起訴后,我國法院應在特定情況下審查仲裁協議效力,并對訴訟程序作出相應變更。在國際案件中,我國法院應直接優先適用《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有關規定。涉港澳案件適用我國內地的有關規定。我國立法與...
1、提交仲裁的事項。即當事人在其仲裁協議中明確表示,他們約定將什么樣的爭議提交仲裁。這是有關的仲裁庭行使仲裁管轄權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有關當事人申請有關國家的法院協助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時必須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各國仲裁立法一般都對可以提交仲...
檢索各國法律文件和判例,幾無國家承認默式仲裁協議。絕大多數國家要求仲裁協議還必須是書面形式,只有瑞典、日本等少數國家認可口頭協議的效力。目前,各國對仲裁協議形式的要求都在向書面形式發展。英國1996年《仲裁法》就反映了這一趨勢,切頗具特色。...
1.可仲裁性的審查。 爭議的可仲裁性,即某一爭議事項是否可交由仲裁解決。法院對某項國際民商事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首先考慮根據本國法律是否允許將該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通常世界各國基本同意爭議若具有以下三方面特質就屬于可仲裁的范疇:其一,爭議具有...
此外,關于國際仲裁,未來的仲裁法還應增加如下規定: 1.關于仲裁協議準據法。仲裁協議也是一種合同,無須特別規定而準用一般合同的法律適用原則是可行的,事實上,確有很多國家的仲裁立法像中國1994年仲裁法一樣,沒有單獨規定仲裁協議的準據法。但...
本案要旨 我國承認國際性的臨時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文字表達清楚,不會讓人產生任何歧義,無需當事人補充約定就能推導出對雙方之間的仲裁案有管轄權的惟一仲裁機構的情況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通行的國際仲裁理論,法院不能僅憑訟爭仲...
我國承認國際性的臨時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文字表達清楚,不會讓人產生任何歧義,無需當事人補充約定就能推導出對雙方之間的仲裁案有管轄權的惟一仲裁機構的情況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通行的國際仲裁理論,法院不能僅憑訟爭仲裁條款未明...
作為一種隨現代商人的緣起而誕生的制度,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在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倡導爭議解決的對話性、解決程序的高效性等方面都彰顯著其獨特的價值與功能?,F代國際商事交易的發展促就了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演進,如果說原始社會的私力救濟還只是人類在野蠻狀...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的不確定的不論是契約性或菲契約性的法律關系已經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一切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得以進行以及仲裁裁決能夠被承認與執行的最重要的基本條件。仲裁協議雖是關于解決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