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主要是指童工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一次性賠償辦法》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因上述非法用工必定有一方不符合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所以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或童工與用工單位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根據勞動法規的規定,與用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勞動者獲取和實現工傷保險權的前提,傷亡職工或童工被認定為工傷必須首先證明其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而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或童工與用工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故非法用工單位的職工或童工受到傷亡在理論層面或實踐操作中不能被認定為工傷,故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但立法者鑒于應當為已付出實質勞動的勞動者提供恰當有效的救濟路徑的考量,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沒有簡單因非法用工單位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無法形成勞動關系,而直接將他們排除在工傷保險保障之外,而是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內設置了不同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特殊救濟方案。即《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并規定上述賠償糾紛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這一規定為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獲取工傷保險保障提供了特殊的制度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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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械廠因未參加年檢,于2009年5月10日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但仍進行生產經營。9月22日,王某到機械廠工作。10月17日10時許,王某在車間維修機器時,因同事錯誤操作機器致其左手受傷。該機械廠派人將王某送至醫院住院治療,并支付了全部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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