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匯票背書轉讓的概念。根據我國票據法第27條的規定,票據法上的匯票轉讓是通過背書方式進行的。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的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完成簽章,并將其交付相對人,從而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的票據行為。2.背書轉讓的方式。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并不限制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粘貼"粘單",進行背書。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3.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由于票據是一種表現為有價證券的特殊金錢債權,所以背書轉讓具有與一般債權轉讓不同的法律效力。(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后,轉讓人并不退出票據關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并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前后次序銜接。連續背書的第一背書人應當是票據上所載的收款人。持票人應當是最后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需要強調的是,如果背書不連續的話,持票人當然也就不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持票人資格,造成權利行使的障礙。但是,如果持票人能夠證明自己是合法權利人,仍可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法規定的依背書連續而承認持票人為合法持票人的制度,不過是為權利人設計的更為便利的權利行使途徑,而不是對權利人的特別限制。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手對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一、背書的方式和種類1、背書的方式背書的方式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表明背書目的的事項并且簽名或者簽章。(1)記名背書。是指背書人簽章、記載被背書人名稱的背書。我國《票據法》第30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
銀行承兌匯票在流通中轉讓時,以背書的方式進行。背書應當由背書人在銀行承兌匯票背面或粘單之背書人簽章欄內簽章(企業財務章和法人章)并記載背書日期,前一手被背書人應為后一手背書人,前一手被背書人企業名稱必須與后一手背書人財務章相符合。如果未記載...
可以背書轉讓,雖然銀行承兌匯票過了付款期限,但是票據仍然具有效力,只要在規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出具過期付款的證明,去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就可以。票據的一般轉讓規則背書的主要法律規則。 (1)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
甲簽發一張銀行承兌匯票給乙,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甲是出票人;乙是收款人,也是背書人;丙是被背書人。銀行承兌匯票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背書依不同的...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并、破產受償等...
匯票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背書轉讓后,轉讓人并不退出票據關系...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并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
銀行匯票背書是什么背書是指在票據的背面或粘貼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是轉讓票據權利的一種方式,也是票據得以流通的基礎。背書依不同的標準作不同的分類1、以背書的目的不同,背書可分為轉讓背書和非轉讓背書。?轉讓背書是持票人以轉讓票...
匯票背書的法律效力 一、委任取款背書的法律效力 委任取款背書不產生轉讓票據權利的效力,給予被背書人的是代理權。如日內瓦《匯票和本票統一法公約》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如背書載有價值在托收中、為托收用、委托代理或任何其他詞語,以表明單純委托的聲...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簽章并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1)匯票以背書轉讓或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個人須記本名,單位須記注冊全稱。只有在少數情況下,如繼承、企業合并、破產受償等...