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體現了票據抗辯制度的基本內容:第一、票據抗辯是票據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的行為。就民法的一般原理而言,抗辯是指義務人對權利人的權利請求提出相應的事實或合法的理由加以對抗,以否定權利人的權利主張的行為。就票據關系來說,票據權利人得向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請求承兌或請求付款,票據債務人負有票據債務,正常情況下應當為履行債務之行為。但是,當票據本身不具備合法形式,或者發現持票人為不法取得票據時,仍要債務人履行票據上記載的債務,就會損害正當權利人的利益,也將使債務人處于不利地位。這樣會損害票據債務人利益,影響票據之流通與安全。票據法賦予票據債務人抗辯權,給予其說“不”的權利,規定抗辯事由,維護票據債務人自己保護的權利。第二,抗辯以票據法規定的法定事由的存在為要件,有法定事由存在,也就是有了抗辯的事實根據。我國《票據法》第62條就此做了規定,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不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我們認為,要式性與文-義性是票據行為的外在特征,獨立性與無因性是票據行為的內在特征,茲分析如下:1.外在特征之一:要式性——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有要式法律行為與非要式法律行為之分,一般民事法律行為實行形式自由原則,即除非法律...
票據抗辯的情況有哪些1、因票據本身記載的瑕疵而主張票據無效或消滅的抗辯,如票據要件欠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2、否定票據行為有效成立的抗辯,如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時,該無行為能力人提出他所為的票據行為無效;票據經偽造時,被冒名的發票人提...
票據抗辯的方法有哪些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以票據不符和法定的形式要件的抗辯、票據權利無法行使的抗辯等。《票據法司法解釋全文》第十五條?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
(一)物的抗辯物的抗辯,又稱為絕對的抗辯或客觀的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或者票據上記載的債務人而發生的抗辯,該抗辯不因持票人的變更而受到影響。[4]可以看到,物的抗辯事由產生于物——票據,即票據本身存在著影響票據效力的事由,從而導致票據的絕對無效...
1、無金額起點限制;銀行承兌匯票是一個常用的結算工具。2、銀行是主債務人;3、客戶必須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4、付款期限最長達6個月;5、收款人在匯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銀行申請支用票款;6、在匯票有效期內可以轉讓;7、對于購貨方而言,使用...
(一)擴大空白票據的種類和使用范圍,明確空白票據的效力我們在立法中可以規定,對于出票人簽發的空白票據,須在補記完全后,才能生效;未經補記完全,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據權利。[8]這樣規定,第一,擴大了空白票據的種類。空白票據既包括空白支票也包括空...
所謂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有瑤疵而進行的抗辯。比如,債務人認為票據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內容,如匯票上未記明金額、發票人沒有簽名、記有附帶條件的支付委托等,認為該票據應該無效或消滅,從而拒絕進行付款,這種抗辯就屬于對物的抗辯。屬于對物的...
票據行為是指能產生票據債權債務關系的要式法律行為,一般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保證、保付等六種(我國《票據法》未規定參加承兌和保付制度)。票據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具有一般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但在票據制度中,基于票據的流通性等要求,票...
票據抗辯可從抗辯行為和抗辯權兩方面來考查。票據抗辯權是票據法賦予票據抗辯人對抗持票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權利;抗辯行為是票據抗辯人實現票據抗辯權的行為和過程。抗辯行為可以表現在訴訟外(民事法律行為或非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表現在訴訟中(民事...
票據質押與其他權利質押,乃至動產質押的不同之處主要表現于票據質押不僅受到擔保法、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而且還應受到票據法律制度的約束。出質人于質權人通過訂立質押合同,出質人將欲出質的票據經設質背書并交付質權人后,票據質押行為才算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