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保證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按照保證的一般原理,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據保證人。保證人承擔的是對票據債務的保證責任。由于我國票據業務,特別是私人票據業務還不發達,公民個人作為票據保證人的還很少見。所以,實踐中的保證人以金融機構等法人組織為多。
票據保證人應當限于該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票據債務人不能充當同一張票據的其他債務人的保證人。因為,保證人承擔票據保證責任的目的,是增強票據的信用,保證票據債務的履行。如果由票據債務人擔任同一票據的保證人,就變成債務人自己保證自己履行債務,其保證就失去了意義。例如,付款人為同一匯票上的出票人或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由于付款人本身已負有絕對付款的義務,他對出票人或背書人的保證,根本不會增強匯票債務人總體的償債能力,失去了匯票保證應當具有的補充匯票信用不足的意義。
票據保證人的抗辯權:
票據保證人作為票據義務人,同其他票據義務人一樣,也享有相應的抗辯權;同時,在一定情況下,保證人也可以直接援用被保證人的抗辯權。
一、票據保證人的對物抗辯權,即因票據自身原因發生的抗辯權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票據保證得因被保證的票據債務在匯票記載事項上的欠缺而無效,這是票據保證人的一項最重要的對物抗辯權。此外,因票據記載不完備而發生的各種對物抗辯權,在其他票據債務人得以主張時,票據保證人亦均得以主張。例如,在票據上記載票據金額已經付訖,或者票據金額記載不一致時,票據保證人可以主張票據自身無效,從而拒絕履行票據保證債務。
二、票據保證人的時效抗辯權
就票據保證債務來說,既然是獨立于被保證債務的一種獨立的債務,那么,就應該有自己的獨立的消滅時效。但在票據法的時效規定中,僅有持票人對票據出票人、承兌人及背書人行使權利的時效規定,并無對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時效規定。筆-者認為,從票據保證債務自身來看,具有與被保證債務同一的性質,因此可以認為,當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是出票人、承兌人時,對票據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時效,就應該與對出票人、承兌人行使權利的時效相同;而當票據保證的被保證人是背書人時,對票據保證人行使權利的時效,就應該與對背書人行使權利的時效相同。司法實踐中,在票據保證債務的時效上可能出現如下三種情況:
(一)票據保證債務與被保證債務均未發生時效中斷事由。在這種情況下,票據保證債務與被保證債務同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此時票據保證人當然得主張票據債務得因時效而消滅的抗辯。
(二)票據保證債務未發生時效中斷事由,但被保證債務發生了獨自的時效中斷事由。在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即被保證債務因發生時效中斷事由而延長,票據保證債務是否也因此而延長。一般說來,由于票據保證債務與被保證債務為相互獨立的兩個債務,具有獨立性,因而,在時效中斷事由僅及于被保證債務而不及于保證債務時,則僅發生被保證債務的延長而不發生保證債務的延長。所以,筆-者認為,此種情形下,雖然被保證債務仍然存在,而票據保證債務已經因時效完成而歸于消滅,票據保證人也就得因此而主張票據債務因時效而消滅的抗辯。
(三)票據保證債務發生時效中斷事由,但被保證債務未發生時效中斷事由。這一問題的實質是,當票據保證債務發生時效中斷事由而得以延長,但被保證債務未發生時效中斷事由而消滅時,票據保證人是否得援用被保證人的抗辯權,主張自己的保證債務亦因此而消滅。從票據保證債務的獨立性來看,就應否定票據保證人對被保證人這一抗辯權的援用,即當被保證債務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時,票據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也仍然存續。但是,有必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形下,如果被保證人是票據上的最終義務人,而其最終義務又因時效完成而消滅,那么,當票據保證人履行了保證義務后,再依票據向被保證人請求履行義務時,被保證人當然亦得對其主張票據債務因時效而消滅的抗辯,從而使票據保證人有喪失獲得追償的可能,使其票據上權利在事實上歸于消滅,并使其成為事實上的最終義務人。這與票據法有關票據保證規定的本來性質是相違背的。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允許票據保證人援用被保證人的抗辯,在被保證債務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時,主張自己的保證債務亦因之而同時消滅。
三、票據保證人的對人抗辯權,即因票據保證人與票據權利人之間,就人的關系所存在的抗辯權
票據保證人與其他票據行為人同為票據債務人,應該認為票據保證人也享有與其他票據債務人同一的對人抗辯權。例如,在票據保證人對票據權利人擁有票外的已到期債權時,如果票據權利人請求票據保證人履行票據保證債務,票據保證人則得主張原因關系抗辯,而拒絕履行保證債務。不過,就一般而言,如若肯定票據保證人的這種對人抗辯權,似乎有違設定票據保證的初衷。但就票據法規定的基本精神來看,否定的只是票據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所享有的對人抗辯權的援用,而并未否定票據保證人自身所享有的對人抗辯權。因而,筆-者認為,票據保證人應當享有與其他票據債務人同一的對人抗辯權,而不應將其排除在外。
6個月,是指開票后允許在市場上流通6個月,可轉讓、可抵押、可貼現。6個月到期是指承兌兌付期,到期時銀行履行付款義務(不管客戶賬上有沒有錢),票據喪失流通價值。如果客戶賬上有錢,就直接用客戶自己的錢支付,如果客戶沒有錢,銀行先墊付,相當于銀行...
審查核準崗職責(一)負責對貸款項目進行合法、合規性和真實性的審查,主要審核借款人提供資料的完整性、貸款手續的合法合規性及調查評估崗意見的準確性和合理性等; (二)根據上報材料分析借款人及貸款項目的優勢和存在的風險,并提出風險控制措施;(三)...
進出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之后,進口方請求進口地某個銀行(一般為自己的往來銀行)向出口方開立保證付款文件,大多數為信用證。然后,開證行將此文件寄送給出口商,出口商見證后,將貨物發送給進口商。商業銀行為進口商開立信用保證文件的這一過程,稱為進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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