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據抗辯可從抗辯行為和抗辯權兩方面來考查。票據抗辯權是票據法賦予票據抗辯人對抗持票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權利;抗辯行為是票據抗辯人實現票據抗辯權的行為和過程。抗辯行為可以表現在訴訟外(民事法律行為或非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表現在訴訟中(民事訴訟行為)。票據抗辯權和票據抗辯行為互為表里,是辯證的統一,理解票據抗辯必須對票據抗辯行為和抗辯權進行全面分析。
一、傳統票據抗辯概念之缺陷
在論及票據抗辯時,學者多從民事法律行為的角度來界定。比如,臺灣學者多主張“票據之抗辯者乃票據債務人提出合法之事由,以拒絕票據權利人行使權利之行為也。”[]或“票據抗辯者,乃票據債務人,對于票據債權人之請求,得提出實體法上之事由抗辯,而拒絕履行之謂。”[]我國大陸學者亦有此認識,“票據債務人對于票據債權人提出的請求(請求權),提出某種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絕,稱為票據抗辯。”[]單純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界定票據抗辯,不難得出如下結論:1.票據抗辯的行為人是票據債務人;2.票據抗辯的行為對象是票據債權人;3.抗辯事由是合法事由,即符合票據法規定的事由;4.票據抗辯是一種對抗行為,即票據債務人基于法定事由,對抗票據債權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拒絕履行票據債務的行為。我國的票據法完全采納了這種觀點,從法律行為的角度對票據抗辯做出了立法解釋。其第13條第3款規定,“票據法上所稱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一概念實際上存在兩大漏洞。首先,其僅對票據抗辯行為進行了概念界定,而沒有直接對票據抗辯權進行定義。票據抗辯行為的法律依據在于抗辯人享有抗辯權。抗辯權和抗辯行為是“‘源’與‘流’、‘本’與‘末’的關系。沒有對票據抗辯權的概念界定,就不能正確理解票據抗辯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理性,也就不會架構起完善的票據法權利體系。”[]其次,將抗辯人與票據債務人等同,抗辯對象與票據債權人等同,未能包含所有票據抗辯的情況。因為在票據流轉實踐中,抗辯人可能并不僅僅是票據債務人,他也可能是無票據義務之人。比如出票系偽造的票據。此種情況下,票面上記載的出票人系被偽造人,其根本無付款義務,因此當他行使抗辯權時就不會具有票據債務人的身份。再者,抗辯對象也不可能是單
一的票據債權人。因為把合法的持票人稱為票據債權人本無可厚非,但把非法的持票人也納入票據債權人卻讓人匪夷所思。比如,以欺詐、盜竊或脅迫方式取得票據的持票人根本不可能票據債權人,但卻可以成為抗辯對象。另外如無效票據,當有關票據欠缺票據法上所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時,則自始就沒有發生票據法上所規定的權利,有關的持票人也就不可能稱為票據債權人;同時,與其相對應的其他當事人也就不可能成為對其負有義務的票據債務人。由此可知,單純從民事法律行為的角度理解票據抗辯有失偏頗,容易產生以偏概全的現象。
二、票據抗辯行為的分析
從我國民法角度講,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合法行為。因此,從民事法律行為為出發點闡釋票據抗辯,焦點當然會放在“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上。票據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票據抗辯可以理解為“變更、終止”票據法律關系,所以在這一層關系中發生的票據抗辯理所當然會引起人們的注意,而不存在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票據抗辯則會被忽視。這就是前述學者們為什么只強調抗辯人是票據債務人,抗辯對象是票據債權人——因為兩者之間存在票據關系這一民事法律關系,而忽視了兩者都存在非票據當事人的情況——因為兩者之間不存在票據關系這一民事法律關系。當然,有學者也認識到票據抗辯對象包括持有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之人。如“票據之抗辯云者,指票據債務人面對執票人之請求或主張,得據以拒絕其請求或主張之謂。”[]這里的執票人就包含了票據債權人和持有票據但無票據權利之人,但是其仍未概括出票據抗辯人還包括無票據義務之人的特殊情形,所以難免有失精確。總之,為克服前述票據抗辯定義之漏洞,正確理解票據抗辯,須跳出民事法律關系的束縛來考察票據抗辯行為,以正本清源。
不可否認某些票據抗辯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但不能因為如此,就從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去探討票據抗辯,應該認識到不存在票據法律關系的人之間也存在票據抗辯這一不容忽視的重要事實。因此票據抗辯行為的內容要素應該包括:1.票據抗辯的行為人是票據債務人或無票據義務之人(可以概括為“被請求人”,即被請求支付票據金額和相關費用的人);2.票據抗辯的行為對象是票據債權人或雖持有票據但不享有票據債權的特定人(可以概括為“持票人”);3.實施票據抗辯行為須具備法定
事由;4.抗辯行為是對抗票據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行為;5.抗辯行為人實施票據抗辯行為是為了實現票據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由上述分析可知,票據抗辯行為根據其是否可歸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之范疇,可劃分為民事法律抗辯行為和非民事法律抗辯行為。
(一)民事法律抗辯行為。這種抗辯行為是指存在票據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抗辯行為,是票據債務人對票據債權人的抗辯行為,其結果會導致票據法律關系的變更和終止。在票據抗辯行為中,民事法律行為居多,諸如票據未到期的抗辯、票據直接當事人之間基于票據原因關系的抗辯等都是此類。
(二)非民事法律抗辯行為。這是指不存在票據法律關系的人之間發生的抗辯行為。具體包括:1.非票據債務人對票據權利人或非票據權利人的抗辯。如票據被偽造的情形,被偽造人不是票據債務人,其可對一切持票人進行抗辯。當持票人是通過合法途徑善意取得該票據時,雖是票據債權人,但仍會受到被偽造人的抗辯,其只能向其他前手主張票據權利。這一抗辯情形是非票據債務人對票據權利人的抗辯;當持票人依非法途徑取得該票據時,不成為票據權利人,如其持此票據行使權利,自會遭到抗辯。這一情形則是非票據債務人對非票據權利人的抗辯。2.票據債務人對非票據權利人的抗辯。如持票人以欺詐、盜竊或脅迫方式取得票據,背書不連續的票據等情形,持票人皆不能取得票據權利,自不能成為票據權利人。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抗辯則是票據債務人對非票據權利人的抗辯。由此可見,非民事法律抗辯行為發生于不存在票據法律關系的人之間,其目的是根本否定持票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傳統的票據抗辯概念正是局限于民事法律抗辯行為的角度來闡述的,而忽略了非民事法律抗辯行為。
此外,票據抗辯行為根據其實施的階段可以分為訴訟外抗辯行為和訴訟中抗辯行為。前者是說抗辯人直接對抗持票人請求或主張的行為;后者是指在訴訟中對抗持票人請求或主張的行為。訴訟外抗辯一旦進入訴訟程序,就演化為訴訟中抗辯行為,也即訴訟中抗辯行為是訴訟外抗辯行為在訴訟過程中的延伸。一旦提起訴訟,民事法律抗辯法律行為和非民事法律抗辯行為都可演化為訴訟中抗辯行為。
三、票據抗辯權的分析
票據抗辯權是票據抗辯行為的法律依據所在,因此,票據抗辯權的要素與票據抗辯行為的要素存在邏輯上
的同一關系。對票據抗辯行為做出界定,就會在邏輯上確定票據抗辯權的具體內容。從票據抗辯行為的要素分析,不難得出票據抗辯權的具體內容:1.票據抗辯權的權利人是票據債務人或無票據義務之人(可以概括為“被請求人”);2.票據抗辯權的預期行為對象是票據債權人或雖持有票據但不享有票據債權的特定人(可以概括為“持票人”);3.票據抗辯權是基于票據法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權利;4.票據抗辯權之宗旨在于平衡票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不難得出結論,票據抗辯權就是票據債務人或無票據義務之人基于法定事由,對抗票據權利人或雖持有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之特定人的請求或主張的權利。或簡而言之,票據抗辯權就是被請求支付票據金額或相關費用的人(被請求人)基于法定事由對抗持票人請求或主張的權利。而票據抗辯行為則是實現抗辯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票據抗辯權根據其對被抗辯人或持票人的影響可以分為消減型抗辯權和否定型抗辯權。首先,消減型票據抗辯權是以被請求人承認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為前提條件的。在這種情形下,被請求人就是票據債務人。其通過具體抗辯事由,使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的時間、條件或付款范圍發生變化。這種類型的抗辯權其實是票據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基于其所實施的抗辯行為是民事法律抗辯行為。其次,否定型抗辯權是指被請求人以一定的抗辯事由否認持票人享有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也即被請求人從根本上否認自己與持票人之間存在票據權利義務關系。基于其所實施的抗辯行為是非民事法律抗辯行為。
票據法為民法之特別法,票據抗辯權亦當是民事權利之一種。對于票據抗辯權的法律屬性,學者多認為其是形成權。形成權是基于單方意思表示而使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民事權利。票據抗辯權不存在產生票據法律關系的問題,其焦點是使已經存在的票據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終止的效果。判斷抗辯權是否屬于形成權,首先要看是否依據權利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使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動或終止;其次要看該項權利對請求人的請求內容發生何種作用。“一個抗辯權的主張,是否使其所欲對抗的主權利就此永遠失去效力;抑或僅此一次使該權利失其效力,而于主權利重為行使時,必須再行主張之。僅在前種情形,抗辯權具有終局形成的結果,始得稱為一種形成權,如果抗辯權的權能僅得對權利之每次行使提出異議,則抗辯權僅具一時的效用,應與形成權嚴加區
別。”所以,對于票據抗辯權的法律屬性,可得出如下結論:首先,否定型抗辯權不屬于形成權。其理由在于票據抗辯在于變更、終止票據法律關系,而被請求人與持票人之間并不存在票據法律關系,雙方無所謂票據權利和義務可言,不具備形成權存在的基礎。其次,消減型抗辯權則屬于形成權。消減型抗辯使持票人之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在時間、條件或付款范圍等方面發生變化,只要抗辯符合法定事由,即產生終局效力,持票人不得再次行使完全相同的請求權。
四、小結
票據抗辯權和票據抗辯行為互為表里,是辯證的統一。票據抗辯權根據其對對被抗辯人或持票人的影響可以分為消減型抗辯權和否定型抗辯權,前者是形成權,后者則不屬于形成權。基于消減型抗辯權而實施的抗辯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而基于否定型抗辯權實施的抗辯行為是非民事法律行為。理解了票據抗辯權和票據抗辯行為,就不難理解票據抗辯法律制度。票據抗辯法律制度可以理解為票據法中有關票據抗辯之法律規范的總和。票據抗辯權和抗辯行為是票據抗辯法律制度的核心所在,票據法中的抗辯制度其實就是圍繞著這兩點,規定了票據抗辯的具體條件(事由)、抗辯的法律后果和抗辯之限制等內容。
一、票據中有哪些抗辯權 票據抗辯權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的權利: 第一、關于票據權利未產生或者無效的抗辯權,票據債務人根據中國《票據法》第8條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據無效的規定所提出的抗辯即屬于此類抗辯...
票據抗辯切斷又稱票據抗辯的限制,是指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在票據的各種抗辯中,物的抗辯是隨票據本身而發生并存在,無論票據轉讓至何人之手,這種抗辯都隨票據而存在,并由新的票據債務人行使。所以,...
所謂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本身的內容有瑤疵而進行的抗辯。比如,債務人認為票據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內容,如匯票上未記明金額、發票人沒有簽名、記有附帶條件的支付委托等,認為該票據應該無效或消滅,從而拒絕進行付款,這種抗辯就屬于對物的抗辯。屬于對物的...
票據抗辯權限制要求有什么票據抗辯權限制條件:1、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因票據欠缺法定必要記載事項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無效的票據主要有下列三種:(1)票據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22條、第...
匯票保證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按照保證的一般原理,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據保證人。保證人承擔的是對票據債務的保證責任。由于我國票據業務,特別是私人票據業務還不發達,公民個人作為票據保證人的還很少見。所以,實踐中的保證...
一、什么是票據抗辯 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于票據債權人提出某種合法的事由而拒絕履行其義務的行為。通俗地講就是債務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絕支付票款。票據的抗辯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兩種。 1.對物抗辯 所謂對物抗辯,是指基于票據...
1.匯票背書轉讓的概念。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的規定,票據法上的匯票轉讓是通過背書方式進行的。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完成簽章,并將其交付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
所有票據的對價都是一方在獲得一定利益的同時,必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的代價。比爾·勞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取得匯票時,必須支付對價,即應支付匯票雙方認可的相應對價。 應收票據是指對方通過銀行承兌匯票進行付款結算。因此,公司銷售商品時應作如下分錄:借...
票據抗辯權的行使要滿足什么條件1、票據債務人依照票據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對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2)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
無因性原則使得持有票據的人當然成為票據權利人,其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證明授受票據的原因,只以提示票據為要件。另一方面,票據債務人也不得以票據原因是違法的,或非法律義務,或存在有其他瑕疵為理由,對抗真正持票人。無因性原則之所以有這樣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