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仲裁撤銷制度的法律依據是《華盛頓公約》第52條。本條規定了如下五個撤銷理由:仲裁庭組成不當、仲裁庭明顯越權、嚴重違背基本程序規則、仲裁庭的成員有受賄行為、裁決未說明其所依據的理由。
《華盛頓公約》中上述撤銷理由的外延,通常比一般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撤銷理由更為廣泛。然而,在正常情況下,ICSID專門委員會并不依據這些撤銷理由對裁決進行以實體問題作為切人點的審查。本書就ICSID仲裁撤銷制度的基本框架進行了系統的評介,對ICSID仲裁撤銷理由的運用實踐進行了研究、比較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指出,ICSID仲裁裁決應該具備實體公正性,ICSID仲裁監督制度也本應有權審查裁決實體問題,維護裁決的實體公正,因此,作為ICSID仲裁機制內唯一的仲裁監督制度——ICSID仲裁撤銷制度存在監督無力的痼疾。在面臨深刻危機的情況下,ICSID曾經擬采取措施彌補其仲裁監督機制監督無力的缺憾,但是,由于《華盛頓公約》的難以修改和自成體系使然,上述措施終未實施。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的相應對策只能是慎重接受ICSID仲裁管轄權,為此,中國需要適當調整自己的締約立場并作出必要的補救。
1仲裁裁決的撤銷的含義及存在依據仲裁裁決是仲裁庭根據仲裁當事人的申請就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而仲裁裁決的撤銷(cancellationofaward)是指仲裁裁決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由當事人申請并經法院審查核實、判決或裁...
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確立,是我國仲裁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但還存在許多立法上的問題和實踐上的不足,與國際上的通行規定和做法尚有距離。 一、規范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 仲裁法對于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并未直接規定具體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訴訟...
我國法律對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于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于解決其他經...
《國際仲裁雜志》主編J·沃納(JaequeWerner)曾說: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國際仲裁,沒有國內法院的干預是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的。這種干預包括2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和協助,二是指法院對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其對裁決的司法...
司法與仲裁的關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問題。在我國,隨著仲裁法修改腳步的加快,這個問題受到了仲裁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受司法與仲裁關系創新的影響,發達仲裁國家在司法與仲裁關系上呈現出由法院對仲裁予以嚴格監督到適度監督、由單純監督到監督與協...
有人認為,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由于仲裁地選擇的隨意化,由仲裁地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已無存在必要,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原因主要是,仲裁裁決撤銷程序和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程序,兩者的功能不一樣,前者是對雙方當事人的主動救濟,而后者只有在勝訴方啟動裁決...
仲裁裁決撤銷程序是指仲裁裁決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由當事人申請并經法院審查核實,判決或裁定予以撤銷、使之歸于無效的一種特殊程序。 對仲裁裁決采用撤銷程序進行司法監督,是我國1995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
一、立法背景與問題的提出 1994年《仲裁法》頒布之前,我國已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和190個地方法規對仲裁機構、仲裁程序和仲裁裁決等問題作了不同程度的規定,但對當事人是否有權申請撤銷裁決以及撤銷裁決的情形和撤銷裁決的程序等問題基本沒...
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包括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仲裁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問題,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以及不予執行的問題,第七章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執行問題作了特別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
一、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干預的必然性國際商事仲裁中的法院干預,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與協助,如強制執行仲裁協議、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二是指法院對國際商事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對裁決的司法審查、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