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南非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包括《仲裁法》以及《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法》。南非《仲裁法》適用于在南非境內進行的一切仲裁,包括國際商事仲裁和國內商事仲裁。而對于在南非境外作出的仲裁裁決要在南非得到執行的話,必須根據南非《承認和外國仲裁裁決法》進行。南非法律委員會目前正考慮采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關鍵詞】南非商事仲裁《仲裁法》【寫作年份】2004年【正文】南非是非洲大陸經濟發展水平最高的國家。南非與中國的貿易往來非常頻繁,它已成為中國在非洲的最大貿易國。在經濟往來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大量的糾紛。仲裁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快捷、便利、費用低廉等許多優點,因而成為人們解決糾紛的首選。只有對南非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有所了解,才能在發生糾紛時更好地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此外,許多南部非洲國家,如萊索托、斯威士蘭、納米比亞、博茨瓦納等的仲裁法律制度和南非的仲裁法律制度非常相似,因此,通過對南非商事仲裁制度的介評還有助于我們了解其他幾個南部非洲國家的仲裁制度。南非目前有關仲裁的法律包括1965年的《仲裁法》及1977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法》。南非《仲裁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據英國1950年的《仲裁法》制定的,不過,二者也存在著許多區別。南非《仲裁法》適用于在南非進行的各種仲裁,包括南非的國內仲裁和國際仲裁。而南非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法》只適用于在南非國外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執行。本文圍繞南非的《仲裁法》對南非的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作一簡單評析。一、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有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它包括仲裁條款和仲裁議定書。仲裁協議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是整個仲裁制度的基石。它既是爭議任何一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依據,也是仲裁機構對某一特定案件取得管轄權的前提。無協議、無仲裁”是各國普遍接受的原則。各國仲裁立法均將作為其重要內容,當然南非《仲裁法》也不例外。(一)仲裁協議的形式由于仲裁協議是一種特殊的協議,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所以很多國家的仲裁立法對其形式要求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根據南非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才是有效的。《仲裁法》第一條是這樣界定仲裁協議的:規定將涉及協議中指明事項的任何既存或將來爭端交付仲裁的書面協議,無論該協議中是否指派或任命了仲裁員。”(二)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及可提交仲裁的事項由于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的一項合同,因而任一具有締約能力的人都可簽訂仲裁協議。南非《仲裁法》第一條將與仲裁協議相關的當事人界定為仲裁協議的當事人、該當事人的權利繼承人或受讓人、以及法律所認可的該當事人的權利繼承人或受讓人的代理人。該法沒有明確提及未成年人,因而這方面只能適用南非的普通法原則。作為一般規則,沒有監護人的協助,未成年人不能簽訂合同。但是,如果根據普通法,該未成年人應受合同約束,則該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其也具有約束力。至于公司,南非《公司法》第72條明確規定,公司有權將爭端提交仲裁。仲裁事項是雙方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爭議范圍,即雙方當事人將何種性質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只有把訂在仲裁協議中的事項提交仲裁時,仲裁機構才能受理。否則,仲裁機構不能受理。如果一方當事人把不屬于仲裁協議中指明的事項提交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對仲裁庭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即使在仲裁庭審理終結并作出裁決后,另一方當事人仍然有權拒絕履行該裁決所規定的義務,并可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法院亦可拒絕執行該裁決。并不是所有的爭議均可提交仲裁,仲裁協議中約定提交仲裁的事項,必須是有關國家立法所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各國出于各自公共政策的考慮,一般都在其法律中明確規定某些事項不能提交仲裁,如果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中包含了這些事項,那么該仲裁協議就會被認為無效。在南非,下列事項是不能提交仲裁的:婚姻事由或附帶于婚姻事由的任何問題、涉及身份的事由。附帶于婚姻事由的任何問題”措辭很廣泛,它將婚姻爭議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事項,諸如監護權、探視權等也排除在仲裁之外,這適用于無論爭議是發生在離婚之前或之后。看來有關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的財產權利爭議也被排除在仲裁之外。此外,盡管南非《仲裁法》沒有明確予以排除,但刑事案件是不能仲裁的,非法的、不道德的、違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爭議事項也不能提交仲裁。
1、國際層面的競爭 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國際商事仲裁工作必然面臨著國際層面的競爭。目前,除國際上老牌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中心、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外,其他后起的商事仲裁機構如新加坡國際仲裁...
有人認為,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地選擇的隨意化,由仲裁地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已無存在必要,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原因主要是,仲裁裁決撤銷程序和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兩者的功能不一樣,前者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主動救濟,而后者只有在勝訴方啟動裁決...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而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歡迎,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是國家司法干預仲裁的方式之一,為的是監督國際商事仲裁活動。然而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礙仲裁的高...
當今世界,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的途徑不外乎訴訟與仲裁兩種方法。鑒于各國實體法非出一源,以何國特定的實體法(即準據法)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直接決定了當事人法律上的命運,因此,無論是國際民事訴訟還是國際商事仲裁,均將實體法的適用作為核心問題。有關國...
一、文化因素的界定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都有一定基礎和動力,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等,仲裁作為一項法律制度,也是如此。文化因素,既決定能否建立仲裁制度,更影響仲裁制度的發展和演進。在漢語系統中,文化的本義就是以文教化,它表示對人的性情...
國際商事仲裁只適宜于一定特性的爭議,這是各國仲裁法及相關國際立法都認可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并不見得都可以由仲裁員行使實體管轄權,仲裁員或法院首先必須確定有關爭議事項是否在仲裁范圍之內,可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就是所...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交流及經濟活動日趨頻繁,垮國糾紛也逐漸增多。國際商事仲裁作為解決垮國糾紛的有效手段之一,憑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適應的隨機性,裁決執行的有效性,被廣泛應用。本文從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數量地域分布,法...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法律適用相對簡單,無例外地適用法院地的程序法與沖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沖突規范確定所應適用的實體法。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律適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當事人可以自主地選擇程序法、沖突法與實體法。一起國際商事仲裁通常面臨...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國際商事爭議常用的解決方式,在通過仲裁解決國際商事爭議時,爭議本身能否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顯得尤為關鍵。本文從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法律與現實的意義入手,探討確定國際商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一般原則,并就中美兩國...
一、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預的必然性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預,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與協助,如強制執行仲裁協議、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二是指法院對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對裁決的司法審查、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